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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03

ip授权合同模板 百度云-2021网络文学作者权益保护指引(一):侵权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我为什么不打官司?我写了这么多年,我的文章也被抄袭了,我觉得我可以建立一个文学网站。抄袭后,卖版权的不只是这个还拍电影、拍电视剧。如果我把他们都告了,我就得睡在朝阳区人民法院门口,一边讨饭一边存钱,不能天天上法庭。”

——回应唐七公抄袭事件大风吹

图片来源:网络

2021年的开端,是一场网文IP改编成果的盛宴。 《女婿》和《斗罗大陆》刚刚结束,《锦心似玉》和《山河令》又接手了。 在各视频平台的2021年片单中,依然有不少备受观众期待的网络IP。 。

2018年以来,网络文学与影视的结合不断产生爆款作品,在国内掀起了一场大IP运动,涌现出一大批脍炙人口、爆款作品,比如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 、刁钻的《庆余年》、逆天的《心灵境界》等。根据中国电影家协会发布的《网络文学IP影视剧改编潜力评估报告》,在309部影视作品中, 2018-2019年播出的热门影视剧中,改编自网络文学IP的作品有65部,占比约21%。 %; 而在百部最受欢迎的影视剧中,这一比例高达42%。

在动漫领域,唐家三少的《斗罗大陆》已成为现象级国漫,腾讯视频年播放量达119亿,总播放量超200亿。 游戏领域,据伽玛数据《中国游戏产业IP价值评估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网页IP改编游戏实际销售收入达130.1亿元,约占整体游戏市场的6.1% 。 有声领域,喜马拉雅、懒听书、蜻蜓FM等有声平台的有声小说发展良好。

网络文学以其海量的作者和作品、丰富的门类和体裁、精彩的故事和想象力,牢牢占据了中国新型文化创意产业链的顶端。

网络文学IP的跨境传播正在推动我国数字文化产业升级。 而当我们审视产业蓬勃发展的冰川之下时,我们会发现一条又一条无底的裂缝。

1.侵权:冰川下的阴暗面,巨大的裂缝

“网络文学盗版、侵权的现象无处不在,每秒都在发生,这已经是一个非常扭曲的行业现状。” 言归正传,他得出的结论是,他上大学时就开始在起点中文网上传自己的网络文学。 工作,2015年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全职网络作家。 到目前为止,他已经写了超过1700万字。

“在超过1700万字中,有1400万字被盗版。”

根据艾瑞咨询测算,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整体盗版损失为56.4亿元,而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整体市场规模为195.1亿元,盗版损失占市场总规模的28.9%。 而且这是近年来的最低数字。 2017年盗版损失高达74.4亿元,占当年市场规模的58.3%!

盗版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国内。 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学在海外市场的火爆,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也开始在海外市场迅速蔓延。 例如,越南多家盗版网站非法收录并翻译中国最大网络文学平台阅文集团的网络作品,严重影响其作品在越南的正版化合作。

在网络文学蓬勃发展的冰河下,一大批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的盗版网络文学网站利用自身特点,绘制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

1.专业盗版网站

在搜索引擎上,无法辨别哪个是正版网站

“笔趣阁”早年是一个“家喻户晓”的盗版小说阅读平台。 通过作品免费阅读吸引了大量用户和流量,后被依法关闭。 但此后,不少新开的盗版网站都挂上了“笔曲歌”的名字,试图吸引盗版用户的注意力。

“当一个盗版网络文学网站倒闭时,可以裂变出几个新的盗版网站,就像蜈蚣死而未死。”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严三忠说。

除了盗版网站之外,搜索引擎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供竞价排名服务获取非法利益,为盗版网站提供源源不断的流量和点击量。 这种网络文学盗版模式是移动互联网网络文学盗版的最主要模式,对网络文学行业的破坏性也最大。

2.论坛/贴吧模式

图片来源:百度

网文《一代宗师》在首站发布了最新章节,不到24小时,这个付费章节就免费出现在贴吧里,你可以悄悄领取。

以论坛/贴吧形式发布盗版网络文章的行为极其隐秘,其管理权分散于各个版主、吧主、受众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 在应对策略上,只有删帖、封号等主要手段,难以有效控制和预防盗版行为的发生。

3.网盘/云盘和库/文档模式

图片来源:百度

这些盗版模式是信息存储向云端发展的背景下,部分用户滥用网络工具的结果。 由于存储服务使用门槛低,缺乏监管和实名机制,且具有隐蔽性、去中心化的特点,而且这种盗版模式本身可以通过浏览器实现读取过程,成为一种侵权模式类似于盗版网站。 。

值得注意的是ip形象,国家版权局于2015-2016年先后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严厉打击网盘/云盘盗版行为。 已纠正。 百度文库与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于2019年11月宣布,共同实施“文渊工程”,全面升级百度文库的AI反盗版系统、反作弊抄袭检查系统,立即拦截涉嫌文档侵权行为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图书馆系统的版权秩序。

4、盗版手机应用/APP/H5小程序模式

图片来源:百度

由于应用商店审核不严,盗版应用很容易上架。 当作者或正版网络文学运营者投诉后,将下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但这个过程周期较长,所能获得的补偿却很少。

还有一些手机应用以类似“转码”的形式提供作品,甚至标注章节内容的“来源网址”,给人一种他们只是转码技术服务商的错觉。 然而,用户点击所谓的“源URL”后,显示的页面却存在无法显示内容或者内容与转码后的内容完全不同的情况。

5、自媒体营销模式

为了吸引和抢占流量,近年来,主流新闻资讯平台放宽了自媒体账号的准入门槛。 对于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平台一般只采用关键词AI过滤,这给恶意账号提供了可乘之机。

这些自媒体账号大多自建手机网站,以自媒体账号作为导流入口,通过发布小说片段等诱导用户点击进入,这些网站通常按章节呈现热门网络文学作品ip授权合同模板 百度云,同时提供搜索和存储服务。 并同步用户的阅读记录功能。 借助自媒体账号成熟的商业广告收入模式,在网络文学作品的章节页中插入广告已成为此类自媒体账号的主要收入来源。

虽然权利人可以向平台举报,但由于这种侵权模式的分散性和隐蔽性,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 同时,此类自媒体账号的侵权内容多为少量作品片段,权利人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能够追回的赔偿也极其有限。 。

六、实体衍生品侵权模型

网络文学IP的丰富,为作品中的人物、道具、服装、流行语等各种元素带来了商业价值。 然而,近年来,盗版周边产品的侵权行为并不少见。 其中有的直接粗暴模仿正版周边产品,有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商标、IP人物形象美术设计等生产周边产品。

网络文学实体衍生品盗版集中在电商平台。 在国内某大型电商平台搜索关键词“全职高手”,搜索结果中仍会出现盗版图书、关键IP人物的姓名和图片等诸多衍生产品。

以阅文集团为代表的网络文学公司近年来通过投诉下架了大量侵权产品,但这并没有带来盗版状况的好转。 究其原因,源于电商平台的自治规定。

在向电商平台提交投诉的过程中,电商平台通常会对“初步材料”的提交设定较高的标准。 例如,对于美术、文字作品侵权,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明其是在“知名网站”上公开发表的权利人的声明。 这种严格的“初步材料”标准远远高于大多数民事案件起诉中的证据要求,导致权利人的维权在平台维权前期就破产了。

此外,商家在侵权行为上也在进一步“进化”。 例如,将产品标题中的产品名称进行拆分,将“全职高手”替换为“全职高手”等字样或角色名称,不仅避免了侵犯“全职高手”的商标权”,同时也保证了消费者可以通过模糊关键词进行搜索。 盗版货。

7.“搭便车”模式

“搭便车”模式也可称为“诱饵式”推广,即与网络文学原创内容无关的产品,使用网络文学的作者、标题、人物或相关情节。网络文学推广。 使相关用户形成小说与内容存在特定联系的认知,刻意攀附知名作品,利用“搭便车”的行为吸引原创网络文学用户的注意力,恶意损害利益的原始权利人。

此前,侵权盗版模式在游戏领域最为常见且严重,主要表现为冒用知名作品名称,在搜索引擎平台上为与游戏产品无关的链接设置关键词。使游戏产品链接出现在网络知名作品的搜索结果中,甚至优先于正版小说及其改编的链接,误导相关受众点击,从而获取用户流量。周期短、成本低。

“搭便车”模式最典型的案例是网易游戏的手游《倩女幽魂》案,该案是网络热门文章《微微一笑很倾城》,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网易游戏虽然声称已获得《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出品方的合法授权,但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原作者的授权,因此它无权使用小说的名称。 、主角的称号等相关元素。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网易游戏未经授权使用新颖元素,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此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网络游戏《风云无双》构成对小说《修真传奇》商誉的故意依附。 “星空”构成商标侵权案,是对“搭便车”模式的判决。

虽然总体判决结果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的维权是积极的,但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首先,此类侵权是新技术、新业态、新环境下产生的新型侵权案件。 许多新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不到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 其次,赔偿数额普遍较低,与维权投入相比极不经济。

回到问题的根源,只要我国互联网经济的核心盈利模式仍然是“流量为王”,即最大化获取用户资源,提高访问量和点击率广告费率,这种“搭便车”的侵权模式将长期存在。 不过,目前各大平台都不同程度地推出了此类维权行动,国外(如好莱坞)也有领先且成熟的经验。 具体内容将在作者后续文章中深入介绍。

2、平台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这些条款

1、“五五休息多过节”:霸王契约浮出水面

2020年4月27日,被互联网圈称为“首发五帝”的阅文集团五位高管集体辞职,腾讯副总裁、腾讯影业CEO程武出任CEO。

仅一天后,地震发生后,阅文集团就与网络作家签订了新的合同。 而这份被业内人士愤怒斥为“奴隶合同”的新合同,在网络文学界掀起了海啸。

4月30日,阅文新任高管向阅文作家发出呼吁:“容颜会变,梦想不会——网络文学作家们”。 然而,当资本试图安抚网文作者,试图隐瞒霸王契约时,却引发了更大的涟漪。

5月1日,阅文争霸合约与网络文章作者之争彻底爆发。 以龙空为首的作者群开始集体声讨阅文霸权合约,并前往知乎(知乎热帖)、微博(微博超话)、贴吧、B站等地声讨反对阅文霸权合约的人。 巅峰时期,知乎的骂量达到了第五位,贴吧的热度达到了第七位。

5月2日以来,该事件在微博、知乎、贴吧等几乎所有社交媒体持续发酵,其中凤凰网财经(1187万粉丝)、新浪科技(1976万粉丝)、互联网物联网(528万粉丝)粉丝))凤凰科技(258万粉丝)和电商报(330万粉丝)纷纷发声,都是平台上的撰稿人。

5月5日,空前团结的网络作家正式发起“五五破节”。 阅文、阿里、纵横、飞录等网站作者自发切断更新,无数读者切断自动订阅,将爆炸性更新作者的书籍从书架上删除,引起了导演的高度关注——中国版权协会及香港经济日报常务理事。

5月6日,压力重重的阅文集团宣布召开作家大会,程武、侯晓楠、杨辰等阅文集团高管亲自出席。

那么,这个平台合约的核心点是什么? 网络写手与平台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2、平台合同:网络作者如何与平台签订合同?

(一)合作模式:版权归属生死线

比较常见的版权合作模式包括版权转让、委托创作、版权授权等。 合作方式通常体现在合同标题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标题并不决定合同性质。 缔约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决定。 不以合同为准。 标题有误导性!

“大坑”:版权转让俗称版权买断。 该合同签订后,作者不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通常,作者在合同签订后只能获得一次性收入,而不再享有作品后续开发的分成。

在表达方式上,不仅有如上图左侧那样一刀切的表达方式,也有如上图右侧那样的枚举式。 由于此类合同将导致作者版权的完全丧失,并且一些合同提供者会将此类核心条款隐藏在合同文本中,因此作者在识别和分析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小坑”:委​​托创作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后的创作。 作品的版权可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通常委托人会同意自己享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范围内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但对于作品的后续开发或者衍生品的制作是否属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免费使用权”的范围内。 因此,在委托创作模式下,作者可能仍然无法享受到作品后续开发带来的好处。

“合理”:版权授权模式是作者明确享有控制权的模式。 在版权授权模式下,作者可以在作品交付时获得费用,也可以在作品后续开发过程中获得版权分成。 与一次性买断相比,这种合作模式更加长期,可以通过多次工作获得。 。

但即使明确的模式是“授权”而不是“转让”,狡猾的平台方还是有办法的。 例如,本文争议合同在授权期限内就已被篡改。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最长为作者死亡后50年。 授权期内,平台方仍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相关版权。 这种“授权”和“转让”没有区别。

必须强调的是,三种合作模式本身就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商业安排,并无好坏之分,具体情况仍取决于作者和平台的选择和安排。

(2)授权内容:每个词都是一个独立的金矿

著作权区别于其他法律权利的核心特征是,它不是一项孤立的具体权利,而是多项权利的集合。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具体权利共16项,并保留“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版权的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拍摄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平台方往往会设定很多特殊的“权利”,以保证自身的实质性权利。 以阅文集团合同为例,授权范围包括“电子版权”、“互动阅读体验作品开发权”、“翻译权”、“音频改编权”、“简体中文纸质图书出版发行权”。繁体中文”、“电影、动画、漫画、游戏改编权”、“同人作品改编权”、“周边衍生品开发权”、“商品化权”、“其他权利”。

如果只谈平台付费阅读,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足够了。 但现在流行的IP开发已经说明了:一部文学作品要开发出最大的价值,就必须涉及复制、发行、改编、拍摄、演出等版权授权,我还是想出海,但我有很多翻译权。 当这些加起来时,它就成为完整的版权许可。

在笔者看来ip形象,考虑复杂、众多、晦涩的授权内容无疑是极其困难的,甚至只有在文化创意领域有深厚积累的律师才能掌握这些合同的内容。 但从重要性来看,权利的内容恰恰是合同的灵魂。 一份合同可以持续很多年,毫不夸张地说,一个作家的职业生涯可能是由他的第一份合同决定的。

从维权的角度来看,网络文章作者首先需要牢记的是,作品的每一次发展都是一个独立的金矿。 在考虑授权内容时,应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作品发展和收入分配的话语权,并尽可能限制权利范围。

话语权:作者应尽可能与平台协商。 平台作品后续发展中,应保障作者的知情权和一定程度的参与决策权。 因此,一次失败和不恰当的开发可能会将作者推入深渊。

收益分配:如果条件允许,应将每种开发模式的收益进行细化,并注意开发中可分配收益的定义、成本的承担方式、结算报销程序等。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有效预测作品的未来发展,因此在收入分配上通常采用原则性安排(如A3B7)。 但作者应注意在合同中预留空间签订补充合同,以细化后续开发中的开发安排和收益分配。

(3)授权性质:争夺是否“独家”

授予的性质,即授予的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 对于平台方而言,肯定会提倡独家授权,避免出现其他方与自身同时基于某部作品开发类似衍生作品,造成直接竞争的情况。

从表达形式上看,有的平台方会在合同中直接注明双方合作为“独家”、“独家”、“独家”,而有的平台方则采用“独家作者”等模糊表述。

对于笔者来说,虽然有依赖平台的动力,但合约的整体“独家”授权却往往不被讨论。 但细粒度的独立权利中仍可指定作者。 例如ip授权合同模板 百度云,已经拥有自媒体平台或独立公众号的作者应注意注明保留以原作者身份在自由媒体转载和宣传的权利; 如果有抖音等视频平台的流量,要注意区分“音视频改编权、出版权”是否调整为非独占许可等。

(四)签名权:一不小心成为枪手

《大坑》:“平台有权根据市场和运营情况修改授权作品的名称和内容,决定是否署名并决定使用署名(包括署名乙方的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乙方签字)”。 这种条款在授权创意合作模式中尤为常见。

从表面上看,作者身份似乎是一个小问题。 但这是文学创作领域的一个历史问题。 比如“荷马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的历史悬案,以及《红楼梦》的最后十章都是由不知名作者创作的(高鹗只做了整理工作),这些都说明书面作品签名的复杂性。

年轻作家和新人作家为了让自己的作品被读者看到,往往会接受这样的压迫,却不知道这样的条款可能会导致版权的直接损失。 因为虽然事实上我是作品的原作者,但由于网络文学的写作和出版场景与传统的文本创作有很大不同,网络文学的作者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原创性”,所以他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直接败诉。

在评估此类条款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作者有权选择是否署名以及以何种名义署名,并对平台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安排。

(5) 适应权和延续权:防止我侵犯我自己

2017年,《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场”)的新作《摸金小伟》被指控侵犯《鬼吹灯》,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承担赔偿责任90万元。 随后,张牧野的《鬼吹灯:牧野奇谈》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因擅自使用“鬼吹灯”标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0万元及合理费用8万元。

触摸金队长的书封面图片,从中可以看到《鬼吹灯》的宣传语

为什么原作者不断侵犯自己的作品? 有一个广为流传的说法是,“当年,天下霸唱被起点的工作人员招待了一顿重餐,总共8本《鬼吹灯》系列被打包出售”以10万元的价格送给后者”。

一切都可以追溯到2007年张牧野签署的《协议》。(《协议》内容来源于相关判决书中的信息)

《协议》第3.1条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张牧野作为玄听公司的独家作者,将约定作品的著作权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玄听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及电子出版权、图书传记版权、作品改编权等)。 第4.2.5条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完成后,张牧野不得使用其真实姓名、笔名或者其中任何一个名称创作与张牧野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创作作品。这部作品或作为一部作品的主要章节的标题。”

This means that, as the author of the "Ghost Blowing Lantern" series of works, after Zhang Muye transfers the rights of the work, if he needs to use "Ghost Blowing Lantern" as a material for creation in the future, he needs to obtain authorization from Xuan Ting Company first.

Although the creativity is unlimited, the creation of the same author basically revolves around the core worldview of his conception. Whether it is a sequel, adaptation or creation of a new work, it may be related and borrowed from the original work to a large extent. And if the rights to "adapt" and "continuation" of subsequent creations are inadvertently handed over to others in the contract, you may inadvertently reveal your own source of inspiration.

Going back to the level of contract processing, the authors of online articles should remain highly sensitive when faced with the processing of "adaptation rights" and "continuation rights", and leave sufficient room for themselves. If it is not mentioned in the contract, you should als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request to add arrangements such as "the author reserves the right to adapt and continue the work, and the adapted and/or continued work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original work at any time".

三、结论

Due to limited space, this article only briefly analyzes the above points. In f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tracts represented by copyright contracts are extremely flexible, and new rules and problems are constantly emerg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w cultural creations. None of these new rules can find a direct ruling basis from legal rules, so it is necessary to pay attention to new developments in the judicial field in real time.

Copyright development is a very complicated world, and the design of various related contracts is dazzling. For authors who are interested in creating IP and growing together with their works, it is recommended to seek professional help when dealing with their own core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A contract may determine an author's career. One clause, what may be lost is a market opportunity of tens of millions.

Text/Guo Z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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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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