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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03

卡通形象的基本造型有哪些-卡通形象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细则

动画是动画、漫画的统称,泛指所有动画、漫画作品。 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使得两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因此两者常被称为“动漫”。 动画以其生动、简洁的特点受到大众的欢迎和喜爱。 动漫卡通形象是动画作品中的人物和角色。 作者利用动画卡通形象的动作、表情、对话等来发展情节,传达他想要表达的信息。 由于这些卡通形象创作设计的成功,以及与特定人物和情节的联系,观众在观看它们时,往往会有一种独特的怀旧、欢乐甚至情感的体验。 ,内容会更容易形成共鸣,更愿意选择和接受。 因此,这些卡通形象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合和媒体。

同时,近年来,受动漫产业巨大商业利益和良好市场前景的吸引,动漫卡通形象应用于商业领域的情况屡见不鲜。 然而,在卡通形象的商业使用中,盗版严重损害了合法权益,恶意使用卡通形象封杀影响了正常用户的使用,而模仿卡通形象衍生品则让无数授权商家蒙受损失。 。 著作权法的正确适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我国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经济”意义。

一、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常见情况

(1)复制和分发。 有的侵权人将卡通形象印制在文具、服装、玩具等商品上,有的直接将卡通形象作为玩具出售等。此类案件大多涉及知名卡通形象,往往构成复制著作权的行为。持有者。 侵犯权利和发行权。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近年来,网络游戏市场异常火爆,不少游戏开发商未经许可使用卡通形象作为游戏角色; 此外,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快速发展,用户使用卡通形象作为插画也很常见。 在此过程中,往往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展览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企业在进行商业促销时,为了聚集人气、提升气氛,通常会在商业场所或活动现场放置一些卡通形象模型。 。

二、运用著作权法保护卡通形象

卡通形象因其具有可视觉感知的特定且固定的形状,通常被视为思想的具体表达。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独立行使著作权。” 因此,卡通形象能否成为独立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能否与原创卡通故事片分离。 从动漫人物造型的一般创作规则来看,对于一部动漫的制作,在绘制分镜头画面之前,需要创作出具有相对固定的外貌、身材、服装等人物特征的动画人物形象,即静态的人物造型,即使卡通形象在动态场景中的表情、动作、姿势等会发生各种变化,但都不会偏离形象最显着、最容易识别的基本特征。 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卡通形象可以归类为艺术品,可以与原卡通故事片分开使用。

(一)版权保护在保护卡通形象的优势

(一)轻松获得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只要符合作品的定义,就不需要经过出版、申请、登记等繁琐的程序。 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且动画图像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可以受到保护。

(二)权利内涵丰富。 著作权不仅包括财产权的内容,还涵盖人身权的方面,可以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著作权法对卡通形象的保护混乱

(1)作品中的每张图片独立构成一件艺术品,但卡通形象毕竟与每张图片不同,因此与艺术品并不完全相同。 动漫卡通形象不仅是通过线条和色彩表达的视觉形象,通常还具有独特的行为和性格特征。 卡通形象虽然依赖于反映其外在特征的每张图片,但又相对独立于这些图片。 这是一个生活在漫画中的真人,即使在其他场合穿着不同的服装、发型和造型。 手势的出现也能被人们所认可,因为公众对角色的认知不会仅仅停留在角色的外在感官表达上。 卡通形象之所以具有商业价值,能够帮助商家吸引消费者,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其内在性格。 作品的形式和类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动画卡通形象是否可以成为艺术品以外的作品,国内尚无定论。

(2)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易于扩展。 实践中,很多商家不会原封不动地复制原作中的画面,而是在保留人物本质特征的同时对人物形象进行一些改动,但这样的改动通常不会妨碍人们对原作形象的欣赏。 确认。 例如,侵权人在实际使用中对卡通形象的表情、动作、姿势等细节进行了微小的改动。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保护特定的图片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对此,各国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复制的解释扩大到包括此类行为。 然而,在动漫衍生品市场中,经过修改的卡通形象是否可以被视为作品的复制品呢? 或者说卡通形象的基本造型有哪些,改变的程度有没有限制?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事实上,这个问题类似于如何区分思想和表达的问题,本身不可能有明确的答案。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吉祥物,复制的外延不能无限扩大,尤其是那些仅仅引起人们联想的不能视为复制。 相反,它破坏了版权制度的严谨性。

3.卡通形象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侵权要件

如上所述,卡通形象包含了原创者的形象创意、动作创意、声音创意等方面的创意,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并且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的要件遵循“与原作联系”+“实质性相似”的原则

(一)著作权归属确认(原创作品)

卡通形象独立于卡通故事片构成作品的,卡通形象艺术作品与卡通故事片的著作权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分开的,不应混淆彼此相互关联,并应根据证据分别进行识别。 其中,在确定一些早期创作的经典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归属时,除了遵循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外,还需要考虑所涉及的具体时代背景,最后适当划分著作权归属。作品的所有权。

(2)实质性相似的判定

与其他作品相比表情包设计,常见的图像艺术作品具有独特性,在判断实质相似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整体感知法与要素分析法相结合。 一般来说,可以先从整体上把握两件作品的内容、表现形式是否相同,然后再分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 部分,从图像的整体线条、身体部位的比例、五官形状、基本配色等入手,与被诉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2)与雕塑、绘画、照片等元素较为固定的作品不同,在实践中,卡通形象形象艺术作品多以卡通故事片或漫画中的人物形象为主,伴随着故事情节,有走、站、跑、跳、笑等。 、哭泣、愤怒等不同的手势表情和不同的着装出现,同时,被诉侵权人往往以一定的动态造型使用相关图像。 那么,在判断卡通形象艺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时,不能完全拘泥于整个画面的线条、色彩的重合与对应。 通过对涉案卡通形象的图像特征进行比较,考察是否利用了某卡通形象最原始的图像特征,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替代”的结果。

复制和侵权不仅仅发生在平面与平面之间,因为在实践中,卡通形象往往不是某一幅画面中的静态特征,只要能体现卡通形象的基本特征即可,即使有表情、表情等细微的变化。姿势,人们看到修改后的图像后,仍然会很自然地将其与某个知名图像联系起来,这种行为仍然应该被视为侵犯版权的复制行为。 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标准,三维立体图形与二维平面图像也可以构成实质相似。 卡通形象的版权保护不应仅限于表现卡通人物相同服装、发型和体貌的单张图片。

4.合理使用的判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详尽列出了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形。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合理使用作为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其独特的意义。 实践中,最常见的抗辩理由是被告使用卡通形象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在作品中发表作品。” “。认识到这一点;

(一)应当判断涉案卡通形象是否是被诉侵权内容介绍、评论的对象或者主要对象,或者被引证权利人卡通形象是否与需要说明的问题具有较强契合性。进行解释,从而达到独特的表达效果。 引用不是展示作品本身的美感和艺术效果,只能间接说明其他问题。

(二)综合考虑卡通形象的引用频率和数量、卡通形象在实际展示过程中的尺寸比例和清晰度等因素,判断卡通形象艺术作品本身是否已成为被诉侵权作品的主要内容,然后判断卡通形象被引用。 卡通形象的“数量”是否落在合理的范围内。 例如,体育信息一般都比较简短,只是简单地列出了体育运动参与者的名单,并附有动画、卡通图片,构成了全文的主体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版权所有者缺乏适当性;

(三)综合考虑被告对卡通形象的使用是否经过签名、是否经过涂改、是否具有商业目的等因素,判断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善意。 当然,是否盈利并不是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仅作为判断被告主观状态和注意义务的参考因素。 同时,在网络环境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的界限往往由于新的使用方式的出现而变得模糊。 因此,在具体判断时,不应以侵权人是否直接受益为标准,而应以侵权人是否具有商业性目的作为判断依据。

五、赔偿损失的认定如何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使用的卡通形象的实物销售价格和数量往往难以确定。 尤其是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卡通形象情况下,侵权人的获利和受害人的损失难以量化。 赔偿金额的方式通常是法定赔偿。

在双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盈亏的情况下,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体现法官的自由意见:

(一)考察卡通形象艺术品本身的原创性和艺术价值,以及其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二)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方式以及是否造成严重损害;

(三)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因素,最终在法定赔偿限额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众所周知的卡通形象并不局限于抽象概念或主观想法的表达。 表面上看,它被创作者描述为大众喜爱的外观。 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动漫形象本身所展现的人物特质吸引了大众。 通过剧情的发展,被广泛认可后,动漫形象已经成为大众概念中的具体存在。 即使不依附于动画作品,单独出现在视野中,大众也会很自然地将其与作品或某些情节联系起来。 情感是自发产生的,这就是为什么阿尼玛可以被视为一种表达。 然而,并不是所有现有的动画图像都能成为物体。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动画图像才能称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如果动漫形象成为单独的物体卡通形象的基本造型有哪些,那么它的名字、声音和标志性道具自然也会随之受到保护。 也就是说,包含了原创者的形象创意、动作创意、声音创意等的卡通形象,具有明显的独创性,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提供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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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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