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5.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按建筑高度和层数分为单层民用建筑、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按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分为一类、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分类
注:1、表中未列出的建筑,其类别按本表类推。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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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本条按民用建筑的高度、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灭火难度等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并在此分类的基础上,本规范在耐火等级、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达到保证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民用建筑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居住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须按照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根据建筑高度进一步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对于居住建筑,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高层居住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居住建筑,以54m为划分一类、二类的标准。这种划分主要是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中9层、18层建筑的划分标准保持一致。
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以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建筑中,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高、疏散和灭火难度大的建筑划为一类。例如,将高层医疗建筑和高层养老设施划为一类,主要是考虑到建筑内人员较多,活动和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本规范中的“养老机构”是指现行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总床位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张(人)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全日制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护养老机构。其他非集中照护的老年人专用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养老机构。
本规范中的“养老护理设施”包括独立建设的养老护理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设的养老护理设施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养老护理设施三种形式。
本条表5.1.1中的“独立建设的养老设施”包括毗邻其他建筑建设的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设或位于其他建筑内的养老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类别。对于非集中照护的老年人专用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按照本规范对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居住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照本规范对养老设施的规定确定。
表中“一类”第二项中的“其他功能组合”,是指具有两种以上公共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居住与公共建筑的组合。例如,在居住建筑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底层设置兼具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楼时,该建筑不同部位的防火设计可参照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该条中的“高度在24m以上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是指该楼层的楼板标高大于24m。
(3)本文中,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往往情况复杂,可能存在单层与多层混合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层、多层还是高层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在消防设计时,应根据各功能建筑的层数、建筑高度综合确定。例如,某体育馆主楼为单层,建筑高度为30.6m,观众席下方设有4层辅助用房,第4层顶板标高为22.7m,该体育馆无需按高层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4)由于实际建筑物的功能、用途差异很大,其名称也多种多样,因此,实际工作中,可将表5.1.1中未明确列出的建筑物表情包设计,按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5)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一个整体,为确保安全,除裙房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例如,当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且防火分区的划分和消防设施的设置也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表5.1.1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要求可按本规范第5.3.1条、第5.5.12条的规定确定。
宿舍、公寓不同于居住建筑,其防火设计必须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需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确定是按照本规范中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进行防火设计,还是按照酒店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例如,作为宿舍使用的学生公寓或教职工公寓,其防火设计要求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与酒店建筑相似,其防火要求需要按照本规范中酒店建筑的要求确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 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h)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为承重材料、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宜按四级确定。
2 居住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居住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 展开示意图 注:主要建筑材料耐火等级:
1、墙体:粘土砖墙120mm厚-3.00小时,加气混凝土墙100mm厚-6.00小时,钢筋混凝土墙180mm厚-3.50小时。均满足一级耐火要求,防火墙、隔墙等。
2、钢筋混凝土柱:300X500——3.50小时,370X370——5.00小时,均满足一级耐火极限。
3、钢筋混凝土梁:保护层厚度为50,预应力为2.00小时,非预应力为3.50小时时,均满足一级耐火性能。
4、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楼板厚度100可满足2.00小时的耐火极限,当楼板厚度小于100时,应满足结构部门确定的保护层厚度对应的耐火极限。
5、选择房间隔断、吊顶时,请参考防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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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是为了便于根据建筑自身结构的耐火性能确定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反过来,这种划分以及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也可用于确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
(1)据统计,居住建筑在我国全部建筑中占比较高,居住建筑的火灾荷载和引起火灾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并呈增长趋势。居住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相对困难,如果能将火灾控制在居住建筑套房内,可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因此,本规范在适当提高居住建筑套房间或单元间防火分隔性能的基础上,确定了建筑内消防设施配置等其他相关防御要求。表5.1.2关于居住建筑单元间、套房间墙体耐火极限的规定,是在房间隔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到重要设备隔墙的耐火极限。
(2)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是保证火灾发生时建筑结构不遭受重大破坏的根本因素,而单个建筑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筑整体耐火性能的依据。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表5.1.2规定了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表5.1.2中关于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规定是对构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形式、使用功能多样,不同建筑的火灾荷载及其分布、火灾类型差异很大。针对此,本章相关规定作了一定调整,但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对于某些特殊建筑,需要根据建筑的空间高度、室内火灾荷载及火灾类型、结构承载条件、室内外灭火设施情况等,经过理论分析和试验验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耐火极限。
(4)表5.1.2中注2主要是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居住建筑规范》GB 50368关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居住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规定相协调。根据注2的规定,可按照本规范和《居住建筑规范》GB 50368进行防火设计。《居住建筑规范》GB 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建筑允许建三层,三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建筑允许建九层,但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高于本规范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消防重要性和难易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房间)和一级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此条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点击查看:新法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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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某些性质重要、消防扑救困难、火灾危险性较高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房间)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灭火困难,因此要求耐火等级高。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疏散和灭火困难,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本条及本规范所称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设于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修建的地下、半地下建筑。2重要公共建筑对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生产活动和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要尽量减少火灾对建筑结构的破坏,使灾害发生后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因此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宜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5.1.3A 除木结构外,养老护理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此条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点击查看:新法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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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A新增条款。该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养老机构中的居住者大多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养老机构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以方便灭火和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情况及利用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建筑总层数应按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展开图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1.00h。▼展开图
(此条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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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近年来,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发展迅速卡通形象,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越来越多,火灾也频繁发生,火灾后果严重。不同国家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建筑高度细分也不同。如我国标准为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标准为24m和60m,英国标准为18m、30m和60m,美国为23m、37m、49m和128m。构件的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等均与建筑高度有关。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要求对比见表15。从表15可以看出,我国标准中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其他国家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相对较低。由于此类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极难扑救,且火灾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将其楼板的耐火极限由1.50h提高到2.00h。
人居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仅要考虑其完整性,还要考虑应急避难人员在屋顶栖身的实际需要。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其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的楼板的耐火极限相一致。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并铺设在可燃或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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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对于一级、二级耐火要求的屋面,建筑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防止火灾蔓延。考虑防水层材料本身的性能和安全要求,结合防水层、保温层的结构情况,对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方法作出规定。相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3.2.16条的说明。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由阻燃墙体制成的房间隔断,其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断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阻燃墙体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中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7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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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为了在不降低建筑整体耐火极限的前提下推广一些新材料、新建筑构件的应用,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灾蔓延,本条规定,在降低房间隔断的燃烧性能要求时,应相应提高其耐火极限。
设计中应注意尽量采用发烟量低、烟气毒性小的材料,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公共建筑中仍需严格控制这些材料的使用。
5.1.7 当建筑的非承重外墙、房隔断、屋面板等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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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用金属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相关解释参见本规范第3.2.17条的条款解释。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材料建造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受限制。
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教学建筑、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戏室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阻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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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此项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火灾时吊顶倒塌,影响人员疏散,以及防止火势通过吊顶蔓延。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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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节点缝隙、外露钢支撑构件一般是构件防火的薄弱环节,容易被忽视,但这些部位是保证结构整体承载能力的关键部位,需要采取防火措施。经防火处理后,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章对节点处连接构件的最高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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