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车库、修理库的耐火等级宜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通道宽度不应小于,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接缝间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增设防火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要求。
3.0.3 车库、修理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半地下、高层车库宜为首层;
2、甲、乙类货物运输车辆汽车库、修理库和一级车库、修理库位于一层;
3 二、三级汽车车库、修理厂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四级车库、修理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3 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等级为甲、乙类的工厂、仓库相邻或合并建房。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之间以及除甲级仓库外的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的规定。 .1. 其中,高层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车库、修理车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规定值增加3m; 车库、修理库与甲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中的规定值增加2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距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若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构件,应从突出部分的外缘开始计算。 停车场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距离计算。 从停车位边缘开始。
2 工厂、仓库的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4 车库、修理库、停车场、甲类货物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注:1 A类项目的分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 甲、乙类货物运输车辆的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5m。
4.2.5 甲、乙类货物运输车辆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货物运输车辆的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与明火或产生火花的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工厂、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规定增加2m。本规范表4.2.1规定的值。
4.3.1 车库、修理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5.1.1 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其中,开放式、错层式、坡地式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 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 室内有车道和人员的机械式停车库,其消防保护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保护区宜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5.1.3 无车道、无人停留的室内机械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放车辆数量超过100辆时,宜采用无门、窗、开口的防火墙分隔停放车辆数量不超过100辆的多个区域。 但当采用防火隔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时,否则当楼层划分为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停放车辆数量不超过3辆时,应划分停车位不超过300辆的区域;
2、车库内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 停车场内楼梯间、检修通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宜设置在运输车辆通道的顶部。
5.1.4甲、乙类货物运输车辆车库、修理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5.1.5 修缮车库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当车辆修理区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喷漆工段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消防保护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5.2.1 防火墙宜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上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和防火隔断应从楼板基层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分开。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楼梯间宜独立设置。 管道井、电缆井的墙体宜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电梯井道壁宜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3.2 电缆井、管道井各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密封材料分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楼层的耐火极限。 井壁检查门宜采用丙级防火门。
6.0.1 车库、修理库应分别设置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 位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车库卡通形象,其车辆疏散出口应当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 车库、修理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车库和室内地面与室外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地下车库宜采用防烟楼梯间。 其他车库、修理厂应采用封闭式楼梯间;
2 楼梯间、前室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宜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
6.0.6 车库内任意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 单层或位于建筑物首层的车库,室内任意点至最近室外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通道宽度不应小于,车库、修理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并应分散布置。
7.1.4 汽车库、修理库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其中,车库、修理库安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泡沫等灭火系统时表情包设计,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灭火系统的用水量之和计算。同时打开。
7.1.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车库、修理库、停车场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消火栓系统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类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 三级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 四级车库、修理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7.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车库、修理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类汽车车库和一、二类修理厂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嘴充满水柱并同时到达房间的任何部位;
2 四级车库和三、四级修理车库用水量不应小于5L/s。 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消火栓水枪充满水柱到达房间的任何部位。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期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2.1 除开放式车库和屋顶停车场外,下列车库和修理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一、二、三类地上车库1个;
2 停放车辆10辆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车库;
3个机械车库;
4、采用专用汽车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的车库;
5 I 类车库。
8.2.1 除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露天车库、地下车库和修理车库外,车库和修理车库应设有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区域。
9.0.7 除开放式车库和屋顶停车场外,下列车库和修理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类车库和修理厂;
二级地下、半地下车库及维修车库2个;
3个二类高层车库和修理车库;
4个机械车库;
5、使用汽车专用电梯作为汽车疏散出口的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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