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两篇文章《》和《》中,我们分别讨论了动漫人物形象IP授权应该找谁,以及如何查明授权方是否有授权权。 在确认许可人不存在权利缺陷后,需要与许可人就授权范围进行协商。 本文将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继续探讨授权协议中明确授权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
1. 为什么需要获得授权,授权是什么?
根据作品使用方式的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4项人格权和13项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可分为传播作品的权利[ 1]和作品二次创作使用权[2]]两类。 同时规定这17项权利为作者及其他版权人专有,以鼓励作者创作出更多的作品,即版权具有排他性,未经版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行使所有者。 动画人物形象衍生品的开发就是将动画人物形象运用在衍生产品上,利用动画人物形象的吸引力来提升产品的商业价值。 必须经过版权人的许可才能实施,否则即构成侵权。 因此,动画人物形象的知识产权授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动画人物形象相关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许可给他人。 具体关系如下图所示。
2、授权协议应如何约定授权范围?
动漫角色的IP授权围绕着版权人的作品和被许可人的衍生品展开。 因此,授权协议在明确授权范围时,应从作品和衍生作品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包括:需要从作品(①授权作品)方面确定被许可作品的内容、授权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作品(②授权使用方式),以及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所需的权利类型(③许可使用权)。 在衍生品方面,需要考虑的是被授权开发的衍生品类型(④授权产品)、是否允许同类衍生品共存(⑤授权性质)、衍生品被侵权怎么办(⑥)权利保护权),以及衍生品的存在。 时间(⑦授权时段)、空间(⑧授权区域及渠道)等
1. 授权作品
授权作品是版权人许可给被许可人的特定作品。 授权作品的条款应注意授权作品内容的确定性和全面性,避免双方理解出现分歧,或协议遗漏重要内容。
1)授权作品内容的确定性
授权作品的条款应保证授权作品内容的唯一确定,避免双方对授权作品内容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交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纠纷将来。 因此,授权协议中应尽量列出被授权作品的名称、类型、版本、完成时间、发表时间、著作权登记状况、权利来源方式和依据、作者等基本信息。
之所以注明作品类型是因为,正如我们第一篇文章《什么是人物形象?》 版权归谁所有? ”文中提到,动画人物形象可以呈现为平面造型图和三维连续动态画面吉祥物,因此在实际授权时,需要考虑是否获得美术作品的授权动漫人物的授权,或者卡通等音像作品的授权,或者美术作品的授权,作品和音像作品都需要授权,比如“葫芦娃”的公仔被授权为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仅约定授权作品为“葫芦娃”角色形象ip形象授权费用一般多少,若著作权人提供了该角色图片,被授权人是否有权在产品中使用“葫芦娃”卡通形象晋升?兄弟”会引起争议。
明确作品版本的意义在于,很多动画角色形象将会随着新的动画作品迭代更新。 例如,上述2013年版本的《大头儿子》与1994年版本相比,被法院认为构成新作品。 因此,如果授权作品已经迭代更新,则需要明确授权作品的版本和完成时间。
之所以注明作品的发表时间,是因为法人作品和音像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从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的,而除以下情况外,其他人实际上很难核实作品首次发表的时间。版权所有者本人。 因此,要求版权人在协议中注明发表日期,有助于被许可人了解授权作品是否仍在保护期内,避免出现高价获得授权却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况。因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受到保护。 [3]
列出作品的权利来源是为了方便被授权人了解被授权作品的所有权状况。 特别是在谈判阶段无法核实授权作品权属文件的情况下,需要在签订许可协议时将授权作品的权利来源写入协议中,并要求许可人提供来源依据权利作为协议的附件。 如果授权作品是原始获得的,可以要求许可人提供草稿,如果是通过继承获得的,则需要提供继承、转让、转让协议等文件,以确保授权作品的所有权无瑕疵。
明确授权协议中作品的基本信息,是为了使授权作品的内容唯一确定,不存在分歧和争议。 当所列信息不符时,也便于许可方因权利缺陷而承担违约责任。
2)授权作品内容的全面性
授权作品的条款还需要考虑约定的授权作品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足以覆盖未来衍生产品开发可能涉及的范围,包括:与授权作品相关的要素、如动漫人物服装、发饰、武器、道具、标志等; 授权作品的延伸作品,比如动漫角色形象的迭代更新,尤其是游戏动漫角色会不断开发新的皮肤; 授权作品的相关作品,如续集、前传、额外剧集等,这些内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在与授权作品相关的要素中,曾经存在过这样的情况:动漫人物形象的服装构成单独的作品,其他人使用时应获得授权[4]。 被许可人可以将动漫人物形象的服装、发饰、道具等开发成单独的实物产品,故可视为明确同意将其纳入授权作品的内容中。
授权作品的延伸作品如果具有原创性,也将构成新作品。 为了防止著作权人将延伸作品授权给他人,造成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可以在授权协议中约定:被授权的作品产生延伸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并在相同条件下将其许可给被授权人。 不能同时授权的,同等条件下被授权人享有优先权。
如果授权作品中存在前传、续集或支线故事等相关作品,则应在许可协议中载明授权作品的内容是否包含这些相关作品。 对于版权人来说,如果未包含,则应将其排除在授权作品的条款中。 对于尚未制作的相关作品,也可以约定制作完成后一起授权,或者授权人优先。
2. 授权产品
授权产品是版权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授权作品开发的衍生产品。 授权产品条款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授权产品类别不明确,类别界限不明确,导致双方理解上存在差异。
我们可以根据作品的两种使用方式,即利用作品进行传播和利用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产生新作品,将衍生品大致分为衍生产品和衍生作品。 具体到动漫人物形象作品,可开发的衍生产品(服务)包括:各类文创产品、主题公园(酒店、餐厅、展厅)、剧本杀、营销活动等。开发内容包括:动画片、电视剧、短视频、MV、舞台剧、游戏、漫画、书籍、表情包等。
1)衍生品
授权开发衍生产品的,应当列出授权开发的产品类别。 如果没有约定产品品类,一般理解为所有品类授权。 此外,授权协议对类别划分应有明确的界限ip形象授权费用一般多少,授权类别的约定应逻辑严密,避免双方理解上的差异。 例如这样一份协议:“授权产品类别包括玩具、文具、服装、配饰、鞋帽、食品,不包括音像制品、主题公园、主题酒店”。 化妆品是否属于授权产品类别,会引起双方争议。 。 因此,如果无法通过枚举的方式囊括所有授权类别,则可以通过排除的方式明确哪些类别不被授权,其余类别则属于授权类别。 如果著作权人不想一次授权给被许可人太多的类别,可以列出授权产品的具体类别,然后同意未列出的类别不属于授权范围。 如需取得授权,双方应另行协商。 被授权人可以请求协议,对于未列出的授权产品类别,被授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衍生作品
授权开发衍生作品的人一般都同意衍生作品的具体类型,但如果对作品类型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的界定,很容易造成双方理解上的差异。 例如,甲方授权乙方开发一款“页游”,那么“页游”仅指电脑端的网页游戏,或者包括手机游戏。 [5]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新产生的细分类型,如果没有预见到约定,则很容易引起纠纷。 例如,如果甲方授权乙方开发一部“电影”,无论是仅指院线电影还是包括网络电影,双方都会有不同的理解[6]。 因此,在约定授权衍生作品时,需要明确作品类型的含义,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类型也应在协议中予以考虑和约定。
3. 授权使用及许可使用权
授权使用是指版权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授权作品的方式。 被授权人往往根据其使用作品的方式来确定需要授权的作品内容以及需要授权的权利类型。
在授权开发衍生产品的情况下,授权使用条款一般规定著作权人允许被授权人使用授权作品进行产品设计、生产、宣传和销售。 著作权人通常不允许被授权人修改作品的图画,因此被授权人一般不需要取得再创作作品的权利。 例如,您授权使用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中的“哪吒”形象开发玩偶,如果仅在实体店销售,您只需取得授权即可的复制和分发。 授权作品也会用于宣传推广,因此需要同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如果需要对版权人提供的艺术品进行实质性修改,则需要明确约定授权使用的方式,包括对授权作品的修改、改编。 获得修改、改编的权利。
授权开发衍生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对授权作品进行改编后,传播新的作品。 例如,授权使用绘本《阿狸:梦幻城堡》和“阿狸”形象开发动画电影。 授权使用方式为将绘本改编成动画电影进行宣传发行。 改编、制作电影需要取得复制权、改编权、拍摄权等权利。 制作完成后,院线放映需要取得放映权、发行权,网络传播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衍生作品的开发需要对授权作品进行改编,如果双方对改编的规模和形式有更具体的要求,需要在授权使用方式中明确约定。 例如,在金庸授权完美世界开发游戏的协议中,授权使用条款明确规定“完美世界公司有权使用单部作品以及作品中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要素进行产品开发”。改编和开发工作,并有权将射击雕塑三部曲中的作品元素混合使用在同一产品中。”[7]
如果授权人想在自己开发的衍生作品的基础上开发衍生作品,比如根据《阿狸》动画电影开发玩具,则需要版权人单独授权。 这是因为,虽然授权开发衍生作品通常会规定被许可人享有衍生作品的版权,但事实上,他只享有衍生作品原创部分的版权,不包括原作品的原创部分。在衍生作品中使用,而基于衍生作品开发的衍生作品或多或少会使用原作品的原创部分,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构成侵权。
四、授权性质及维权权利
1) 独占/独占/一般许可权
如果被授权人希望获得独占使用权,不仅他人不能使用,连著作权人本人也不能使用,则应约定授权的性质为“独占许可”。 如果允许著作权人自己使用,但著作权人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则应约定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 如果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又可以同时授权他人使用,则应约定授权性质为“一般许可”。
授权条款的性质本质上是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尤其是独占许可不仅排除了著作权人本身使用授权作品的权利,而且限制了著作权人今后的维权主张。 尽管著作权人仍然可以提起维权诉讼,但有些案件认为,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权利独占许可他人后,就不能再利用该作品获取收入。 因此,一旦约定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著作权人就只能通过许可费获得收入,尤其是动漫人物形象往往随着动画电影的播出形成衍生产品的消费需求,而衍生产品本质上是快速消费品。 销售周期很短。 如果独家授权方不能及时有效地开拓衍生品市场,就会浪费动画电影的人气,错失动画开拓市场的最佳时机。 因此,版权人应慎重选择独占许可方式,或在协议中约定被授权人应在一定时间完成产品上市并达到一定销量或销量,否则将视为放弃独占许可,版权人拥有开发权,或授权他人开发类似衍生品。
2) 独占/非独占使用权
事实上,排他/排他/一般许可的概念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三条。 “使用权”和“非独占使用权”的表述。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独占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版权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可见,“独占/非独占使用权”的含义本身是不确定的,需要结合许可协议中的其他约定来确定。 只是协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的话,“独占使用权”就可以等同于“独占使用许可”,这显然不像“独占/独占/一般使用许可”那么简单。 因此,在实践中,授权性质条款常常采用“排他/排他/一般使用许可”的表述。
3) 独家使用权
实践中,授权的性质往往被约定为“独占使用权”,但“独占使用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很容易引起争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著作权案件指南》第1.7条规定:“……合同中使用“……独占使用权”或者其他类似表述的,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备案证据,判断是否属于独占使用权。” 可见,“专有使用权”的范围需要有其他证据支持才能明确。
4) 分许可/分许可
从授权性质来看,除了考虑是否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外,还需要考虑是否限制被授权人的权利,即规定被授权人是否有权再许可或分发其已获得的使用权。 执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允许第三方行使相同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分授权或再许可是指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其获得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许可第三方行使。 分许可或再许可会减少版权所有者对其权利的控制,因此法律需要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如果被授权人获得授权后需要通过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开发衍生品,则需要在获得授权的同时取得分授权或分许可的权利。 需征得版权人的同意。 但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为了控制被授权人的再许可或再许可行为表情包设计,可以对被授权人的再许可或再许可权利的具体范围进行限制,例如仅限于被授权人的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被授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签订从属许可/再许可合同之前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确认。
5) 维权权利
授权条款的性质还涉及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独占许可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维权诉讼,而独占许可权人在著作权人不维权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一般许可权人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必须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 因此,对于被授权人来说,无论获得何种授权,都需要同意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并有权获得全额赔偿,因此以免需要维权时再次进入法院。 获得授权,从而耽误维权机会。 对于版权人来说,在权衡维权成本和收益后,可以要求被授权人获得的补偿在扣除维权成本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在约定授权性质时,最好选择“独占/独占/一般许可”的表述,其次是“独占/非独占许可”,最好不要使用“独占许可”的表述。 ”。 但无论采用何种表述,都需要进一步说明版权人是否可以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被授权人是否具有分授权/分许可的权利,以及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使得协议条款更加完善和严格。
5、授权期限
1)授权时间长度的选择
对于版权人来说,如果授权期限过长,比如超过5年,就会减少授权作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机会。 毕竟市场瞬息万变,很多企业无法生存5年。 约定过长的授权期限会使他们缺乏市场反应能力,难以发挥作品价值的最大化。 对于被授权人来说,授权期限过短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尤其是衍生作品的开发,比如影视剧改编,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来编写剧本、组建团队并获得拍摄许可。 如果授权期限太短,很容易造成机器还没启动就已经过了授权期限的问题。 一般来说,影视剧比较合适的授权期限是3-5年,动漫游戏是3年,实体产品是1-2年。
2)明确衍生品开发周期
如上所述,著作权人在授权时应考虑被授权人能否及时有效地开拓衍生品市场。 期间已指定。 比如影视剧的开发应该什么时候完成,实体产品的开发应该什么时候启动,否则作者有权解除合同。
3)约定授权期限届满后的后续程序
约定的开发周期是为了解决衍生品进入市场的问题,约定授权期满后的发行是为了解决衍生品退出市场的问题。 对于影视剧改编等衍生作品的开发,行业惯例一般规定,如果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开机,即使授权到期,被授权人仍然有权继续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发行、经营。 。 为防止授权人通过“重拍”无限期延长实际使用时间,可约定另外12个月或18个月的期限进行后续处理。 对于实物产品的开发,需要明确授权期限是销售期还是生产期,以及授权期满后库存产品是否仍然可以销售。 为避免分歧,可约定授权期限届满前1个月或授权期限届满后1个月为清关期限。 清关期间,授权人不能再生产,只能销售库存产品。 清仓期满后,不得再进行销售。 ,库存产品如何处理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授权地区及渠道
授权时段针对授权的时间问题,授权区域和渠道针对授权的空间问题。 地域授权条款是衍生品发行和销售地区的协议,一般分为全球范围或全国范围,全国范围是否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还应考虑。 另外,还需要约定授权渠道。 衍生品的具体发行和销售渠道主要分为线上、线下和移动客户端。 如果是影视剧,就要考虑是在线下院线发行,还是在线上优酷、爱奇艺等平台播放。 如果是实体产品,线下销售会分为超市、商场、专卖店等,而线上销售会分为自营网店、京东、淘宝、拼多多等平台。
三、总结
授权范围是IP授权协议的关键内容,直接影响IP授权费用的高低。 许可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明确,也决定了双方在履行许可协议过程中是否会产生争议,以及争议能否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根据具体的授权情况,尽可能全面地考虑授权后会出现的问题,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做出准确、严格的协议,可以有效减少授权纠纷。
[1]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互联网访问权和其他权利均属于传播作品的权利。
[2]拍摄、改编、翻译、编译权属于利用现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权利。
[3]上海美影厂制作的动画片《大闹天宫》中的“孙悟空”动画形象因保护期已过,不能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二字。 4621 民事裁决书。
[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葫芦娃”服饰整体具有原创性,单独构成作品。
[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1673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
[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265号民事判决书。
[8]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99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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