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李洋
为了吸引顾客的注意力,部分商家可能会挑选他人的商标作为推广的关键词,以此来增加自己产品的销量。然而,这种所谓的“免费搭乘”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权益?近期,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案件,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其向原告赔偿3000元。
A公司作为“某鱼”系列服务商标的注册拥有者,拥有专有使用权,且该商标正处于有效的保护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B商行在其网店上销售的一款名为“精品烤鱼炉”的商品,其商品图片中出现了“某鱼”商标商标授权合同模板,而商品链接的关键词中也包含了“某鱼”。
A公司指出,其运营的“某鱼”品牌在餐饮界享有盛誉,然而B商行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某鱼”的商标和数据,已构成侵权。由于A公司和B商行均涉足餐饮及相关行业表情包设计,二者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B商行的侵权行为不仅给A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品牌声誉的损害,而且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通过借助他人品牌的信誉来谋取私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B商行支付因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产生的总计3万元赔偿商标授权合同模板,同时要求在指定平台上公开致歉以消除不良影响,并要求B商行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B商行未作答辩。
盐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A公司已经获得批准注册“某鱼”这一系列的服务商标,并且这一商标在餐厅经营中长期使用,已经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然而,B商行在其网络平台店铺中,将“某鱼”作为搜索和产品特征描述的关键词,而且烤鱼炉是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关键设备,这种做法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B商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A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同样未详细说明某贸易商行的盈利状况,且未能充分展示商誉遭受损害,同时,涉嫌侵权的产品也已从市场上撤下。
法院在全面评估了商标的知名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涉及规模、造成的后果以及维权所需的费用等多个方面后,裁定B商行需向A公司支付赔偿金3000元,同时拒绝了A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目前,这一裁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在评估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作为搜索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时,必须全面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目标受众的注意力程度、是否存在实际的混淆证据、侵权标识的使用方法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等因素,其核心问题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在本案中,B商行在其开设的网店内,将涉案商标既用作搜索关键词卡通人物,又用于产品特征描述。同时,烤鱼炉是A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时不可或缺的核心设备之一。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B商行与A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B商行未获授权,擅自使用了A公司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并借助A公司累积的市场信誉,不当地增加了自身的点击率和浏览量,这一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B商行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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