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设计消防规范》解读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解读了新版《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欢迎阅读。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调整了两个标准之间不协调的要求,统一了按建筑划分的住宅建筑分类高度;
2、增加了消防救援设施和木结构两个章节,完善了消防救援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消防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作为独立章节,完善相关内容; 取消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并在相应的国家标准中进行规定;
5、适当提高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盖步行街安全疏散时的消防要求; 调整补充建材、家具、灯饰卖场、展厅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消防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距离;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垂直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一、关于《建设条例》与《高层条例》合并的问题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建筑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以下简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两部法典有些规定不一致,有些规定不一致也是合理的。 因为《建设条例》强调“外部救援”,《高层条例》强调“自救”。 例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和水箱的安装高度。 《建筑规范》强调水箱储存消防水10分钟; 《高规》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的容积。 《建筑规范》规定,水箱应位于建筑物最高位置; 《高规》强调了消火栓在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 《建筑规范》强调消防水泵适配器的设置; 而《高规》并没有强调对超出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设置消防水泵适配器。 《高规》强调消防泵的安装; 《建筑规范》没有规定多层建筑必须配备消防泵。 《高规》强调消防备用泵的安装; 《建筑规范》允许消防用水量较低的建筑可以不设置消防备用泵。
但两规范有些规定应一致但又不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规定。 《建设条例》规定,不予统计。 20世纪90年代修订《高层条例》时,将原《高层条例》中的“不计入同一楼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 但是否纳入规定以及规定的说明中均未明确。 当时认为,工程设计人员可以自行决定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是单独使用还是兼用。 确定专用或者合并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建设条例》与《高层条例》合并后,两个条例的规定应保持一致但不能不一致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版) “建筑规范”)。 新《建设条例》主编单位为: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 新《建筑规范》规定举例
1) 前言修订内容的规定示例 1)
文章示例1: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厂房1栋;
2个仓库;
3 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城市交通隧道7条。
例一第1.0.2条所称“民用建筑”包括:原《建筑条例》第1.0.2条所列四类建筑:
1. 9层及以下住宅楼(……);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和半地下建筑(……);
还包括原《高层条例》1.0.3条所涵盖的两类建筑:
1. 十层及以上住宅楼(……);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规定示例二: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一词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建筑与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区别不是以层数而是以建筑高度来区分。 原因:建筑高度比较准确,但根据层数会有较大差异。 同时也说明了住宅建筑的要求比公共建筑更宽(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 定义中的其他建筑物包括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建筑高度比层数更准确,举例如下:某工程有9层,无架空楼层,每层高2.8m,建筑总高为:2.8m× 9=25.2m; 而另一个项目,有架空楼层,高度为2.1m; 共9层,每层高度3.0m。 顶层是跳层。 建筑总高度为:2.1m+3.0m×9+3.0m=32.1m。 两个项目层数相同,均为9层,但建筑高度相差32.1m-25.2m=6.9m。
规定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为严格的防火措施,并将其防火设计报送国家消防局。保护部门进行专项研究和示范。
第三条例三中的1.0.6条来自原《高条例》。 1990年至1993年编制95版《高条例》时,突破了《高条例》中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 ,当时考虑的原因是:
1. 火灾次数。 高层建筑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 当建筑物较高且其面积和人数符合《建筑条例》规定的二级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算作一次。
2.消防电梯速度。 消防电梯的速度要求在1分钟内从下到上。 当时消防电梯的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要100s,即1.67分钟,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没有超过2分钟。
3、供电保障。 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对于供电分别有明确的规定。 建筑高度越高,对供电保障的要求就越高,这在当时的我国是很难实现的。
4、项目案例。 当时国内建造和规划的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普遍在250m以下。 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的高层建筑),有的称为超超高建筑(指超过超高层建筑) )。 国家还没有统一,但我更喜欢它。 这就是所谓的超限建设。 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也称为超高层建筑。 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 建筑高度250m至1000m的高层建筑如何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第4条示例:
2.1.4 商业服务网点。 其定义为:设置于住宅建筑一层或一、二层,相互间以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且无门、窗、洞口,且每个分区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商店、邮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建筑。
《章程》示例4第2.1.4条明确了建筑面积是否不大于300平方米,是总面积还是独立单元面积; 以避免歧义。
2) 前言2) 修改内容的规定示例
规定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乘客电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例5第7.3.3条意味着未来消防电梯可能不是只有一台,而是可能有多台。 这就涉及到电梯井道底部的排水问题。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的要求进行排水。 它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乘客电梯或货运电梯专用和共用排水泵的问题。
第六条: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停机坪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例6第7.4.2条比之前规定的停机坪消火栓设置更为详细。 文中所指的适当位置是指不影响直升机升降、有利于消火栓防冻和灭火的位置。
文章示例7:
新《建筑规范》新增第八章。第八章共5节。 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本节相当于现行《建筑规范》第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本节等效现行《建筑规范》第8.3条“室内消火栓等”)
8.3 自动灭火系统(本节相当于现行《建筑规范》第8.5条“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排烟设施
第 8 条 示例:
8.1.2 民用建筑、工厂、仓库、储罐(区)、料场周围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放的屋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容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的E类厂房和居住人数不超过500人、不超过两层的住宅小区,不需要安装室外消防消防栓系统。
例8第8.1.2条规定了设置或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 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灭火设施。 必须安装在室外地面和消防车上方的屋顶上。 耐火等级高、建筑体积小、生产火灾风险低、人员少、建筑楼层低的场所可不要求。 该规定第一款、第三款沿用现行规定,新增第二款。 部分建筑物的裙房屋顶可安装消防车,有利于裙房以上高层建筑的灭火。
室外消防栓用于:
——利用消防车直接加压进行建筑物下层灭火(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喷水降温,防止火势蔓延
——通过水泵适配器向水泵适配器送水
–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本规定所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仅指单独的消火栓,还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给水设施等。
第九条:
8.1.7 建筑外墙设有玻璃幕墙或使用火灾时可能导致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应设置水泵转接器、消防栓等室外消防设施。灭火救援装置应安装在距建筑物外墙一定距离的位置。 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例9第8.1.7条与现行规定不同。 现行规定认为,水泵转接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 考虑到当坠落物体从建筑物上部落下时,消防员不会受伤。 现在,考虑到建筑物墙体向外倾斜等因素,“距建筑物外墙一定距离”很难给出具体数字。 而是应选择距建筑物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遮阳篷等措施。 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面装饰材料等)。
条款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吉祥物设计,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40MV·A及以上厂矿用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90MV·A及以上发电厂用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独立变电站用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单机容量125MV·A及以上。 ;
2、航空发动机试验台试车区;
3 设置于高层民用建筑内、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及富油开关室。
注:细水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以及安装在室内的多油开关室。
例10第8.3.8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条注释,即关于使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规定。 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首次纳入《建筑规范》并纳入通用标准。 这不仅意味着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了认可,也意味着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未来是坎坷的。 因为没有单独的文章,只是一个注释。 但回想起来,列出来总比不列出来好。 无论如何,这是第一次将细水雾纳入《建筑规范》,也是第一次将细水雾纳入消防规范。 细水雾灭火系统比水喷雾灭火系统具有更突出的优点,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
第 11 条 示例:
8.3.11 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餐馆或食堂,烹饪操作间的排烟罩和烹饪区域应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并应与自动消防联动自动切断装置。燃气或燃料管道上应安装灭火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区域,应当安装自动灭火装置。
例11第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消防措施。 原来规定了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了餐厅建筑面积,更容易操作。 在当今的厨房中,烹饪设备是高效率、高能量输入的烹饪设备; 食用油是自燃温度较高的食用油。 厨房火灾的特点是:起火频繁、油温高、扑救困难、易复燃,必须加强灭火。 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均为瓶式灭火装置。
3. 序言4)修改内容的规定示例
文章示例12:
取消第九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和第9章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泵
若撤销实施例12第9章,相关内容将在相应国家标准中规定。 对应的国家标准有《消耗规定》、《喷雾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专用标准。
4. 序言6)修订内容的规定示例
文章示例13:
5.3.6 当餐馆、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盖步行街连接,并利用步行街疏散步行街两侧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步行街两侧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7个DN65消防栓,并配备消防水带卷盘。 步行街两侧商铺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楼层走廊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例13第5.3.6条补充了有顶棚步行街安全疏散的消防要求。
三、关注新《建设规范》其他章节内容
文章示例14:
3.3.3 工厂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宽度其中乙类物体,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照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D类、E类地上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当厂房局部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的防火分区面积可按安装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例14第3.3.3条规定,如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宽度其中乙类物体,则可以扩大消防保护区面积。 也就是说,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两种用途:一是用于防火、灭火、控制火灾;二是用于防火、灭火、灭火。 二是扩大消防保护区面积或增加疏散距离等施工专业要求。
文章示例15:
5.4.8 高层建筑中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一层、二层或三层。 当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例15第5.4.8条规定,高层建筑礼堂、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由于这些地方人口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和人员伤亡,应采取有效措施。
文章示例16: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应安装在建筑物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物其他部位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例16第5.4.12条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在建筑物的其他部位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安装洒水装置。 水灭火系统。
文章示例17: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建筑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实施例17中第5.4.13条的规定与实施例16相同。
文章示例18: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室)。 避难层(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应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带卷盘;……
例18第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室)应保证这些场所的安全,故应设置灭火设施,包括设置消火栓、消防水带卷盘。
四、关于《喷洒规定》与《喷洒规定》的三个同步
《喷涂条例》和《喷涂条例》也必须合并。 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 “三同步”是指两个规范在正式合并前同时修订、同时审查、同时报批,以解决两个规范个别条款不一致的问题。 例如:终端试水装置压力表的设置位置。 喷雾规定的图示将压力表置于最后一个球阀下方; 喷雾规则的插图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上方。 施工现场检查时,安装了两个压力表。 下一层安装符合《喷涂规程》要求,上一层安装符合《喷涂规程》要求。 事实上,还有一个额外的压力表。 又如:干燥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注水时间。 《喷雾规程》规定,干式系统注水时间为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为两分钟。 《喷涂条例》的规定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层条例》时提出了一个概念:我们正处于一个由消火栓系统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过渡的时代。 。 一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安装喷水灭火系统。 同时,通过消防法规的每次修订,扩大了喷头安装地点,提高了安装标准。
例:2002年《建设条例》草案审查中将有3个涉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专题报告。
例:《高层建筑条例》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楼也要求采用全方位喷水灭火系统。
例:《建筑规范》规定,藏书100万册的图书馆至藏书50万册的图书馆均需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按照地球村理念和深化改革开放精神,必须与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先进技术接轨。 我国推广自动喷水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向美国规范看齐。 例如:设置中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殊喷头类型、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量、水力计算方法等来自美国规范。
根据“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重点”和“与发达国家接轨”两个理念,在《自动喷水灭火条例》中得到体现,即每次《自动喷水灭火条例》修订时ip形象,都会推出一些新的自动喷水灭火喷头。 现行《喷水灭火条例》推出,专用喷头包括:
——快速响应喷嘴;
——侧墙式大覆盖喷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嘴。
《喷雾条例》推出的新一轮专用喷嘴包括:
——仓库以外高净空场所的喷头;
——家用喷头;
——可控火焰控制特殊应用(CMSA)喷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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