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影视剧的火爆以及IP多元发展模式的盛行,优质作品的市场越来越火爆。 但由此引发的抄袭、侵犯版权言论等法律问题逐渐成为舆论热点。 事实上,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相关人员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声誉,还可能对相关当事人产生负面影响。作品和作者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这些问题需要在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客观分析。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对“抄袭”的定义是“抄袭他人的作品或者句子当作自己的”。 另外,“剽窃”被定义为抢劫、掠夺,“偷窃”被定义为偷窃。 因此,“抄袭”就是指抄袭、窃取(包括他人的著作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给青岛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的复函》,在著作权法维度上,抄袭与抄袭等同于使用概念。
目前,国内外普遍认可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我国也基本确立了这一标准和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实质相似”的判断通常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三种方法、四种模式
目前,业内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一般受众测试法、摘要测试法和内外部测试法。
普通受众测试法(又称整体感知法),概念来源于1970年美国罗斯贺卡VS联合卡公司纠纷,指的是一般理性的受众视角。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这种比较方法是指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以普通读者的感受来评判,强调大众对作品的感受,注重读者的欣赏体验,不做思想上的技术区分。和表达方式。
抽象检验法(又称三步法标准),1992年在阿尔泰案例(Altai case)中建立,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三个步骤。 首先利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进行层层抽象,然后过滤掉作品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部分(思想、公共知识等),最后对剩余部分进行比较,即表达的原始部分,最后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内外部测试法最早在Sid and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VS McDonald's Corp.纠纷案(Sid and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VS McDonald's Corp.)中提出,这种方法在美国案件中较为常见。 内部和外部测试方法更像是抽象测试方法和整体感知方法的结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吉祥物设计,整体感知法和抽象检验法均适用。 近年来,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逐渐流行,运用抽象检验方法判断实质性标准的现象更加普遍。 目前,我国实质性相似判断模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整体感知法。 在整体抄袭或者抄袭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应用整体感知法更为常见。 这种比较方法更加简单直接,不需要过多的技巧和技术分析,就可以从整体上判断作品是否存在抄袭痕迹ip形象版权和著作权,很容易得出什么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二是抽象测试方法。 当难以判断某些作品的相似性时,仅靠整体感知方法很难做出准确的结论。 需要对作品的原始元素进行划分,并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
三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感知法(内外部测试法)相结合。 在某些情况下,在应用抽象测试方法的基础上,会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性进行比较和解释,同时采用整体感知方法来强化和支持这种判断。
四是抽象测试方法。 目前,在一些案件的判决中,业界会肯定抽象测试方法的科学性,法院也会进行详细的推理和论证。 值得一提的是,在使用抽象测试方法的同时,业界对于整体感知方法的应用也持谨慎态度。
六项原则和五种情况
在具体比较实质性相似之处的过程中,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首先,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出发,实质相似应当是作品中原有表达方式的相似。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说某件作品具有原创性,实际上是指作者的表达是新颖的或原创的,而不是表达的思想是新颖的或原创的。
其次,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实质性判断,美国著名教授尼默将版权侵权比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全面的非文字近似,另一种是碎片化的文本近似。 这一观点被业界普遍接受。 在我国,原创表达的相似部分的数量、在作品中所起的作用和重要性、比例以及观众体验等都是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标准。
结合上述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判断实质性相似时应参考以下六个原则和五种情况。
一是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原则。 在进行实质性判断时,遵循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是基础和原则。 思想、观念等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不能被垄断、垄断。
二是原创性保护原则。 实质相似的判断直接决定是否构成抄袭。 抄袭作为一种负面评价,来源于著作权法对作品原创部分的保护。 因此,在进行实质性相似比较时卡通人物,应从保护原创性的角度出发。
三是诚信原则。 也就是说,我们应该从作品的整体来考虑和判断,避免从作品上看相似性和相似程度。 如果只从作品中提取部分情节或元素,而不考虑情节和元素在作品中的位置和地位,很容易造成判断和理解上的偏差和误解。
第四是重要性(质量)原则。 在比较作品的具体情节时,还要看具体情节在作品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如果是版权作品中的核心情节和元素ip形象版权和著作权,那么原创性就很高,直接决定了作品的认可度。 ,应受到更高级别的保护,反之亦然。
五是比例(数量)原则。 它不仅指看版权作品中相似部分的比例,还指看被控侵权作品中相似部分的比例。
六是公众(观众)感知和欣赏体验原则。 也就是说,按照一般理性普通人的标准,如果认为被诉侵权作品来源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则可以有助于解释两件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 一般来说,本标准仅作为补充参考。
以上是判断实质相似时需要注意的六大原则。 在实践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想法、非原创元素等在抽象测试的抽象和过滤阶段被排除。 笔者认为,判断实质相似时需要注意五种例外情况。
首先是思想范畴。 对于思想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最广义的理解甚至认为,对于文学剧来说,不受保护的思想主要包括主题、非原创情节、场景、构思元素等,有时甚至包括剧名。
二是具体表述不同。 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思想,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因此具体表述不同的,不能认定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实质相似。
第三类是公共知识(公共材料)/客观事实。 公共领域的内容包括:作品中的公共思想内容、超过保护期限的内容、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的法定内容、作者自愿放弃版权的内容等。
四是一般/标准/必要场景,是指在选择某一类题材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地要采用一定的事件、人物、布局、场景。 版权法保护。
第五个是有限/唯一表达式。 独特或有限的表达是指一个想法只有一种或有限的表达,这些表达被视为想法,不受版权保护。
事实上,第四种和第五种例外有时是无法区分的,在某些情况下唯一/有限的表达很可能是必要/标准的场景。 例如,当某种思想只有具体的、有限的表达时,思想和表达可能是无法区分的,这体现在文学剧本中,就是所谓的“场景原则”,即如果某种思想表达主题时,不得避免使用在先剧本中描述的场景,或者在场景中使用类似的元素,因此,在后剧本不构成侵权。 (白晓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TA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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