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聊天可以不写一个字,但生活却离不开表情包。 推文可以不用一个字,但不能没有表情符号。
例如,只需几个表情就可以描述操作员的日常生活:
这样写是不是特别流畅? 画面组合是不是特别奇怪? 中心思想是不是特别清晰? 是不是特别引人深思!
最发人深省的是,上面的每一张图都可能轻易击碎经营者十年的梦想。 (注:十年梦想,攒十年钱,来一场凡凡黄金海岸七日游)
就举几个近两年发生的关于表情包的诉讼吧:
9月19日,微信公众号“江茶茶”发表文章《去年使用葛优烈表情包的品牌公众号,今年全部被指控……》,展示了网友们对于自己侵权经历的投稿:
事实上,自从“表情包”流行以来,这种官司就时不时地要处理。 那么,一系列的问题就来了:
这样的表情符号触犯了什么法律?
简单来说,最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就是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著作权”(即“著作权”)。 ”,请注意,“法律”啊,执行表情包作品设计说明,有其严重性,需要承担的后果往往更严重。
例如,上述“用表情写运营先生的日常生活”的例子中,漫画的使用涉嫌侵犯著作权,而后三张图片则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和著作权。影视作品同时进行。 因此,尔康表情包如果被滥用,一方面涉嫌侵犯演员周杰的肖像权,另一方面又涉嫌侵犯电视剧《还珠格格》的版权。
那么问题又来了,无论是明星、动漫还是影视剧的表情包,网络上使用的人那么多,而被追究责任的人却相对有限。 是因为打不赢官司吗? 或者说,有些明星特别爱惹麻烦?
不追责不等于不侵权
确实,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明星和剧组正在起诉“表情包”。 另一方面,一些明星似乎并不介意这一点。 每个人使用的表情符号都添加了自己的推论和另类解释。
比如张学友就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欢迎粉丝使用他的表情包。
张学友在电影宣传活动中举着自己的表情娃娃,表示这样被粉丝记住也很好。
再比如黄子韬,关于他的表情包非常丰富,可以分成两个阵营互相厮杀,可以分100屏不重复。 一旦说过,我会保存一些。 这种态度让粉丝们的好感度大大增加,他们对那些“玩不了”的明星也有很多意见。
事实上表情包设计,人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明星“介意”表情符号的存在也无可厚非。 至于一些“涉包”明星和影视剧主创没有诉诸法律,并不意味着使用表情包的人没有侵权。 不追究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有的是认为“毕竟也有一定的宣传效果”,还有的是因为取证困难、侵权判定、操作不便等。
这就带来了肖像权和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的争议问题。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关键知识点来了。
使用名人、影视剧作品作为“表情符号”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惊讶不惊讶? 这就需要我们把握什么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基本上,如果从字面上理解表情包作品设计说明,只要表情包中有名人和版权作品的元素,就不应该使用它们。 而我们在网络上使用的很多“表情包”都是对原创作品的改编和创意改编。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都是演绎作品(包括对名人肖像和版权作品的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卡通人物,衍生作品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形象和利益,并注明出处或主动署名原作者,就不构成侵权,无需经过原作品同意即可使用。原作者且无需付费。 你快乐吗?
从常识来看,想要使用名人肖像或者版权作品,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或者授权,而这种许可在法律上分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 大家都知道前者,即有肖像权人的正式书面授权或通过正常程序付款,而“默示许可”则不好判断。
暗示通常是指肖像权人虽然没有明示,但从事实可以推断出其默认允许他人使用其肖像。 比如那些在网络上被频繁使用、广泛流传的姚明表情包、傅园慧表情包(“肖像权”包括照片和肖像),都没有被肖像权人追究责任,这也算是作为肖像权人的“默许”。当然,这种“默示许可”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永久性的。一旦表情包的使用损害了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利益,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就可以追究其责任。随时负责。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损害利益”呢?
不能随意用于非营利目的
事实上,随着这几年涉及表情包的名人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相关法律知识也在普及。 之前我没理解透,比如这一段: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个条款有一个前提,就是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不是为了盈利,那不是问题。
先引用法律,然后解释并强调重点描述,看似合理,有理有据,但这段话很容易让人误解。 只要不是为了商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名人肖像的表情包是可以随便用的。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毕竟,法律上不止一句话。 比如民法典的这条: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俗地说,就是如果你在明星的表情包上贴上“这是垃圾”的字样,或者把明星的头像放在猪身上然后发布,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人们有权索赔来自你的补偿。 在使用表情符号时,不能只考虑“肖像”的使用是否合理,而应该整体考虑“形象”的问题(侵犯版权作品也有类似的情况)。
也有编辑表示,国内的明星和作品不好做,那就做国外的吧。 毕竟远方的人没时间来打扰你。 这傻把戏,我看到阿姨真是哭笑不得。
摘自“腾讯娱乐”公众号9月22日发推:
来自公众号“姜茶茶”9月19日推文:
你觉得使用外国明星和作品不容易被追究责任吗?
你还能开心地玩“表情包”吗?
道理已经说了很多了,是不是感觉一时难以消化? 您究竟如何安全地使用这些表情符号? 策略在这里:
当然,以上只是原则性的表述。 表情符号的使用是否合法取决于具体情况。 有时表情包的内容可能没问题,但使用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可能涉嫌侵权、违法因素。 我们需要了解更多。 关于新闻发布、互联网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我们先列一波,大家慢慢学习。
不懂就问我,我一定……向我们法律老师请教。
附件:表情包侵权风险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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