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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01

房屋建筑设计资质承包范围-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屋建筑规范[2021]3号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员会、各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各阶段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动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上海建筑市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条例[2019] 】12号),结合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实践,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3 月 19 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各阶段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动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2019]12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可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可含勘察)模式,并按照合理风险分担的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总承包方式组织施工和监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 鼓励市、区(片区管委会)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牵头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市、区(特定区域管委会)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对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住房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选择实施工程总承包。交通、园林、水利工程。 模型。 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要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全过程应用BIM技术。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这个城市的建设项目。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现场监督管理、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按照职责权限进行。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特定区域管理委员会及授权管理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建管委、交通委、绿化市容局、水利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等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根据其职责和权限进行管辖。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发包条件)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应当完成项目核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

(一)采用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或者可以备案后出具总承包工程;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

1、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的房屋建设项目;

2、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下列项目: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不含公路)、园林绿化、水利及其他有明确建设标准的项目; 对于此类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勘察业务可并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分包。

3、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招标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第五条要求办理相应的项目核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有保障;

(三)具备招标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邻近地区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数据,气象水文观测数据、地质调查数据,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及其他相关基本信息;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且符合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七条(承包商资质)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事务所资质除外)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具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单位组成联合体; 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选择上述承包商资质模式。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专业人员、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与国家相类似的勘察(可包括)、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能力。承包的项目。 表现。

由勘察单位(可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复杂程度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牵头单位。

第八条(禁止条件)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参股上述单位。 或具有控制关系的机构、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审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商。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布招标文件时,如公开全部已完成并经批准的结果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格式要求为原始格式电子文件),上述单位可以参与本次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项目经理资格)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注册职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职业资格; 未实行注册职业资格的,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及上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曾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类似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工程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 具有设计、施工双重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者施工负责人; 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选派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任职,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设计人员其负责人或者其所从事业务的施工负责人。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人须知;

2、评标方法和标准;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承包商的要求;

5、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6、招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三)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的目标、内容、范围、设计及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期、明确验收要求等;

(4)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分类、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和付款条件、变更程序和变更价格确定条款、调价条款、理赔程序及条款、项目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五)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6)按照本市规定需使用BIM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要求;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额。

第十一条(评标方法) 工程总承包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综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履约及信用等。工程总承包评审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修订。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9人。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提交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依法需要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可行 经初步研究(初步设计)批准后承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深度)或初步设计审批,最短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其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期最短不得少于45天。

第十四条(分包) 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完成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程,也可以依法将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法规和合同协议。 包装单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分包。 工程总承包商将承包工程分包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第十五条(临时估价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分包纳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符合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 工程总承包临时概算招标的投标人为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暂估工程的投标主体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禁止分包和非法分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承担设计、施工双重资质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商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 工程总承包商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 、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七条(最高投标限价和概算) 依法需要招标的总承包工程房屋建筑设计资质承包范围,应当设定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准后承包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额不得高于批准的工程预算; 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绿化、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额不得高于批准的工程概算; 初步设计批准后承包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园林、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额不得高于批准的工程概算。

第三章 合同与结算

第十八条(合同形式)企业投资的总承包工程实行包干合同,政府投资的总承包工程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形式。 采用包干合同的一般工程承包项目,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价格。 除招标文件或一般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原则外,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成本使用管理条款,可包括成本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审批等。

第十九条(风险分担原则)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理分担总承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者建设标准、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不准确而导致工期或者建设标准、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三)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

(四)与招标时基准价相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超出总承包合同约定范围的;

(五)不可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测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造成的损失和处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成本增加。

除上述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外,其他风险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商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商通过购买保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十条(结算和决算审核)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审核符合工程总合同规定的变更和调整。 固定总价中的包干部分不再单独审核。

第四章 主要参与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管理总承包项目,也可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单位)等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按照合同赋予总承包工程相应的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强迫工程总承包商低于成本价投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建设项目。 该项目总承包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人购买、租赁、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机械。 设备、建筑机械及配件、消防设施及器材。 建设单位不得设定不合理的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向总承包商、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拆除、管道搬迁、三通一级设备等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担保,约定工程款计量期限、工程款进度结算方式和人工费用分摊期限,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劳务费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内部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工程勘察(可包括)、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质量、安全、工期、成本、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综合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可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以及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 对整体进度、劳动管理、承包市场行为等负责,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由联合体承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联合体牵头单位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所承担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并在联合体协议中载明。 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权利。 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整体组织和推进。 根据规定或项目管理实际,配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 建立项目管理团队,完善工作机制,与联合体成员单位一道严格执行项目。 上述要求是为了全面履行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工程由设计、施工双资质人员承接的,其设计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参照现行制度执行。联合体、联合体牵头单位还应当共同签署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文件(可选)、设计文件、工程材料,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 、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操作人员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的落实和配套信息系统的运行。

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分包单位的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分包并不免除总承包商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 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分包并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商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组,实施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可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总承包合同。 负责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交付等项目内容的统筹协调和整合,督促分包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工程勘察负责人(可包括)、工程设计负责人、工程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工程造价负责人等重大工程管理人员和其他一般项目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商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 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总工程勘察(可包括)、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承包工程。 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工程造价的全面管理;

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质量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合同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靠上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报送工程总承包信息。 工程总承包商、分包单位在签订后续分包合同后,应当按规定完成分包信息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总承包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一次性或者分期、分期提交施工图审查。地位。 一般签约项目经理应签署并密封提交的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31条(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以一次申请一般签约项目的建设许可,或者在遵守国家和该城市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申请出价部分的施工许可证。

如果以财团的形式进行一般订约项目,则应根据每个人的业务以及领先财团的单位应指示。 在申请建筑许可的过程中,除了签署和上传五个负责方的终身质量责任制度系统承诺信件外,您还应该签署和上传全面负责的总合同项目调查(可能包括),设计和施工。 经理的终身责任承诺信件(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

第32条(流程信息)各种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检查表和通用工程合同项目的其他材料应根据通用工程合同项目和相关法规的特征进行调整; 工程信息应由建筑部门,通用工程承包单位,监督部门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能签署意见。

第33条(完成和保修)项目总承包商吉祥物,监督部门和其他项目参与单位应参与建筑部门组织的项目完成认可; 项目完成接受包括调查(可能包括),设计,该项目的总承包商完全负责施工。

项目保修信由建筑部门和项目总承包商签署。 在保修期内,项目总承包商应根据法律,法规,法规和合同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项目总承包商不得将其与其分包商之间的保修责任划分。 并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34条(绩效识别)已与合同信息提交并完成的项目一般合同合同包含在项目绩效信息中。 其中,在报告合同信息报告并完成绩效后,基于一般签约绩效并完成绩效后,项目绩效信息将包括具有双重设计和构建双重资格的项目总合同单位; 在报告合同信息后,以财团形式进行项目的项目总合同单位将包括在项目绩效信息中。 合同提交和完成合同后,该财团的领先单位将根据项目的一般合同绩效包括在项目绩效信息中,并且财团的成员单位将根据其项目绩效信息包括在项目绩效信息中完成的调查(可能包括),设计或施工性能。

第35条(现场监督)当该城市各个级别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质量和火灾监督以及对通用工程合同项目的检查时,他们应按照相关的管理要求在这个城市中,监督一般签约项目经理的到来。 检查职责的表现。 如果发现一般签约项目经理违反了法规,应根据法规扣除积分或处理,则将遵守相关法规。

第36条(法律责任)在实施一般缔约项目期间,任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招标和竞标法”,“建筑项目质量管理法规” ,“建筑项目安全管理”“法规”,“上海建筑市场管理法规”以及有关建筑行业的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一般合同部门的法律责任以及负责总体签订的项目的负责人根据相应的惩罚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37条(通过引用实施)如果该市的建筑装饰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转型项目采用一般合同方法来组织建筑,监督和管理,则可以参考这些措施实施这些措施。

第38条(解释部)这些措施受到市政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管理委员会的管辖

负责解释。

第39条(实施日期)这些措施将从2021年5月1日在纽约市实施,并将有效期为5年。

附录:

上海建筑项目一般缔约国项目经理的承诺信函有关项目质量终身责任的信

项目名称:

我保证对项目构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设计寿命内的调查(如果有),设计和施工引起的项目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在项目构建过程中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认真履行建筑项目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调查资格级别和业务范围进行调查业务,不要签订超出资格级别允许的范围的项目,并且不要分包合同或非法分包调查业务合同; (如果有的话)

3.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进行调查工作,及时组织和检查调查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抽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确保完成调查结果已完成,图表很明确,数据是准确且可靠的,结论和建议是合理的卡通人物,相关的签名和密封程序已完成,调查文件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法规的要求; (如果有的话)

4.严格按照认可的工程设计资格级和业务范围进行设计

规划业务,不承担超出资格级别允许的范围的项目,也不分包或违反法律

分包商从事设计业务;

5.严格根据调查结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文档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文件准备深度要求,并严格接受内部校对和审查。 提供的设计文档用设计单元的特殊绘图密封和从业人员的密封盖上盖章;

6.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设计更改,应根据法规和程序对重大设计更改进行审查;

7.在施工前进行设计披露,并根据需要参与绘图审查,并立即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问题;

8.确保您在工作中履行职责,不要超过实践范围,也不要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位;

9.对项目的建设质量负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系统,根据需要分配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并负责实施质量责任系统房屋建筑设计资质承包范围,质量管理规则和法规和操作程序;

10.负责组织建筑组织设计的准备,负责组织一些风险更大的项目的准备,演示和实施特殊建筑计划,并负责组织质量和技术简介;

11.负责组织建筑材料,组件,设备,现成的混凝土等检查。 那些未经检查或未能通过检查的人不会使用; 检查了涉及结构安全的测试块,测试件和相关材料。 见证抽样

测试可确保提交进行检查的样本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会篡改或伪造测试报告,并且没有表明或暗示测试机构发出了错误的测试报告;

12.严格按照认可的建筑图纸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建设,负责组织隐藏项目的接受,参加接受基础和主要结构等亚项目的接受,并参与接受单位项目和项目完成; 在接受标志文件中,请勿签署虚假文件;

13.请勿削减拐角处或使用危害国家消除或禁止的建筑质量的技术,设备或材料;

14.组织常规质量危害检查并及时消除质量危害; 实施住房和城乡发展机构和工程施工相关的单位提出的质量危害纠正要求;

15.为建筑工地工作人员组织前质量教育,并且不允许没有质量和安全教育的人以及无证证书的工作;

16.根据法规报告质量和安全事故,及时激活紧急计划,保护事故现场并进行紧急救援;

17.法律,法规,部门规则,标准和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一般项目承包商的名称

专案经理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专业资格证书编号

本承诺信应以四倍的措施,应提交给质量监督机构,其中一项应提交给城市建筑档案管理部门,以便在建筑项目完成和接受后将其归类以及档案馆。到建筑部门,一个应由该项目的一般缔约国保留。

项目总承包商(官方密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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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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