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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04

演出ip授权方式-“随意”翻唱他人歌曲或引发侵权纠纷? 了解“邻里权”

近日,某知名游戏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他人作品而引发侵权纠纷。 获得更多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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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中演唱他人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

近日,某知名游戏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借天五百年》引发侵权纠纷,引发大家关注。 经过与版权律师的友好沟通,他获得了该作品歌曲作者的了解。

知名游戏主播在微博发文致歉,称“经历这起事件后,呼吁所有主播和视频创作者在直播和内容创作中注意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尊重和保护音乐版权”。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音乐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在歌曲《借天再五百年》的作者声明中提到,“在创作者的苦心奉献下,我们拥有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担当。”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拥有《小跳蛙》歌曲版权的麒麟通公司将斗鱼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房间里演出ip授权方式,12位主播将歌曲《小跳蛙》演唱了数十遍。 最终,法院判决斗鱼平台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近4万元。

据时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严军介绍,一般来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使用前请先联系其他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自媒体行业的日益繁荣,许多网络歌手从“原创”领域转向“翻唱”领域,用自己的方式重新诠释曾经流行的时代金曲。风格。 然而,与保护作品的“著作权”相比,很多人对“邻接权”的概念知之甚少。

【专家声音】

“邻接权”保障传播者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权利

重新诠释作品时,“传播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保护? 首先,我们先从“邻接权”的概念说起。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王英航告诉记者,“邻接权”又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传播者所进行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进行工作。 所享有的权利。 “例如,表演者对其表演、录制的录音享有的专有权,以及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

据了解,“邻接权”一词是翻译自英文“neighboring right”。 顾名思义,它是一种与版权相邻的权利。 可以说,邻接权是一种与著作权密切相关而又独立于著作权的权利。 那么两者之前有什么区别呢?

王英航认为演出ip授权方式,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主要体现在“客体”上。 一方面,邻接权的客体(表演、录音、广播节目信息)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另一方面,邻接权与著作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而受权客体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根据著作权法,属于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劳动成果。”

“表演者”不得侵犯翻唱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任何年龄段的人来说,总会有几首属于自己那个时代的“金曲”。 如今,随着网络卡拉OK平台的普及,“翻唱”已经成为一种休闲娱乐甚至自我表达的方式。 作为“回收者”,除了了解作品传播的“邻接权”外,还必须关注封面作品本身的“版权”。

王英航告诉记者,作为表演者表演作品,“翻唱歌手”一般享有“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 无论作品是否经过改编、是否已过版权保护期、翻唱者是否拥有著作权人表演权的合法许可,翻唱者都享有表演权,但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封面作品不得侵犯版权。

也就是说,“恢复者”如果上传自己的翻唱作品,需要获得作品版权人的许可,相关平台需要与音乐公司达成协议。 而第三人如果想将“翻唱歌手”的翻唱表演上传到网络上,也需要得到“翻唱歌手”的许可。 否则,可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著作权的一项),也可能侵犯“翻唱歌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利的一项)。

当然,工作表现也会有“例外”。 王英航补充说,如果“翻唱歌手”是为了完成演出单位的任务而表演的,一般情况下,“表演者权利”中的“财产权”将属于演出单位。 “此时,翻唱歌手本人除享有‘表演者身份公开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扭曲的权利’之外,不享有其他表演者权利。”

【专业问答】

Q:作为“翻唱歌手”,所有音乐作品都可以“重新演绎”吗?

答:由于著作权人有表演自己作品的权利,“翻唱歌手”公开表演他人的音乐作品时,除了属于免费表演属于合理使用外,还应取得作曲家的许可。歌词和音乐。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是指“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表演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为了表演者的利益”。以营利为目的”,相关行为应当载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吉祥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关于工作类型和使用方式,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如果翻唱歌曲涉及对歌词或曲调的修改,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修改,未经版权人许可,同样会涉及修改权层面的侵权,保护歌曲的完整性。工作,甚至适应的权利。 因此,“恢复者”在“重新解读”他人作品之前卡通形象,需要关注版权人的权利内容,并获得版权人或相关集体管理组织(如音乐作协、音乐人协会等)的许可。音频收藏协会)的相应行为。

问:对于街头艺人的“加长秀”,围观者是否可以随意拍照并发布到社交平台上?

答:旁观者擅自拍摄、公开传播视频的行为构成侵权。 一方面,该行为侵犯了街头艺人的第一固视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允许他人录制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和“允许他人将其表演传播给他人”的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并获得报酬”; 另一方面,也可能侵犯歌词、作曲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播放权。 因此,应注意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项、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六项有关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规定。 进行活动之前,首先要获得表演者、歌词、作曲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 记者:黄澜 通讯员:魏佳佳

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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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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