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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0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的宽度-住宅与其他功能性建筑共建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要求

消防资源网创始人、消防大讲堂主讲人施正荣,从事消防工作25年,参与设计和施工近千个项目,解答数以万计的问题消防问题。 他极其资深的实践经验,结合深厚的理论功底,编撰了黄金经典,奉献给大家!

施正荣: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共建时,通常有四种情况:

1、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2、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

3、与住宅、车库合建的建筑物;

4、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及车库合建。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住宅建筑、其他功能建筑(本文简称公共建筑)、车库等火灾危险性差异较大。 一般来说,它们需要独立构建。 当组合在同一建筑物内时,需要水平和垂直安装。 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将其相互分开,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2、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的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要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消防规范》(简称《建筑规范》)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车库内的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应当符合《车库、修缮车库、停车场消防设计规范》(简称《汽车规范》)及相关专业的要求和规定。和技术标准。

注:为便于理解,本文将住宅以外的其他功能用途的建筑称为公共建筑(车库除外)。

第二章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是指仅位于住宅楼一层或者一、二层的商店、邮局、储蓄银行、理发店等小型商业建筑,每个划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平方米。

对于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此类建筑仍可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进行消防设计。 详情请参阅专题:

1、住宅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的要求!

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消防及消防设施要求!

第三章 住宅与公共建筑共建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用途(公共建筑)共建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开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不燃楼板完全分隔; 高层建筑无门、窗、洞口与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地板完全隔离。 建筑物外墙与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当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4.10)

2、住宅区和公共建筑应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10)

3、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条例》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的其他消防设计应当依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执行《公共建筑建筑条例》的规定。 (5.4.10)

4、住宅部分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布置和安装要求,以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安装要求,可根据建筑高度住宅部分并符合《建筑规范》中住宅建筑的要求。 (5.4.10)

注:住宅部分建筑高度为距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顶、平台)可容纳住宅部分人员疏散并满足消防车停放和对屋顶消防救援要求的高度住宅部分的表面。 建筑高度具体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A。

5、住宅疏散楼梯间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应根据建筑物总高度确定; (5.4.10)

注:“建筑总高度”是建筑居住部分与居住外其他功能部分相结合的最大高度。

6、公共建筑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布局和设置要求,防火分区的划分吉祥物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的设置公共建筑部分的建筑高度,可按照《建筑规范》或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和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5.4.10)

注:建筑其他功能部分(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最顶层屋顶或屋面的高度。

7、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 需要共用楼梯间时,首层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地下或半地下部分。 该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接部分应完全分开,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4)

8、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消防电源负荷水平的确定、整体建筑的外保温系统等均需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照《建筑规范》或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确定,并按照要求的公共建筑。 (5.4.10)

9、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示例:

建筑物的1至3层为公共建筑,4至20层为住宅建筑。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下列规定确定:

1、住宅和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分别根据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和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或体积确定,并按《消防技术规范》3.5的规定确定。 《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简称《消火栓条例》)。

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分别根据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设计流量和火灾持续时间计算。 最终用水量以较大者为准。 其中,住宅和公共建筑火灾持续时间参照《定额规定》3.6.2确定。

本建筑可共用一个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根据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最大设计流量确定。

2、住宅和公共建筑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容积(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容积),按照《水化规程》3.3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住宅与车库合建

住宅与车库合建通常采取地上住宅(包括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地下车库的形式。 主要要求如下:

1、车库、修配车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5.1.6)

1、相邻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车库(含屋顶停车场)、修缮车库与建筑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地板进行分隔;

3、车库、修理库的外墙门及洞口上方,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洞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悬挑应该安装;

4、车库、修理库外墙及下部开口间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宽度不小于不燃防火悬挑大于1.0m应安装。

2、住宅部分与车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3、与住宅地下室相连的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人员可利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疏散; 当无法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宜设置在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 车库之间应设置连通走道。 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车库通向走道的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6.0.7)

4、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 需要共用楼梯间时,首层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地下或半地下部分。 该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接部分应完全分开,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4)

5、与建筑物附属车库直接相连的电梯,车库内应设置电梯候车厅,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用于将其与车库分开。 (5.5.6)

6、位于木结构住宅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地板与其他部分分隔。 与室内相通的门、窗和开口不应打开。 如果确实需要,可以打开不直接通向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汽车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m²。 (11.0.6)

7、住宅小区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等的布局和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按照《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8、住宅建筑部分疏散楼梯间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应根据建筑总高度确定;

9、车库内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消防分区、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以及防排烟的布置和安装要求系统等,根据车辆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10、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救援场所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消防电源负荷水平的确定等。住宅建筑、车库必须符合分别符合《建筑法规》和《车辆法规》的要求。 ,以较高者为准。

11、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住宅建筑《给水规定》和车库《车辆规定》确定。 其中,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以较高者为准。

第五章 住宅、公共建筑、车库合建

1、住宅、公共建筑、车库合并在同一建筑内时卡通人物,其间必须采取横向和纵向防火措施,且各自的疏散设施必须相互独立,不得相互连通。

2、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应符合《建筑规范》及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前述第三章“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共建”的要求确定。

3、车库、修配车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6)

1、相邻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车库(含屋顶停车场)、修缮车库与建筑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地板进行分隔;

3、车库、修理库的外墙门及洞口上方,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洞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悬挑应该安装;

4、车库、修理库外墙及下部开口间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宽度不小于不燃防火悬挑大于1.0m应安装。

4、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 需要共用楼梯间时,首层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地下或半地下部分。 该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接部分应完全分开,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4)

5、与建筑物附属车库直接相连的电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的宽度,车库内应设置电梯候车厅,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用于将其与车库分开。 (5.5.6)

6、车库内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消防分区、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以及防排烟的布置和安装要求系统等,根据车辆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7、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救援场所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消防电源负荷水平的确定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参照前述第三章“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共建”的相关要求确定,车库参照《车辆管理规定》中较高者确定。

8、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示例:

继续上面的例子,一栋大楼的1至3层是公共建筑,4至20层是住宅楼,地下三层是车库。 住宅楼和公共建筑均可通过电梯到达车库。

1、住宅和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分别根据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和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或体积,并按照《给水条例》的规定确定; 车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照《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

本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分别按住宅建筑、公共建筑、车库的设计流量和火灾持续时间,取较大者计算。 其中,住宅和公共建筑火灾持续时间分别参照《挂接条例》3.6.2确定,车库火灾持续时间参照《车辆条例》7.1.16确定。

本建筑可共用一个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水泵根据住宅、公共建筑、车库的最大设计流量确定。

2、住宅和公共建筑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容积(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和车库的总容积),按照《建筑设计规范》第3.3条的要求确定。 《补水规定》。 车库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按《车辆规范》7.1.5的要求确定,以较高者为准。

第六章规范争议与难点的讨论

1、位于住宅底层供各户使用的独立停车库是否属于住宅楼与车库合建?

1.针对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无法完全分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的宽度,或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分,或不同住户车位需共用室内车通道的情况后,《车辆管理规定》仍然适用,并应遵守上述居住规定。 建筑物与车库联合施工的要求。

2、对于每户停车位完全分开,且每户停车位与住宅其他部分分开,且不同住户的汽车不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可以按住宅建筑附属车库处理,适应《建筑规范》条例6.2.3的要求:住宅建筑附属汽车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级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分隔H。 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出现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2、按照规定要求: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应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住宅部分和非住宅建筑中的建筑高度可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或规模,按照《建筑规范》或有关专业的要求确定规格。 基于此,是否存在住宅小区需要安装某些类型的消防设施,而非住宅公共建筑不需要安装的情况呢?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并且此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例如,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楼,其下三层为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商店。 根据监管要求,住宅建筑需要配备室内消防栓,但商店不需要配备消防栓。

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建筑部分的火灾风险大于住宅部分。 因此,在类似情况下,仍建议在非住宅部分安装与住宅部分类似的消防设施。 在上述例子中,店内还应同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

第七章 说明

1、为了便于理解,本条将居住建筑以外的具有其他功能用途的建筑称为公共建筑(汽车车库除外)。

2、本文所述建筑为“住宅楼(上部)+公共建筑(中部)+车库(下部)”常规布局方案。 其他情况可参照上述原则。

3、本条中“建筑规范”代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车辆规范”代表《车库、车库、停车场消防设计规范》 GB50067-2014、《螺栓规范》代表《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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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
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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