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能怪我”、“我不吃不喝就想要钱”、“我想喝手磨咖啡”……近日,苏大强在电视剧《一切》中的表情包好”可以称为“火灭圈”。 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争议。
各大电视节目、商业广告、微博营销号竞相改编,苏大强的表情包“不好好玩”。 近日,“苏大强表情包作者不关心版权”也上了热搜,引发了又一波表情包版权讨论。
那么,苏大强的表情包被商家使用,谁被侵权了? 粉丝为影视角色制作的表情包是否侵权? 使用影视图像时应注意什么?
↑苏大强表情包。受访者提供
苏大强表情包作者刘谦:我真的没有权利说不对不起版权
刘潜自己也没想到会以这样的方式走红。 她把这种现象称为“火出圈”,即冲出她的粉丝圈,成为各行各业的热门内容。
她表示一开始并不在意,但后来看到关注的人越来越多,她慌了,于是在微博留言解释。 她表示,她并不是说她不为版权感到难过表情包版权怎么申请,而是说这超出了她的控制范围。
而登上热搜后,网友们还对苏大强表情包的版权问题“争论不休”。 有人认为刘谦的版权应该得到尊重。 有人说,表情包业务侵犯了倪大红的肖像权。 也有人认为苏大强的形象属于节目方。
↑苏大强表情包。受访者提供
“我真的没有权利说我不关心版权。” 刘倩直言,这让她在节目方面非常被动,节目方其实可以以这种态度起诉她。 所以她也担心,因为“家里人弱,我就怕折腾”。
刘潜自己也被骂了一天。 在她看来,现在整体的气氛有些奇怪。 本来是纯粹的同人作品,现在却复杂化了。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她表示自己没有赚到任何钱。
电视剧《都挺好》结束后,刘倩就不再画苏大强了,她想画更多自己的表情。 如果有《都挺好2》你还会画画吗? 她表示将与节目组讨论此事。
↑刘谦创作的表情包手机截图
QQ时代火热,表情包常被模仿
作为80后,这并不是刘谦第一次画表情包。 她绘制了许多同人作品,例如《神奇女侠》和《权力的游戏》。 她也一直在制作表情包,但“一直没有流行”。 早在2007年,她就创作了逍遥集表情包,除了紧张的青蛙和快乐的小马之外,还作为内置表情包收录在微博中。 她声称“最火的时代是QQ时代”。
在表情包领域,刘谦也经常被“侵权”。 她的表情包成名较早,动画流畅,所以其他作者都会模仿甚至抄袭,有些动作一模一样。
↑刘谦创作同人作品。受访者提供
“有些表情是很多年前画的,几笔就变成了我自己的。” 刘倩称,有作者抄袭了她的表情包,并在微信首页推荐。 在她投诉后卡通形象,这些表情包只下架了一个小时,作者就因为“怕耽误打赏”而赶紧更换其他表情包重新上架。 刘谦表示,微信表情包首页推荐流量很大,复制别人的图片会很快。
最近,表情包也成为一种新的创业方式。 此前,《萌娃》作者钟超能表示,两年内,他的用户点赞和表情包付费收入超过50万。
不过,刘倩目前并没有这样的打算表情包版权怎么申请,她表示自己想放松一下。 还有画家与电视剧合作绘制海报或漫画。 她也想过,但是还是有几个人在寻找。
↑苏大强表情包。受访者提供
第三方律师:苏大强表情包的版权属于谁?
那么,刘谦创作的苏大强表情包是否侵权呢? 如何区分苏大强表情包的归属? 被侵权的是谁? 对此,记者咨询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娱乐法律行业资深律师陈曦。
陈曦律师表示,如果作者本人没有收取表情包费用,而只是“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则视为合理使用,不需要版权人的同意或付款。 因此,一般认为表情包的作者只是一种业余爱好,出于非盈利目的制作和使用此类表情包并不构成侵犯版权。 如果确实要追究法律责任,相关权利人应该对商业使用的商家提起诉讼。
苏大强的卡通表情具有一定的原创性,这也体现了作者在构思、设计、选择、组合等方面的独创性。 因此,刘谦无疑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漫画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保护。
↑网页截图:苏大强的表情包已被转发超过2万次
但值得注意的是,刘倩在制作苏大强的表情包时,使用了影视剧的元素以及倪大红的肖像。 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苏大强的表情包背后至少涉及另外两项权利:演员倪大红的肖像权、以及演员倪大红的知识产权。电视剧《都挺好》的制片人。
因此,表情包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必须得到原版权人(《都挺好》的制作人)和倪大红本人的授权,才可以用于广告文案或衍生品。
在表情包创作者不介意版权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用于商业目的,可能会被视为侵犯倪大红本人的肖像权以及《都挺好》制作方的合法权益。
↑苏大强表情包。受访者提供
明星表情包需谨慎使用
近年来,与明星表情包相关的商业纠纷屡见不鲜。 几年前,“葛优烈”表情包风靡一时。 随后,葛优以肖像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表情包创作者艺龙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葛优的诉讼请求,责令该网站赔偿7.5万元,并赔礼道歉。
去年杨超越的表情包也很流行。 但也有商家擅自使用杨超越的写真图片进行商业炒作。 对此,杨超越经纪公司哇哇哇娱乐也发表声明,表示禁止任何商户、企业未经授权和许可使用杨超越个人形象,并捆绑使用、捏造相关图片、视频、以及恶意经营的文案等材料。 炒作。
陈曦律师表示,艺术家的肖像权具有人格性质,属于排他性人格权,苏大强的肖像权属于倪大红。 但实践中吉祥物设计,剧组与演员签订《演员聘用合同》时,会约定影视剧制片方一般可以利用艺人形象进行影视剧的宣传推广。
而如果剧方想要将影视作品中的个人形象打造成Q版形象,制作衍生产品或者嵌入到商业广告中,影视剧出品方还需要获得艺人的额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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