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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25

表情包设计属于什么设计-浅析网络表情符号合理使用的局限性

作为最流行的网络文化之一,表情包因其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传播效果显着而发展迅速。 同时,用户使用表情符号时也存在版权风险,不少用户遭遇过版权侵权诉讼。 部分用户认为卡通形象,表情符号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笔者认为,表情符号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时,在网络交流中,网络表情符号的使用应注意合理使用的界限,谨防版权侵权纠纷。

制作:需要原作者授权

一般来说,表情包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对原始动画人物、现实生活图像进行处理表情包设计属于什么设计,并在两者的基础上添加文字而形成的; 另一种是根据相关影视剧剧照等截图形成的表情包。

第一种情况的表情符号比较常见,比如兔斯基、阿狸等卡通形象。 这些都是创作者将自己的想法通过笔或者电脑等媒介所形成的表现形式。 只要表达方式具有原创性,就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另外,卡通人物的创作者可以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这也说明这些卡通形象是在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内的。

至于第二种情况,以“葛优烈”为代表的表情包都是影视剧的截图。 那么,用户截取片段制作表情是否侵犯了原版权人的权利呢? 笔者认为,应该从这一系列表情包的制作过程说起。 首先,制作方会保存热门影视剧中相关人物的截图,其中一些会不做任何改动,直接作为表情符号在网络上传播。 其中比较常见的有《还珠格格》的各种剧照。 笔者认为,由此形成的表情包并不构成作品,因为表情包制作者只是在制作过程中截取、保存并上传到网络的剧照,并没有进行智力创作。 还有一种情况是制作者从影视剧中选取场景,在静态画面中添加相关文字或改编成动态画面。 笔者认为,改编后形成的表情包只要是原创的,就可以构成作品。

在网络上传播他人设计的动漫人物的相关截图和表情是否构成侵权?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专有权控制的行为,且缺乏合理使用的法律许可等抗辩手段,则构成直接侵权。 因此,如果用户未经电视剧或电影版权人许可,直接将电视剧或电影中的场景改编成表情符号,就会侵犯原作品的版权。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改编他人作品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因此,改编后形成的表情包构成作品,不构成对在先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抗辩。 。

综上,对于视频截图系列表情包,无论截图后形成的表情包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未经授权,都会侵犯之前影视剧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判定作品侵权遵循的规则是“接触+实质相似”。 然而,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即使被告与原告的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只要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作品并非原创,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能成立。

传播:注意合理使用的界限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创作。 基于此,各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都规定了对版权的限制。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封闭式立法模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列举了1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但由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权利限制与例外方面均明确了三步检验,而我国也加入了上述国际条约,因此应遵循三步检验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卡通形象,也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合理地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合法利益。 这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具体而言,就“葛优烈”一案而言,艺龙旅游网利用“葛优烈”在微博上宣传产品,属于营利行为,会导致公众误认为葛优与艺龙旅游有业务合作。网络。 判断。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时,第一点明确指出,应考虑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无论是用于商业目的还是教育目的。 日本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合理使用仅允许家庭内或有限范围内的个人复制,在公司内用于商业目的的复制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因此,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是对版权所有者权利的侵犯。

对于社交网络上表情符号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还应进一步细分。 首先,用户在社交网络聊天中使用表情符号是否构成公共传播。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只要家人、熟人圈子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能够获得作品,就构成公开传播。 聊天中表情符号的传播显然只在特定的人之间进行表情包设计属于什么设计,如果社交网络平台未经许可,将由著作权人的作品组成的表情符号进行组装并在平台上发布,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版权所有者的。 广大公众只要注册账号并登录相关平台,就可以随时获取相关表情符号。 。 《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服务协议》规定,用户从表情商店下载相关表情后,只能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使用其微信账号中的相关表情。 未经腾讯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上述行为。 使用或创作相关衍生作品。 可见,就目前情况而言,仅在社交网络聊天中使用表情符号才被视为合理使用,并不构成版权侵权。

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来说,表情包制作者很少使用原创作品,侵权行为也较小,但这并不能否定版权侵权的性质,因为选择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数量并不是版权侵权的必要条件。 供考虑的要求。 (杨军,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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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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