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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0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宽度不-解读:2018年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门窗幕墙网】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2018年版

住宅单元设计

请注意以下规定:

2018年5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布对《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进行部分修订。 搜索建筑编辑注意到,此次《消防规范》修改过于严厉。 规范第7.3.5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宽度不,前室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这也算是取消了之前户型的交通检查。

以往电梯前室短边一般控制在1.8m(满足无障碍设计)。 这一改变使长度足足增加了60厘米,这将严重影响住宅单元的设计。

该规定将于2018年10月1日后实施。根据高层住宅建筑交通审查,预计每单元增加公共空间4.3平方米。

具体规定如下:

7.3.5 除安装在仓库走廊、冷库大厅或粮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有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与首层室外直接连通或通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与防烟楼梯间共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仍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条的规定。 第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出入口、前室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门外,前室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或开口。房间;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宜安装卷帘。

【文章解释】

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为强制性规定。 在消防电梯室(井)前设置防烟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行和消防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消防电梯是发生火灾时相对安全的垂直通道。 前室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方便自然采光和自然排烟。 一楼电梯出口还可直通室外。 一些因布局限制而无法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利用防火通道通向室外,无需经过任何其他房间。 通道必须防烟。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和尺寸,以满足消防队配备设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助老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

2018年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终于发表了

让我们快速学习和理解

书籍详情

本规范与《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调整两个标准不一致的要求。 按建筑高度统一划分住宅建筑;

2、增加了消防救援设施和木结构2章,完善了消防救援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的消防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消防设施的设置有了明确规定并完善了相关内容; 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由相应国家标准规定;

5、适当提高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要求;

6、补充了有盖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物利用步行街安全疏散时的消防要求; 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卖场营业厅、展厅设计疏散人员密度(词条“密度”由行业百科提供);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消防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距离;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垂直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黑体字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款的解释。 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 具体技术内容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覆盖面较广的综合性消防技术标准,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信息。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疑问,请直接发送至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大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大家参考并整理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的说明以便日后修改。

本次部分修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标准编制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基本消防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老年人照护设施范围。

2.明确养老设施允许高度或层数以及组合建设时的分隔要求。

3.明确老年人起居室、公共活动室的设置要求。

4.适当加强养老机构内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设施的要求。

本次部分修改27条,分别为第5.1.1、5.1.3A、5.1.8、5.3.1A、5.4.4、5.4.4A、5.4.4B、5.5.8、5.5.13、5.5.13A ,5.5.14,5.5.15,5.5.17,5.5.24,6.2.2,6.7.4A,7.3.1,7.3.5(2,3,4),8.2.1,8.2.4,8.3。 第 4 条、8.4.1、10.1.5、10.2.7、10.3.2、11.0.4、11.0.7(2、3、4)。 其中卡通人物,新增7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部分修改

笔记:

下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

5.1.3A 除木框架建筑外,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增加一条新规定,该规定为强制性规定。 养老机构内的老人大多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要求养老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但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既有建筑的改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宽度不,采用Ⅲ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按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层数总数。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养老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且不宜大于54m; 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养老设施不应超过2层。

5.4.4A 养老机构应当独立设置。 老年人护理设施与上下其他建筑物合并时,老年人护理设施应当位于建筑物下部,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养老设施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者层位高度应当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 养老设施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隔离,其防火隔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5.4.4B 养老设施中的公共活动室、老年人康复医疗室设置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室首层,建筑面积​​每个房间不宜超过200m2,使用人数不宜超过30人。

养老设施内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室、老年人康复医疗室设置在地面四层以上时,每间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入住人数不得超过30人。

5.5.13A 老年人护理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露天阳台直接相连,不能与露天阳台直接相连的室内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养老设施,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养老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可连接老年人起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走廊。 各层走廊应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所直接相连。

5.5.14 公共建筑的客货电梯宜设置在电梯候车厅内,不应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馆、多功能厅等场所。 养老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当采取防排烟措施。 发生火灾时需要用于协助人员疏散时,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5.5.24A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3层及以上养老设施(含其他建筑内3层及以上设置的养老设施)应当在疏散楼梯间附近设置避难室1间; 当老年人看护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相连的开放式走廊,以及与疏散走廊直接相连的室外平台且满足疏散要求时,可以不设置避难室。 避难室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 避难室可利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残疾老年人使用的2层以上养老设施吉祥物设计,应当按照核定的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最后编辑:
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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