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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03

商标授权方式有哪些-地名商标授权及侵权判定规则简介

商标中,有一些文字商标或与地名的组合商标。 我们可以将这些商标统称为“地名商标”,如兰州拉面、沙县小吃、金华火腿、舟山带鱼等。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有时会产生一些纠纷。 最常见的问题是:地名属于公共资源,为什么要被某个经营者占用?

事实上,《商标法》已经考虑到了此类争议,因此在授权和使用地名商标时制定了与一般商标不同的规则,现简要介绍如下。

地名商标授权规则

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禁止将已有的甚至熟悉的文字、图形注册为商标,只要不侵犯他人在先权益,如长城酒、杏花村白酒、崂山酒等。矿泉水等。

但将地名注册为商标,既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又要防止商标注册人不当垄断公共资源。 因此,《商标法》对地名商标作出了专门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点和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由于第十条属于禁止条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和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另外,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首次通过实施商标授权方式有哪些,1993年修订时才增加了该条。1982年至1993年11年间,不少县级行政区划以上地名商标已注册。 根据《商标法》规定,这些商标继续有效。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生活中有时会发现一些县级行政区划以上的地名的原因之一。

但本款仍有例外情况,即: 1、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2. 地名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

在一些争议案件中,争议的原因往往是对“地名有其他含义”的不同理解。

有些人认为地名有其他含义,这意味着人们在地名之外的其他表达方式中使用这些词。 例如,“长安”是一个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也有“长治久安”、“长治久安”的意思; “红河”是一个县名,也有“红色的河”之意。

这篇文章认同这个观点。 实践中,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两种情况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1、地名使用后具有其他含义。

一个典型案例是“米兰”商标案。 米兰婚纱摄影公司注册商标“米兰”。 有人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原因是米兰是意大利的一座著名城市。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注册为商标。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通过商标注册,已能够与米兰婚纱摄影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为我国公众认知。利用宣传,从而获得了地名以外的“第二含义”,不会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意大利米兰市有特定联系,故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2、由“地名+其他要素”组成的商标,因与地名整体显着特征不同,被认为具有其他含义。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金门风狮神护酒”案。 金门酒厂申请注册“金门风实业御寿酒”商标,但被驳回。 金门酒厂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该商标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为由,驳回金门酒厂的诉讼请求。 金门酒厂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金门酒厂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除含有我国县级地名“金门”外,还含有“丰实业玉手酒”字样,形成了与县级以上地名不同的其他含义。整体并获准登记,不会导致金门酒厂垄断“金门”作为我国县级地名。 而且,金门酒厂提交的证据显示,含有“金门”字样的“金门高粱酒”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可见,酒类产品上的“金门”字样已形成表明该产品来自金门酒厂的含义,这使得申请商标进一步偏离了县级以上地名的含义。

侵犯地名商标判定规则

1.地名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合法使用该地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所含有的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商品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法使用。”

地名商标使用已有的文字,而这些已有的文字并不是人工产生的,它们本来就有自己的含义。 当被告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这些术语时,即构成侵权。 然而,当这些词按照其本来含义使用时,就是合理使用。 因此,如果发现有人使用了该地名,就可以认为该地名商标的使用侵犯了该地名商标的商标权。

在“千岛湖”商标案中,原告取得“千岛湖”商标,被告产品包括“千岛山景”、“千岛湖古酿酒”、“千岛湖秀水佳酿”、法院指出:千岛湖是一个湖泊的名称,原告作为涉案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善意使用“千岛湖”字样。采取合理的方式,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在一些地名商标案件中,一些协会申请地名商标后,并没有把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商标的质量和声誉上,而是放在“割韭菜”式的维权上。 这些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大部分案件最终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这些案例再次表明,地名商标蕴含公共资源吉祥物设计,商标注册人不应滥用。

2.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如有侵权商标授权方式有哪些,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随意收费。

在地名商标中,有一些涉及商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表明商品源自一定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或者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申请地理标志产品得到保护,也可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得到保护。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不能因为注册为商标而被滥用为牟利工具。 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是否可以任意授权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答复:在该地理标志标志的区域范围内并符合使用条件。地理标志,即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合法使用地理标志; 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者超出地理标志标志的地理范围的,不能通过商标许可、特许经营、会员资格等方式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及类似费用,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期,一些协会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然后要求使用者缴纳所谓的“特许经营费”和“会员费”,这是违法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地理标志商标受到侵权,商标权人依法维权并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定责任的,法院应当并依法审理此案,支持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综上所述,本文简要探讨了地名商标的授权和侵权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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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赵虎

● 赵虎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办理和研究,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包括商业秘密)的案件。 在办案之余,他致力于理论研究ip形象,在各类期刊上发表了大量知识产权法文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媒体娱乐、竞争与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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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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