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消费者,很多企业喜欢选择个性化字体用于产品包装、海报等卡通人物,但商用字体通常受版权保护,需要得到字体设计者或版权人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
案例:企业未经许可使用商用字体
2013年12月,丁某投入大量精力创作汉字艺术作品“××力黑体”并首次发表,2014年6月,该作品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2020年8月,丁某与某字库创作中心签订《授权证书》,约定丁某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以独家方式授权给某字库创作中心。某字库创作中心以独家方式获得上述美术作品的许可授权,成为“××力黑体”字库中单个字的权利人。
后某文字创作中心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冯公司、贾公司生产、销售的海矿物膏包装上使用的“许”、“卡”、“驰”等八个字与前述美术作品一致,某文字创作中心认为上述公司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公司、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冯公司、贾公司联合辩称:“涉案的《××李黑体》可在网络上免费下载、使用,我公司仅对其进行销售设计比赛字体侵权,侵权的主观恶意并不大。同时,我公司销售的产品是海洋矿物膏,决定消费者购买欲望的最重要因素是产品本身,产品标识使用的文字并不是消费者选择购买涉案产品的直接因素设计比赛字体侵权,涉案产品的销量与涉案产品是否使用涉案作品无直接关系。某人物创作中心索赔的6万元赔偿金额过高。”
判决:使用涉案词语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字创作中心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证明涉案“××力黑体”字库整体已经国家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而不能证明字库中每一个单独文字均已登记为美术作品,即不能据此推断涉案个别文字为美术作品。
其次,涉案字库之所以被登记为美术作品,是因为作为汉字的集合,其能够体现出区别于其他中文字体的风格吉祥物设计,而字库中的个体汉字难以体现其字库类别的整体形态。某文字创作中心也确认涉案个体汉字是由其通过计算机软件创作设计的,即涉案个体汉字是执行软件设计规则而产生的产品,因此涉案字库整体应当受到保护。
最后,判断涉案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标准在于以点、线、面构成的艺术造型是否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一定的艺术美感。将涉案单字与知名字体进行比较,尤其是与常见的宋体、黑体单字相比,二者在整体风格以及个别字体的配置布局、笔画、用笔方向、线条等方面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线条的粗细和个别褶皱略有不同,但这种细微的差别对字体的美感无明显影响。因此,涉案单字尚未形成独特、鲜明的艺术设计风格,未达到美术作品最低独创性标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告未构成侵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形象创作中心全部诉讼请求。
某角色创作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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