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专项资质标准:
1、企业信用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
2、公司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缴纳建筑业营业税5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均在5亿元以上。
2、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公司经理具有10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和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资格; 主持完成两项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性工程或合同额200以上的总承包工程的技术工作万元。
3、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
4、公司拥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余人。
5、企业具有本类相关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拥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2、公司近三年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平均占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拥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 近五年来,拥有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工程建设相关专利3项以上房屋建筑设计资质承包范围,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项。
4、企业近十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企业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内部办公联网、信息发布、数据交换; 已建立并开通外部企业网站; 全面采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人事管理系统以及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4. 代表项目绩效
近五年来,承担了3个以上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卡通人物,工程质量合格。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超亿元。
2、企业关键人员
(一)机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验,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人,包括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存)运输或炼油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 、结构、电气、机械及自动控制等专业。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质量人员、安全人员等人员齐全。
(四)通过考核或者培训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来,我公司承担了以下2类中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一)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项目3个。
(二)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可含附属设施)检修维护工程3个。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关键人员
(一)机电类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房屋建筑设计资质承包范围,具有工程高级职称或者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或化工专业齐全)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质量人员、安全人员等人员配备齐全。
(四)经考核或者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来,我公司承担了以下2类中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一)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总合同或主体工程合同3项。
(二)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化主要设备(可含附属设施)检修项目3个。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关键人员
(一)机电类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机电工程注册建造师资格;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施工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学工程或化工过程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及自动控制等专业。
(3)持证上岗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质量人员、安全人员等人员配备齐全。
(四)经考核或者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并达到本类资质二级及以上要求。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
专项资质合同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吉祥物,可以承接本类各级工程的总承包、设计并开展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一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两项可承接上述专业工程的施工。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业务,以及具有相应设计领军人才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意一项和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两项即可承担上述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 承包及项目管理业务、施工图设计业务以及相应的设计领军人才。
4.具有特殊资质的企业仅限承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石油化工项目的施工、检测和维护工作。
二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非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建设及各类石油化工项目的检测、维护。
三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的非大中型石油化工项目的建设,以及非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检测和维护。
注: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存仓库等)、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和辅助生产工程。
2、大中型石油化工项目分级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项目是指:
(一)30万吨/年以上油(气)田主要配套建设项目;
(二)日处理量50万立方米以上燃气处理工程;
(三)300万吨/年以上原油及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量的管道运输项目及配套建设项目;
(四)单罐容量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存仓库; 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 单罐容量5000多立方米,总库容8万多立方米。 天然气库容量15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轻烃库单罐容量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库单罐容量2000立方米以上。 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天然气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地下储气库及上述储气库配套建设工程;
(五)800万吨/年以上炼油项目或配套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体分离、焦化等生产装置及相关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六)60万吨/年以上乙烯项目,或配套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 EO/EG)、丁基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设备及相关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七)30万吨/年以上合成氨项目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八)24万吨/年以上磷酸铵项目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九)32万吨/年以上硫酸项目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十)50万吨/年以上纯碱项目、10万吨/年以上烧碱项目或者相应的主要生产装置;
(十一)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化纤工程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十二)项目投资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项目或相应的主要生产装置;
(十三)30万套/年以上轮胎项目或相应的主要生产设备;
(十四)煤炭气化10亿标准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甲醇60万吨/年以上、100万吨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以上煤制烯烃等煤化工项目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项目是指以下规模以下的大型石油化工项目:
(一)10万吨/年以上油(气)田主要配套建设项目;
(二)日处理量20万立方米以上燃气处理工程;
(三)100万吨/年以上原油及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量的管道运输项目及配套建设项目;
(四)单罐容量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存仓库; 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 单罐2000多立方米,总库容2000多立方米。 10000立方米以上天然气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及轻烃库、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单罐20000立方米以上液化天然气米、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储气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及上述库房的配套建设工程;
(五)年产500万吨以上炼油项目或配套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体分离、焦化等生产装置及相关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六)30万吨/年以上乙烯项目,或配套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 EO/EG)、丁基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设备及相关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七)15万吨/年以上合成氨项目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八)12万吨/年以上磷酸铵项目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九)16万吨/年以上硫酸项目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十)30万吨/年以上纯碱项目、5万吨/年以上烧碱项目或者相应的主要生产装置;
(十一)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塑料、化纤工程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十二)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项目或相应主要生产设备;
(十三)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主要生产设备;
(十四)煤炭气化4亿标准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甲醇20万吨/年以上、16万吨/年以上年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以上煤制烯烃等煤化工项目或相应主要生产装置。
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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