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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04

故宫授权费用是多少-故宫博物院为何将葡萄酒公司告上法庭?

近年来,故宫博物院依托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巧妙的文化创意,推出了许多“大众化”的文创产品。 2010年至2013年,故宫博物院与四川某酒业公司合作,监制“故宫”系列酒。 合同期满后,后者及其关联公司继续使用“故宫博物院出品”字样并宣传故宫与其相关,引发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双方展开不正当竞争论。

近日,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双方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 四川紫禁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紫禁城公司)的上诉未获支持,法院认定其及其关联企业紫禁城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酒业) (北京故宫公司)侵犯故宫博物院“故宫”名称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须分别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诉讼费用,并发表声明,消除各自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故宫博物院的影响。

争议起因及合作终止

故宫博物院是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是明清故宫博物院(故宫)建筑群和宫殿古迹的保护管理机构。 也是以明清皇室旧藏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文化艺术收藏品。 、研究和示范组织。 近年来,基于故宫历史文化的创意产品得到了故宫博物院的授权和开发。 它们品种丰富,涉及领域广泛,并且不断被推出。 它们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北京紫禁城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白酒委托生产。 四川故宫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白酒、红酒、饮料的生产和销售。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故宫公司股东之一熊某某是四川故宫御窖酒业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持有60%的股份。

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故宫博物院与四川省故宫博物院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签订监造合同,同意对四川省故宫博物院“故宫”系列酒项目的产品包装设计和产品推广进行监制制作。四川省故宫博物院公司. 监督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案件审理过程中,故宫博物院和四川故宫博物院均表示,制作合同已于2013年7月31日到期。

故宫博物院表示,北京故宫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其酒类产品,并在展示的产品图片旁边标注“故宫博物院监制”,并放置“故宫博物院监制”标志。 “故宫中心”微信公众号内容展示了“故宫怡”酒的酒瓶及包装图片,展示酒瓶的底座上标注有“北京故宫博物院出品”字样;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故宫”酒瓶包装盒上仍标注“故宫博物院生产”字样,侵犯了其“故宫”名称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故宫博物院将四川故宫博物院公司、北京故宫博物院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故宫博物院公司辩称,故宫博物院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双方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同时,涉案网站由北京故宫公司拥有并运营,网站信息的确定和发布由北京故宫公司控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将起诉书、证据、法院传票等诉讼材料依法送达北京故宫公司,北京故宫公司未出庭应诉。法院在期限内应诉。

什么是对、什么不是可以明确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故宫授权费用是多少,北京故宫公司未经故宫博物院许可,使用“故宫博物院产”字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认知; 其企业名称也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故宫博物院有密切关系,从而损害故宫博物院的竞争利益,侵犯故宫博物院“故宫”的权益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川故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宫博物院同意在涉案“故宫怡”标注的生产日期内监督生产“故宫怡”生产的产品。 “博物院出品”字样含有故宫博物院名称,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侵犯故宫博物院“故宫”名称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竞赛。

综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故宫公司、四川故宫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分别赔偿故宫公司故宫博物院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和故宫博物院5000元和1万元的诉讼合理费用,并声明消除各自涉及故宫博物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

四川故宫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坚称其监管相关包装是在监管合作期间设计生产的,并据此生产了相应的监管酒。包装。 最终没有生产出新的包装和监制酒。 北京紫禁城公司被法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质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四川故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宫博物院同意对故宫博物院生产的产品在“故宫怡”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内进行监制。涉案。 瓶子包装盒上的“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侵犯故宫博物院“故宫”名称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四川紫禁城公司的上诉。

“本案中,故宫博物院认为其是‘故宫’商标的权利人,而四川故宫博物院公司则认为其生产的‘故宫’系列酒具有历史底蕴卡通形象,历史悠久。故宫博物院不属于市场经营者,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曦宇表示,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不宜限制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而应重点关注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可能。 损害其他当事人、非营利机构的商业利益也可以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

对此,法院在案件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除了传统的商品流通市场之外故宫授权费用是多少,在文化市场、科技市场等新兴市场的关系中ip形象,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主体利益多元,竞争关系复杂。 是否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而是取决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利益的可能性,以及经营者是否会由此获得实际的或者潜在的商业利益。即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市场竞争性质、不公平,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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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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