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符号版权保护措施及使用权
信息技术时代,对版权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也促使知识产权行业顺利转型。 微信QQ表情包和表情包行业都是由互联网技术驱动的。 其背后著作权的界定、使用和维护需要人们深入探讨,也折射出著作权法在网络时代面临的新挑战。 下面文章对表情符号及其产业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分析了表情符号的法律保护体系和版权管理方式,平衡了两者的关系,并对版权修改提供了一定的总结。
关键词:表情符号、版权、版权管理
1. 提出问题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作品表达、复制、传播形式的变革,引发了人们对版权制度保护对象和内涵的新认识; 同时,响应国内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和建设文化强国等公共政策号召。 基于这两方面,知识经济方兴未艾,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酝酿。 想要让它发展壮大,往往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 对此,我们将以国内新兴的IP产业——表情符号产业为引领,反思和思考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版权保护、使用和版权管理问题,以分析表情符号产业的转型和发展。数字时代的文化产业。 ,如何更好地实现保护创作者权益和版权利益最大化的双赢。
对表情符号及其行业的分析主要基于三个考虑。 首先,表情符号是互联网时代数字技术表达的一种创造。 对它们的版权性的探讨,有利于进一步回应数字时代版权法保护作品的版权界定问题。 其次,表情符号在网络上的广泛使用和传播,涉及到创作者、传播者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在新技术的冲击下如何实现版权保护与利益的平衡。 之间的关系。 第三,表情符号产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后起之秀。 其背后的商业问题也是版权运营管理问题的缩影,不仅涉及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 以及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从泛娱乐的角度有效孵化和运营IP,从而实现版权利益最大化,推动版权利益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2、表情符号的版权定义问题
(一)表情符号的发展及类型
目前学术界对于表情符号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从表情符号的使用属性来看如何设计表情包ip,它是一种用于辅助交流的文化符号。 表情符号的创作和使用体现了人们沟通表达方式的变化和话语权的去分层。 回顾表情符号的发展,世界上第一个表情符号诞生于1982年9月19日,卡内基梅隆大学教师法曼创造了笑脸符号“:-)”。 随着即时通讯平台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突破了传统的文字表达方式。 许多社交网络平台都引入了表情符号,比如最具代表性的表情符号。 同时,一些网络论坛也开发了自己的表情符号; 从这个时期开始,表情符号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交流上,表情符号的创作主要由一些社交网络平台开发。
如今,表情符号的使用不再局限于即时通讯,其创作已经实现了全民参与。 表情符号的普遍参与和使用本身就是一个潜在的巨大产业链,但在开发和使用之前,需要对其版权问题进行分析。 所有表情符号作品都属于版权法含义并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表情符号进行定义,表情符号可以认为是网络即时通讯中用于表达思想和情感的一系列图片和漫画的集合。 根据创作素材的来源,表情包可分为:一是纯动漫原创系列表情包;二是纯动漫原创系列表情包; 二、视频截图、照片系列表情包; 第三,根据现实生活中的照片、视频截图或原创动画表情进行再加工。
(二)表情符号版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的特征,而独创性是判断的关键。 根据上述分类,表情符号根据其原创程度可以享受相应的版权保护。 第一类表情符号为作者原创,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的独立保护客体。 比如王卯卯创作的兔斯基和十二楼文化旗下的《制冷女孩》就应该享有完整的版权保护。 由于第二类表情包和第三类表情包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其版权的界定需要根据其原创程度来判断。 在下面讨论的情况下,第二种类型的表情符号可以被视为由作者享有版权。 比如“葛优烈”表情包本身就是电视剧《我爱我家》的截图。 简单的屏幕截图并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为它不涉及原创智力作品。 。
但如果将其置于其他语境中或与其他截图结合,其所表达的内容和思想就会脱离原作,有自己独特的表达方式,而不会侵犯原作的版权。 那么就可以认为,有作者的精心安排,赋予了作品独立的表现力,就可以构成版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 第三类表情符号往往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创作的。 如果按照独立创作的程度构成衍生作品,也有版权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享有,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的著作权除外。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创作品。 。 可见,衍生作品享有不完整的版权,作者在行使版权时会受到限制,必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由此可见,在影视动画原作中添加的由某些图文组成的表情符号,如果符合衍生作品的条件,也应享有有限的版权。
三、表情符号的版权保护及使用限制
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精神是明确著作权、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 同时,还应兼顾版权交易的规范,实现知识传播,提升社会文明。 综合上述分析,推定表情符号享有著作权,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是表情符号使用和传播的版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表情符号的授权和使用模式的讨论。
(一)表情包版权保护及使用现状
表情符号作为数字版权的一种,版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表情符号的制作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侵权行为。 目前在我国,表情符号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即时通讯领域,但很多表情符号也出现在一些大众媒体中,比如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往往起到吸引公众注意力的作用。 表情符号的使用集中在互联网上,互联网使用具有很强的复制性和传播性。
在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下,私人使用是合理的,比如用表情符号与亲友交流,就应构成合理使用; 然而,通过微博等自媒体方式私自使用表情包,据此类网络媒体具有可复制性和传播性强的特点,极易造成侵权。 目前表情符号使用中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平衡机制尚未形成稳定的模式。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是常态,这与其他数字作品类似。 近年来,发生多起版权侵权事件引起公众关注,舆论也往往有利于创作者。 但从实际案例来看,创作者维权的效果并不理想。 就近期小说家别窝四村状告《迷雾围城》制作者侵权一案,尽管原告胜诉,但创作者的真实诉求并未实现。
(二)表情符号使用涉及的法律关系
版权侵权问题的背后往往是利益分配问题。 一个IP的孵化并不容易。 一方面创作者创作不易,另一方面版权运营者面临诸多风险。 一旦IP孵化失败,导致版权利益丧失,对创作者本身都会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打击。 当前,数字技术正在迅速发展。 与传统知识产权时代相比,网络环境和网上交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其中涉及的利益关系显得尤为复杂和棘手。 表情包的孵化过程主要涉及表情包的创作者、表情包的网络传播者和表情包的使用者。 对于创作者来说,除了在孵化初期获得作品的版权保护外,最重要的是促进作品的传播,培养一定的用户群体。
对于用户来说,一方面,表情包版权保护制度尚未落实,表情包使用的付费模式尚未形成,因此用户早已习惯将表情包视为“免费午餐”; 另一方面,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有时会加入自己的表达方式和创意。 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就满足合理使用制度中转换使用规则的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你也会面临转化使用的判断标准的问题。 对于网络传播者来说,不可否认的是,他们掌握了信息技术,可以通过技术实现低成本、隐蔽的传播。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IP孵化初期,网络传播对其宣传和扩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三方的角度来看,三方IP孵化的最终目标是统一的。 正是这种本质上的一致性,为三方利益的调和找到了突破口。 可见,在IP孵化初期,固然要注重任何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但也要看到制度和技术的灵活运用,协调三方利益。 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一种新的权利形式——网络传播权,这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法的概念和制度进行新的认识和重构。
(三)表情符号版权保护及交易机制
产权界定是一切经济活动开展的有效前提,因此物权法是重中之重。 只有明确了物的所有权,财产的保护才有法律依据,财产才能在不同主体之间畅通无阻地转移如何设计表情包ip,实现其最大价值。 正如物权法在民法中发挥着化解纠纷、化解纠纷的作用一样,知识产权法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着化解纠纷、化解纠纷的作用。 现行知识产权产品交易机制在法律上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用制度,主要包括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 许可使用还包括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基于数字技术的表情包涉及版权方众多,版权关系错综复杂。 这使得用户在许可过程中很难获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很难找到权利人。 即使找到了相关权利人,所带来的高成本和低效率与互联网时代消费的即时性和短周期不符。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经授权的网络传播仍构成侵权。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探索更符合数字时代要求的版权授权方式,但也需要相应的系统和技术来推动。 我国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但成效并不明显。
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往往是非营利机构。 同时,各集体管理组织相对独立,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 与许可使用不同,合理使用是用户基于合理的使用目的,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即可直接使用的法律行为。 其立法精神是保护创作者的版权,同时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知识文化的传播。 其本质是社会制度安排下特定权利人和不特定用户之间信息资源配置的交换。 目前,公众已经养成了在网络平台上使用表情包的习惯吉祥物设计,但表情包的版权保护意识却十分淡薄。 用户和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 我国立法吸收了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 但与美国立法模式不同的是,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采用了列举方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规定了八类合理使用。 列举法在实际应用中有些僵化,没有通用条款或笼统条款来回答当前语境面临的新问题。
4、表情符号行业的版权管理及发展模式
表情的产业化本质上是IP孵化、运营和变现过程的一个缩影。 在我国,表情符号行业正处于新兴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运营模式。 有必要探索表情符号行业的相应模式,以便更好地找到其他IP孵化的捷径。 同时也能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版权保护找到新的保护和运作方式。 方法。
(一)国外表情包行业发展模式
表情符号行业在日本、韩国也探索出了相应成熟的运营模式。 即时通讯软件LINE于2011年推出,但2016年上市,市值超过70美元。 这背后,是该公司推出的250多个表情符号带来了巨大的推动。 根据LINE披露的数据和财报,其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通讯、内容和广告。 通讯的主要部分是表情包的销售,约占其总收入的24%。 2013年LINE推出表情应用商店后,当年表情付费下载收入达到108万亿日元。 因此,有媒体称LINE是“靠表情赚钱的公司”。 LINE的版权运营模式类似于迪士尼式的IP衍生产业链创作模式。
首先,LINE非常重视自家表情包的创作和故事内核。 它有专门的表情创作团队,也鼓励网友上传自己设计的表情。 高品质的表情创作加上企业孵化和管理使其成为可能。 IP的可视化吸引了一大批年轻人。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主流消费者,他们愿意为这种虚拟的消费符号买单。 其次,表情包发送量达数百亿,传播推广度高。 它们本身就是一种理想的营销工具。 通过前期IP孵化,培养了一批稳定的消费者。 因此,LINE利用其强大的影响力与许多公司合作,让他们通过表情符号来宣传自己的品牌、产品和服务。 此外,LINE还通过衍生其产业链,进一步实现了其IP的变现。 LINE早期的孵化侧重于线上,后期的发展则侧重于线下,通过动漫、图书、游戏、主题店等的发展,进一步扩大版权收益。LINE还通过版权授权进一步提升IP变现能力。
(二)国内表情符号行业运营现状
LINE的版权运营模式为我国表情产业乃至其他IP产业提供了参考价值,但可供借鉴的前提还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与发达国家相比,一方面,我国创作者和使用者的版权意识都比较薄弱。 因此,表情包的付费使用目前在我国很难落地。 例如,中国最大的在线交流平台微信只能采用鼓励支付模式; 另一方面,我国新文化产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在文化消费中还保留着一些过去的不良习惯,比如“拿来就来”。 “主义”依然很严重。 但不可否认的是,表情符号在当下的互联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这里的一个矛盾是,网民离不开表情包,但很少有网民愿意接受付费表情包的消费模式。
同时,表情包的版权资源尚未整合和集中。 网络上充斥着“野生表情包”,而比较流行的表情包往往是偶然创作出来的。 它来自民间,往往是非专业创作者脑海中闪现的灵感。 这个偶然性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表情创作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的背后,正是因为尚未形成专业、固定的创作人员团队。 究其原因,是版权运营模式尚未形成,IP孵化发展水平较低,版权效益尚未向更大层面拓展。
(三)国产表情符号版权运营模式
鉴于上述对表情包的版权定义和使用问题的分析,以及我们目前面临的许多“野表情包”的现实,目前最重要的是表情包创作者应该合作并签署与大型网络平台签约,集中表情包版权。 当然,专业的表情IP研发公司也可以培养相对集中的表情创作者群体。 实现版权资源的有效整合后,实际上为表情包的有序保护提供了可能,最终形成相对密集的版权保护资源库(有人称之为版权云)。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是解决版权的界定和使用问题。 这一问题的解决,将对今后版权综合治理起到保障作用。 考虑到我国尚未建立表情包使用制度,即使有的网络在自己的表情包应用商店推出了一系列付费表情包,购买量也很小。
但表情包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这充分说明表情包的市场潜力巨大。 我们不能指望表情符号行业会像网络文学一样逐渐发展出付费模式。 表情符号的消费不会像文学作品那么长久。 但表情符号等“去文本化”的符号作品更符合当下标签内容和符号传播方式的需求。 因此,表情包的发展应重点关注其版权管理和商业开发,实现表情包的IP化。 如上所述,由于表情包直接投入市场进行交易的版权管理模式在我国实施起来困难且货币化程度不够,因此走向表情包付费模式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网络平台上表情包的使用主要是免费的,同时也鼓励消费者付费获得奖励。 通过免费使用,可以孵化表情IP,扩大其曝光度,逐步在用户中建立风格化、个性化的表情形象。
优质的表情包需要有故事为核心,树立深入人心的IP形象,并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推广和传播。 最后由专业的版权运营商对其进行包装升级和品牌化。 在版权运营过程中,一个优质、成功的表情IP一旦成功孵化,其发展价值潜力是无限的。 一方面,鉴于表情符号受众广泛,且表情符号可以契合“情感营销”,我们可以与相关企业合作推广相关产品或服务。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网络文学的全版权管理模式,开发周边表情包,延伸其产业链。 比如通过表情IP,可以衍生出动漫产品、影视作品、游戏作品等,最终可以自由交易换取规模ip形象,进而进入文化创业掘金的运营市场。
5. 结论
表情包及其产业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 一款高品质的表情包离不开优秀创作者的智慧之作; 培养优秀的创作者,离不开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的保护; 良好的版权保护体系形成的背后往往是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 三者利益应当合理分配; 三者之间利益的合理有效分配需要建立更加成熟、理想的版权管理模式。
可见,良好的版权保护制度、稳定的利益平衡的建立和理想的版权管理模式是相辅相成、相互完善的。 借助对表情符号及表情符号行业相关版权问题的分析,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国的版权运营模式,培育优质IP,扩大版权效益,通过实现版权效益平衡各方利益。成熟的版权运营模式。 这就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力求对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进而找到更适合的内涵理解和制度构建。版权是文化创新产业的核心价值,内容创新是文化创新产业的核心价值。从内容创新到产品再到出版产业,体现在出版结构和发展的逻辑上,版权运营管理就是这一逻辑的表现和体现。
通过版权运营管理和内容创新,实现IP孵化,IP形成成熟完整的版权产业。 因此,可以说版权运营是IP产业的运营模式和驱动机制。 但另一方面,IP孵化和版权运营需要相应的版权制度作为支撑。 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也面临新的挑战和任务。 如何理解数字版权时代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定义以及如何协调互联网背景下的版权限制与使用。 通过对表情符号及其产业的研究,我们希望通过这个在互联网时代发展起来的IP产业来揭示我国著作权法修改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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