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区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验收适用技术标准导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导则(试行)》(渝中住建[2022]31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 年 2 月 6 日
渝中区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技术标准工作指南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需要,解决当前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适用消防技术标准中的突出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15号)及《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1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区专门编写了这份《工作指南》。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是指已投入使用并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或市城市更新项目认定的区级城市更新项目的合法建筑。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列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或者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认定的区级城市更新项目的下列项目:
(一)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装修;
(二)依法取得产权的公共建筑的改造;
(3)工业厂房、仓库改建为公共建筑。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不适用于改建扩建、住宅室内装修、住宅装修、临时建筑等。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更新中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当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尽可能加强。
第五条 城市更新期间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既有建筑总体消防设计要求。
第六条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应当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七条 建筑功能、消防类别发生变化的,建筑应当按照变化后的功能、消防类别执行现行标准。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更新中,将现有建筑全部或者部分改造成火灾隐患较大的医疗建筑、养老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类似功能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有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主体按照《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或者《重庆市斜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施工的,建筑物内部装修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研究。 确保消防安全水平不降低。
第十条 建筑主体在施工时执行特殊要求【如:《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技术要求》(工效[2018]57号),性能-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时,应遵循原有建筑建设的相应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内下列业态调整或者变更卡通人物,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动产登记用途的情况下,不影响建筑功能:
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物内业态调整或互换,包括:商店、写字楼、酒店、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美容、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等,但涉及影响防火等级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构成建筑功能改变:
(一)工业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
(二)公共建筑改建为医疗建筑和老年人护理设施。
第十三条 改变建筑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者区政府的同意。
第三章 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工程中现有建筑改造利用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需要执行原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什么时候发布,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原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原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作为项目的一部分,编制一份可行的《落实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方案》中既有建筑的消防设计标准不应低于原建筑的消防安全等级,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须提供现建建筑的结构安全评估证明材料;
(二)原建筑建造时采用的消防技术标准;
(三)改造涉及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以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法执行的原因;
(四)拟实施方案与实施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比较;
(五)实施方案中拟采取的加强原建筑消防安全的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消防专家咨询有关规定对《原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参加。 评审后,专家组应当出具意见,结论明确为“同意或者不同意”。
第十七条 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审查通过的《贯彻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方案》作为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检查、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验收。
第十八条 执行原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在提出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执行原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已通过专家评审。 计划”。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对缺乏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等申请条件且属于特殊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消防设计审查阶段先出具技术审查确认函和现场检查意见书消防验收阶段。 如果是特殊建设项目,对于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消防验收备案和现场检查阶段提前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 法律要求全部满足后,建设主管部门将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适用原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条 建筑物内部装修时,建筑物外部环境下列各方面不能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吉祥物,不应低于现行条件,并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应采取预防技术强化措施:
(一)改建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二)消防车道和消防车高架作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未改变建筑功能的内部装修工程,下列内容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装修条件的,可以适用原标准,并不得低于现行标准状况:
(一)原建筑疏散楼梯净宽度;
(二)各层的总疏散宽度;
(3)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池、水泵房的位置;
(4)高位消防水箱容积;
(五)消防水池的容积;
(6)消防电梯;
(七)不具备整体系统改造条件的,改造后继续使用原建筑防烟系统;
(八)不具备系统整体改造条件的,改造后继续使用原建筑排烟系统(拆除重建管道、排烟口的除外);
(九)仅改造消防设施端部的,除端部外的消防设施其他部分均应改造。
第二十二条 改变建筑功能的内部装修工程,下列内容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装修条件的,可以适用原标准,且不得低于现行标准:现在的情况:
(1)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池、水泵房的位置;
(2)高位消防水箱容积;
(三)消防水池的容积;
(4)消防电梯;
(五)不具备整体系统改造条件的,改造后继续使用原建筑防烟系统;
(六)不具备整体系统改造条件的,改造后继续使用原建筑排烟系统(拆除重建的管道、排烟口等除外);
(7)仅改造末端消防设施的,除改造末端以外的其他部位的消防设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南》未尽事宜,原则上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确实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本《工作指南》未作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什么时候发布,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予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渝中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渝中住建[2022]319号)失效。 试行期间,如国家、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s://wen.nuanque.com/jianzhu/12562.html
- 转载请注明: nuanquewen 于 吉祥物设计/卡通ip设计/卡通人物设计/卡通形象设计/表情包设计 发表
- 文章或作品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文之内容为用户主动投稿和用户分享产生,如发现内容涉嫌抄袭侵权,请联系在线客服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站转载之内容为资源共享、学习交流之目的,请勿使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