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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05

房屋建筑设计资质承包范围-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沉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关于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8号)为加快推进我省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公布。 现在已经发给你了。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愿公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条例[2019]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行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ip形象,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质量。 对造价等方面全面负责的项目建设组织和实施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政府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ip形象,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和他人的利益。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下达与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选择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定采用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控股、主导的项目;

(二)应急、救灾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办理项目核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采用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经批准或备案后颁发总承包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颁发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始工程总承包。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相应投资决策审批后,授予总承包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或者直接承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商。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符合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有资金安排以满足建设需要。 没有足够资金满足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不得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先行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预算。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招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等;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应承包商要求,说明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及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期、验收、主要及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规格等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保证金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

(7)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式、实行装配式技术且要求满足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总承包招标文件。 建议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要求,并要求招标文件依法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如有最高投标限额(投标控制价)的,最高投标限额(投标控制价)的详细信息(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或最高投标限额(投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应该澄清。 。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与承包工程相近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和“施工单位”是指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具备上述资质的施工单位。

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均可参与项目建设。进行总承包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总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二条 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跨越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对工程设计、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外,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项目除外。 ,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招标文件不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单位),并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人员。 。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注册专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 未实行注册职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上述专业资格的,应当依法在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

(二)担任过与拟建工程类似的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总承包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延长招标文件准备时间。

第十五条 一般工程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 评价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同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业绩、设计能力及优化深化的合理性、项目经理的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计划、信用状况等。

第十六条 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投标人代表、综合评标专家以及根据项目特点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技术经济专家的比例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工期变化;

(二)与招标时基准价相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化而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动;

(四)因工程地质条件不可预见的变化而导致工程造价和施工进度的调整;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造价和施工进度的变化。

工程总承包商承担因总承包商原因导致设计文件、施工技术、组织管理等发生变更而带来的风险。

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风险无限、一切风险及类似陈述不得用来明确估值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商提供工程付款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采取包干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形式。 如果采用包干合同房屋建筑设计资质承包范围,合同总价一般不会调整,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调整。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价格。

采用包干合同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应当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型号(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创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励或保证质量,在安全前提下缩短工期超过固定工期20%以上的,应根据优质工程奖励或缩短工期的补偿标准,增加优质工程奖励或缩短工期补偿。投资估算或投资预算。 工程按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总承包商追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补偿奖励。

招标人应当将创建精品工程补偿费或者缩短固定工期补偿费纳入招标文件,并在投标项目清单中增加相应项目。

在合同签订或开工后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提出上述明确要求的,应当以合同形式予以补充。 具体执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承包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总承包工程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律义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工程管理等全流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工程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与生态环保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分包。 但是,以临时计价方式分包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且符合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依法。 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进行,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 具体办法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属于上述依法应当进行的招标范围,未经单独招标或者联合招标的,投标人与工程总承包商不得以总承包名义非法直接发包。和分包。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合同规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设计。总承包工程的结构。 、非重点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总承包工程中的主体设计或主体结构和重点专业施工业务不得分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全部分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全部分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 非法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一般工程承包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分包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不得分包的内容在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总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分工协议中或者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约定联合体一方不从事工程设计、施工业务,也不组织管理该项目,并将向其他联合体成员报告。 成员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联合体所属方将承包工程分包给其他方。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包括工)、设备和材料,加强设计,协调采购和施工,完善和优化设计,完善施工方案,实现对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控。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建设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可以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项、分单元进行。根据项目实施情况。 文件将被审查并提交审查。 具体报送方式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协商同意。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分包并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商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分包单位、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分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 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同等责任。 我们对打包项目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不得强迫总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投标。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分包并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商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依法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任意缩短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商采购、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材料的。 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建筑机械及配件、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工期,不得单方面强行缩短工期或者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

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控制和管理工程总体进度和各阶段进度,通过协调、配合,科学制定、实施和控制进度计划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合理交叉。 ,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三十条 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符合规定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按照合同履行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各类专业承包企业及有关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已实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按照省、市、县(市、区)的规定执行。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依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项目的文件。 纳入城建档案档案受理范围的项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规定受理项目档案。 工程档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文件的审核、签署、整理,并将相应的工程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该项目的一般缔约合部门有助于建立电子项目文件和档案。

第32条项目保修责任信应由建筑部门和项目总承包商签署。 在保修期内,项目总承包商应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项目总承包商不得使用与分包单位的合同来拒绝由于当事方之间的保修责任而履行保修责任。 项目保修的联合和几项责任应根据法律法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33条第33条住房和城乡发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监督和管理其各自行政区域内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一般签约活动和竞标活动法律法规符合法律。

第34条一般工程承包单位实施通用工程承包项目的建设或财团中的建筑单位时,应根据法律获得工作安全许可; 通用工程合同项目中的非梅因结构和非钥匙专业建筑业务应根据法律进行分类。 如果将其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单位,则分包施工单位还应根据法律获得工作安全许可。

第35条在一般缔约项目开始之前,建筑部门可适用于市政,县(城市,地区)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部,该项目将在该部门获得整体或分阶段获得建筑许可证。

第36条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建筑部门可以提交施工部门和获胜竞标者之间签署的一般项目合同,作为已确定的施工单位的申请要求。 合格的施工设计文件可以分阶段(基础坑,地下室,地上零件上方)和单位以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要求。 项目总承包商组织和编译的建筑组织设计文件可以作为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性的特定措施的基本要素。

市政和县(城市,地区)住房和城市农村发展当局不得通过添加其他条件来申请不基于法律和法规的建筑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和这些措施。

第37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资格证书,注册表格,建筑许可证,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程序,完成验收注册表,建筑永久标牌和终身质量责任信息以及需要签署一般签约单位签名的表格以及项目管理的申请表格,应添加诸如“总体签约单元”和“总体签约项目经理”之类的列。

第38条在各个层面上的住房和城乡发展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一般合同项目的负责当事方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监督和管理房屋建筑设计资质承包范围,并迅速收集一般合同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人员。 人员信息和信贷信息将根据相关法规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督和诚信整合工作平台以及每个参与单位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提交国家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将统一出版给外界。

第39条:所有行业组织均应加强一般项目合同单位的行业自律,发行行业惯例,促进公平竞争并指导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40条如果通用工程承包单位和通用工程承包项目经理从事设计或建筑活动期间的分包,非法分包或其他非法活动,或者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则设计和建筑部门及其设计人员应为根据法律和法规受到惩罚。 该项目的负责人和负责建筑项目的人应对同样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41条规定的一般工程承包下的紧急和救灾项目的实施也应遵守施利省级政府的法规,以管理紧急和救灾项目的管理。

外国资本投资的项目的第42条是借用国际实践,工程设计部门和建筑总合同部门可以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出价,而获奖者的竞标者应为竞标者,并且应为竞标者是通用工程承包单位。

第43条根据这些法规,可以实施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外的其他专业项目。

第44条如果州议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有关于一般项目签约的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则这些规定应占上风。

第45条这些规则将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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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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