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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03

ip授权公司经营范围-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作品侵权判定

【介绍】

杭州奉贤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贤公司)获授权获得电视剧《妇女战争》(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 微软在线网络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网络内容未经许可,通过共同经营的网站(URL:)处理案件。 玩服务。 奉贤公司以微软、搜狐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表情包设计,奉贤公司已授权搜狐公司提供“”网站涉案作品的视频点播或下载等服务,但禁止搜狐公司与其他主体以以下形式合作: “二级域名”。 若搜狐与其他公司合作传播涉案作品,则该行为不属于授权范围。 本案中卡通人物,被诉行为发生在“”域名下,该域名既包括“msn”,也包括“sohu”。 因此,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海淀法院判决微软、搜狐立即停止侵权ip授权公司经营范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微软、搜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超出合同许可范围使用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版权许可是使用作品的重要方式之一。 被许可人在合同授权范围之外使用作品,并不一定侵犯著作权。 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受版权控制。 如果是受版权控制的行为ip授权公司经营范围,那么该行为即构成侵犯版权和违约行为; 但如果该行为不是受版权控制的行为,则可能仅构成许可人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时许可人只能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侵权责任基于版权。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有些授权内容并不是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而是作品的使用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版权人在许可合同中禁止被许可人提供第三方网站的链接端口,而被许可人违反上述约定,则仅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在判断被许可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时,需要考虑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以及该行为本身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

(芮松岩的部分有重叠)

最后编辑:
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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