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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04

ip人物小形象设计软件-关于版权,中小CP经常混淆的几个谣言和真相

前两期稿件发出后,反响相当热烈。 不少CP和发行商通过微信后台给龙虎豹留言询问相关事宜。 而在众多的声音中,甚至有人指责龙虎豹发布这篇文章是“扶老虎”,为想要钻空子的CP提供空间和平台。 正因为如此ip形象,龙虎豹不得不在这里重申一下:“我们发表这篇文章主要是为了服务CP的初衷,普及一下目前CP和出版商之间的法律盲点。毕竟我们付出了努力,也付出了金钱。”做出来,IP获得了,混乱引发了法律纠纷,这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一个愉快的感觉。

而在第三期《你知道吗?》中,龙虎宝想从后台留言中挑选一些“关于(Hui)代(Hui)代(Da)性(De)的问题”来解答。 就这样,继续为大家解答疑问。

问题七:游戏制作完成后,我申请版权,享有游戏玩法的独占性。 任何敢于抄袭我的玩法的人都属于侵权行为。

答案:错误

真相:你在中国大陆申请了版权吗?

版权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 重要到足以让他决定一款游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也正因为如此,大多数CP都不敢忽视版权。

但对于个体分销企业来说,这个问题却不是一个小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很多出版商来说,他们只关注大陆原创产品的版权问题,而忽略了大众产品的版权问题。 其中,来自台湾和日本的一些发行公司依然严重。 代表性问题之一是只在其引进大陆的产品的原产国(如台湾、日本)申请版权,而不在中国大陆申请版权。 不知道在特殊情况下,中国法律只承认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版权专利。 基于这种情况,一些海外CP或出版商在被抄袭后往往处于“哑巴吃黄连,怨天尤人”的境地。

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无疑是大宇与盛大关于盛大“盛大富翁”的诉讼。 当时,大宇起诉盛大抄袭该公司产品《大富翁》的玩法、创意和规则。 同时,材质上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但最终此案以盛大胜诉而告终。 原因是盛大率先发布了在大陆注册的版权许可协议。 虽然大宇旗下的《大富翁》系列在国内颇有知名度,但由于是在单机时代末期进入大陆的,所以当时的《大富翁》游戏均采用了直销模式。 即把中国台湾原版《大富翁》软件直接带到大陆加工销售。 为了证明自己在大富翁游戏中的独创性,大宇不得不追查近十年前的海关进口税单。 但结果是他未能在中国大陆申请著作权登记,其创作成果也没有得到法律认可,最终以败诉告终。

龙虎豹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游戏抄袭”是国际上比较难认定的诉讼。 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官才宣判了类似的案件。 有两点经常被提及。 首先是指比赛出现的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ip人物小形象设计软件,这个出现时间并不是指游戏的上线时间。 指其著作权登记的时间。 其次是游戏的相似度。 基于后者举证困难,前者成为唯一具有法律认定依据。

有趣的是,从“盛大富翁”案中受益的盛大也因此在类似诉讼中蒙受损失。 2006年盛大诉讼案中,腾讯旗下“QQ堂”抄袭“泡泡堂”。 盛大发布的版权登记时间为2006年,而腾讯发布的《QQ堂》版权登记时间为2005年。被指控“抄袭”的产品的版权登记时间甚至早于原告,成为是案件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最终,这也成为压垮盛大本案亏损的最后一根稻草。

也正是因为如此,对于广大CP和发行商来说。 对于版权,不仅要申请,而且宜快不宜迟。 更重要的是,从大宇败诉盛大的案例我们可以认识到,对于有意出海的CP或发行商来说,申请本土软件版权也是必须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比“本土化”更为紧迫。

问题8:我已获得日本动画IP的版权。 围绕这个IP,我可以利用动漫中的人物和文字表情包设计,并以此为蓝本重新绘制人物和配音演员。 IP使用权中止后,该部分的版权归属仍属于我。

答案:是的

真相:你的二次创作拥有所有原创版权,但如果没有IP,这些都是毫无用处的。

龙虎豹经过调查发现,这个问题看似很清楚,但混淆视听的CP却不在少数。 从大多数CP甚至IP主的角度来看,只要IP在我手里就可以了。 那么所有的角色和版权都是我的,包括你的原创内容。 比如动画《新世纪福音战士》,既然版权在我手里,那么包括明日香、绫波丽等人的版权都是我的。 这还包括您在游戏中重新绘制的东西,但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定义,所谓著作权的范围包括公开听写权、公开播放权、公开放映权、公开表演权、复制权等。 。 停止。 复制权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词汇。 对于IP来说,获得复制权就意味着拥有“重新改编”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衍生的角色造型及原创手绘、语音等素材也归获得“再改编权”的一方合法所有。 这也意味着,如果IP许可方将产品的“复制权”授予CP,那么基于该IP的相关原创素材和产品将归CP所有。

事实上,这个问题从网络文学或者小说的概念来解释会更容易,超出了动画的范畴。 以小说《诛仙》为例,由于是网络文学作品,一开始并没有动漫、游戏、电影的衍生版本。 既然如此,自然不涉及任何角色相关的建模等事宜,但是当这个IP改编成游戏时,却是基于游戏本身的表达。 自然就需要为人物设计人物造型和形象。 此时,重新设计的角色形象和建模素材均属于游戏原创方完美世界。 在此基础上ip人物小形象设计软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将本转载图像或材料用于商业目的的,将依法判处侵权。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形象和角色脱离原IP后也是无法使用的。 仍以《新世纪福音战士》为例,游戏制作人根据动漫中“明日香”的形象,重新绘制了游戏中明日香的各种造型和动作。 本次重画的著作权经法律判断属于CP。 但当《新世纪福音战士》的合同到期后,基于“明日香”是一个比较受欢迎的形象,原CP只能根据这些素材进行相关的维权和防范工作。 不能用于商业推广。

但另一方面,这个问题有多种变体。 首当其冲的是动漫、网络游戏、影视等相关艺术载体比小说更容易传播而带来的复杂性。 以动漫为例,《诛仙》小说并没有规定某个主角应该是什么样子。 不过为了表达更加丰富,游戏为其做了清晰的面部设计。 至于这个角色形象,如果其游戏开发商完美世界在以后的宣传中不明确指出这个角色是《诛仙》旗下的角色,并在其他地方使用,恐怕原作者也无能为力。

其次,基于IP本身复制游戏所衍生的版权不限于游戏角色形象。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请看接下来的问题9。

问题9:我没有获得某部电影或电视剧的IP,但电视剧中有一句台词很受欢迎。 所以我想用这一行作为我的游戏产品名称。 这并不侵权。

答案:是的

真相:台词、声音等取决于整个电视剧文本的比例。 当超过一定比例时,即视为侵权。 但如果这条线低于一定比例,并且没有申请版权,那么确实不侵权。

如前所述,版权的定义还包括复制权。 当CP或影视公司将某个IP改编成游戏或电影时,就拥有了该电影或游戏原创素材的排他性。

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在当今互联网发展的时代。 总有一些好人会挑出电视剧、电影中的“某句台词”,或者配音演员配音的某句台词,但最后的效果却出奇的好。 比较典型的就是源自《后宫甄嬛传》的“贱人虚伪”。 如果电视剧的出版方确实没有为这句台词申请版权,那么直接引用这句台词确实是在法律范围内的。

龙虎豹了解到的两种情况,一是基于这种情况的版权审判。 除非特殊情况,相关机构很难支持电视剧或游戏版权人每条线申请版权。 这主要是基于法律认可的“通用性”,即汉字排列组合的通用性。 也正是因为如此,在版权领域,不支持小说、电影或游戏标题以外的台词注册。 另一方面,即使真的因为“贱人虚伪”这句台词,CP与影视版权方发生纠纷。 那么法律首先会从这条线在整个电视剧或者电影中所占的比例来衡量。 一般来说,如果占比超过6%,就被认为是抄袭,但就“贱人虚伪”本身而言,这句台词只有6个字,在整部小说或电视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因此,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可。

但这并不意味着以这种方式使用这个IP是完全没有风险的。 事实上,法官在此类案件中考虑的仍然是其与《后宫甄嬛传》本身的相似性。 如果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还是有可能对使用“bitch is hypocrisis”的一方进行裁决。 但问题是,这种认定在法律上仍然极其困难,因为《后宫甄嬛传》本身就是一部清宫剧,而清朝只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 作为用户,完全可以据此进行防御。

如果说基于文字和线条的案例,仍然属于“可追溯”的范畴。 那么基于配音的问题就比较麻烦了,但这对于CP来说却是一个更现实的问题。 基于日本动画的特殊情况,当年为动画配音的演员的版权往往集中在各个经纪公司而不是动画出版商手中。 基于此,即使日本IP授权方将IP授权给国内CP后,建议也是“你不妨找一群声音相似的演员根据文字重新配音,反正他们有在合同期内使用它的权利。台词文本的权利。” 但不可否认的是,会有一些人因为出色的配音而逐渐崭露头角。 以电影为例,那就是当年为周星驰配音的著名配音师“石斑鱼”。 在这种情况下,麻烦就来了。 基于某句台词在整个文本中所占的比例不足以及声优本人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别的游戏选择了这个声优来用某句台词来宣传的话,那么这也是一种无法定义的行为。 因为大多数情况下,配音演员的合同是在不同的经纪公司,所以能够聘请配音演员的CP一定是经纪公司签下的新一轮广告合同。 在此背景下,为之前游戏配音的最后一句台词,只要之前的CP没有为这句台词申请商标权和版权,那么法律上就无法判定其是否侵权。 除非CP本身之前与配音演员签订了严格的独家协议,规定不得向协议范围内的其他游戏贡献声源。 但问题是,哪位CP会与不知名的配音演员签订专属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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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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