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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2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完整版-住宅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关于住宅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消防设计规范》存在比较差异。建筑物标准》(GB50016-2014)(2018年版)。 如果矛盾较多,本文列出基本处理原则并对规范性争议进行解读!

第一章 住宅建筑分类

1、从建筑防火角度,应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执行建筑分级。 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住宅建筑是指用于家庭居住的建筑(包括与其他功能空间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2.0.1),属于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民用建筑按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住宅建筑包括住宅楼、宿舍楼等,但从建筑防火角度来看,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 因此,《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两类: 对于其他类型的住宅建筑(如宿舍、公寓等),其防火要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建筑。

二、住宅建筑的分类:

1、民用建筑按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按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住宅建筑可分为一类高层住宅、二类高层住宅、单层和多层住宅。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按照《建筑条例》(附录A)的有关要求确定。 其中,住宅建筑底部应设置自行车库、储藏室以及室内高度不超过2.2m的开放空间。 建筑物地下、半地下室的屋顶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不超过1.5m的部分,可以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章 布局和防火要求

1、除为满足民用建筑功能而设置的辅助仓库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仓库。

2、经营、储存、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商店、车间、储藏室严禁依附于民用建筑。

3、建筑物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气瓶不应毗邻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4、卧室、客厅(厅)、厨房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设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阳光、防潮、排水和安全防护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的要求。

5、住宅建筑内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体和隔墙,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规范》表5.1.2的规定。

6、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板基座到梁、楼板或屋面的基座分开。 住宅隔墙和单元间墙体应与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基层分隔,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7、外墙开口与建筑物下层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为安装的宽度不得小于开口的宽度; 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开口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洞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实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防火玻璃墙的防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 小于1.0m的,开口间应设置突出外墙不少于0.6m的隔断。

实体墙体、防火檐口、隔墙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注: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还应符合《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强化技术要求(试行)》。

8、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位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9、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住宅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不设门、窗、洞口,不设门窗。 – 1.50h的可燃楼板。 部分部位和商业服务网点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十、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开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不燃楼板完全分隔; 高层建筑无门、窗、洞口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楼板完全隔离。 建筑物外墙与下层洞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当符合《建筑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应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者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当符合《建筑规范》第6.4条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是分开的;

11、住宅建筑附属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分隔。 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可以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2、与建筑物内附设车库直接相连的电梯,车库内应设置电梯候车厅,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用于将车库与车库分开。

13、与住宅地下室相连的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进行人员疏散; 其间应设置连通走道,走道之间应用防火隔墙隔开,车库通向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章 耐火等级·火区及层数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1、2、3、4级,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1的规定参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其中,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2、不同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的允许层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完整版ip形象,应符合《建筑规范》表5.3.1的规定。 但按照《住宅建筑规范》9.2.1的规定执行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时,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最大层数允许为耐火等级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最高允许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允许最高层数为18层。

3、住宅建筑,一般每层住宅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会大于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具体面积参照《建筑规范》5.3条确定) 。 超过时,仍需按照《建筑规范》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对于塔式、走廊式住宅建筑,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时,还应当按照《消防分区设计规范》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建筑法规”。

第四章 防火间距要求

1、住宅建筑属于民用建筑,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规范》3.4、3.5的相关要求。

2、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符合《建筑规范》5.2的相关要求。

3、除高层民用建筑外,多栋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m²时,可分组布置,但一组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团之间或者组团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建筑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4、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沟槽与门窗洞口的防火间距(L)一般不小于6m,如下图所示:(不满足要求时,乙级防火门和可以使用windows)

第五章 安全疏散

1、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应当符合《建筑规范》第1部分第5.5条的规定。

1、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配备安全疏散、避难设施。 安全出口、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以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宜分布,建筑内各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的每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有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每个房间有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 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建筑物的楼梯间应通向屋顶,通向屋顶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4、自动扶梯、电梯不应算作安全疏散设施。

5、除人口密集场所外,对于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²、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埋深不超过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当需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应设有直通室外的金属垂直梯子。

除歌舞娱乐、放映娱乐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以及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设备间和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的其他地下、半地下房间,可以设置1扇疏散门。超过15人。

6、与建筑物内附设车库直接相连的电梯,车库内应设置电梯候车厅,并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用于将车库与车库隔开。

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悬挑。

二、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

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宜分布,建筑内各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的每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有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每个房间有两个相邻的安全出口。 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单元任意楼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意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大于15m时,每层每个单元不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单元任意楼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意门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均设有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单元间的疏散楼梯宜通过屋顶相连,门宜采用B级防火门。 当无法与屋顶连接或无法通过屋顶连接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注:对于只有一个单元的住宅楼,疏散楼梯只能通向屋顶。

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单元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3、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形式:

住宅建筑疏散楼梯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开放式楼梯间; 紧邻电梯井道布置的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式楼梯间,当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开放式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宜采用封闭式楼梯间; 当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开放式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宜采用防烟楼梯间。 门不应直接通向前室。 如有困难,每层通向同一前室的门不应超过3扇,并宜采用乙级防火门。

4、住宅建筑的地下部分ip形象,除住宅建筑套房内的私人楼梯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外,应符合《建筑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规定”。

4、住宅建筑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完整版,剪叉式楼梯间的安装要求:当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确实难以分散且任意一扇门到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叉式楼梯间,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使用防烟楼梯间。

2、楼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前室不宜共用; 合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4、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应与消防电梯前室共用; 楼梯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共用时,共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短边不应小于2.4m。

5、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规范》5.5.29的规定。

6、住宅建筑的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门、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外门净宽不宜小于1.10m。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一侧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7、人口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进出的疏散门和设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楼的外门,应保证能从内部方便地打开,无需使用任何门禁。发生火灾时使用钥匙等工具。 在显着位置设置带有使用提示的徽标。

第六章 避难楼层(室)和临时避难场所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第5.5.23条关于避难层的要求。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拥有一间符合下列要求的房间:

1 应靠外墙安装,并应设有可开启的外窗;

2 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注:此房间为各户临时住所,不属于住所概念。

第七章 疏散楼梯间及疏散楼梯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应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6.4的要求,其中: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禁止穿越或安装可燃气体管道。 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安装在露天楼梯间内。 住宅建筑的露天楼梯间必须安装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表时,应采用切断气源的金属管道和阀门。

2、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²。

3、住宅建筑除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墙壁除疏散门、送风口外,不应有其他门窗和开口。

注:对于住宅建筑,如因平面布置等原因难以在其他位置开启电缆井、管道井的检查门时,可设置在前室或共用前室,但检查门应为甲级C防火门。

4、以上内容仅为个别规定的示例。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6.4的相关要求。

第八章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

住宅建筑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6.7的要求。

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整栋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根据整栋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应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第9章 消防电梯

1、下列建筑物应当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以及5层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含五层及以上)的老年护理设施在其他建筑物中);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室,以及埋深大于10m、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

4、除无车道、室内无人员停留的机械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计规范》7.3的相关规定。

3、住宅楼消防电梯可与其他普通客货电梯共用前室。

第 10 章 消防通道和救援场所

1、高层民用建筑、3000个以上座位的体育馆、2000个以上座位的礼堂、商店、展览建筑等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圆形消防通道。 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

依山坡、临河而建的高层住宅和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物的一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长边所在的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爬升作业面。 。

2、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应至少沿一长边长度的1/4或周围长度的底部连续布置,且不小于一长边长度。 此范围内裙房深度不应大于4m。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物,如果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确实有困难,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应大于30m,其总长度消防车登高作业现场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3、消防通道和救援场地的具体要求,详见《建筑规范》7.1、7.2,并可参照附图执行。

第十一章 消防设施要求

1、下列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21m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若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实困难,可仅设置干式消防立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室内消火栓。

2、高层住宅室内应设置便携式消防水带。

二、下列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配备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楼,住宅楼的公共部分和套房内的每个房间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3)

三、下列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当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房内应安装火灾探测器。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其公共部位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或具有语音功能的紧急广播。

5、木质住宅应安装火灾探测、报警装置,一般采用户用火灾报警装置

4、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7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疏散照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照明疏散标志。

五、灭火器设置要求:

高层住宅、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灭火器。

高档住宅应按中危险等级及以上配备灭火器,普通住宅可按轻危险等级及以上配备灭火器。

六、上述制度的具体实施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章室内装修

1、住宅建筑装饰设计除应当符合《建筑室内装饰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改动鸡舍内的烟道、风道。

2、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卫生间的吊顶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阳台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单层、多层住宅建筑各部位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摘自GB50222-2017《建筑室内装修防火设计规范》5.1.1)

3、高层住宅建筑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表。

(摘自GB50222-2017《建筑室内装修防火设计规范》5.2.1)

4、住宅建筑地下部分,各部分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室内装修防火设计规范》表5.3.1的规定。

(《建筑室内装修防火设计规范》表5.3.1)

5、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建筑,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基础上降低一级。 参见《建筑室内装修防火设计规范》:5.1.2、5.1.3、5.2.2、5.2.3、5.3.2等。

第十三章 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共建

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住宅楼一层或一二层的小型商业场所,如商店、邮局、储蓄所、理发店等,其各分区单元的建筑面积为不大于300平方米。

Residential buildings with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shall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 The residential part of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and the commercial service network shall be completely separated by a fireproof partition wall with a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not less than 2.00h and without doors, windows, and openings, and a non-combustible floor of 1.50h. Safety exits and evacuation stairs should be set independently.

2. Each partition unit in the commercial service network shall be separated from each other by a fire partition wall with a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not less than 2.00h and without doors, windows, and openings. When the building area of ​​any floor of each partition unit is greater than 200m², the Two safety exits or evacuation doors should be set up on each floor. The straight-line distance from any point in each partition unit to the nearest exit leading directly to the outside shall not be greater than the maximum straight line distance between the evacuation doors on both sides or at the end of the bag-shaped walkway in other multi-storey buildings to the nearest safety exit in Table 5.5.17 of this code distance. (Note: The distance of indoor stairs can be calculated as 1.50 times of its horizontal projection length.)

3. Residential buildings with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can still be designed for fire protection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and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residential parts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total height of the building.

For details about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see: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 Requirements for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2. In addition to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residential buildings are jointly built with other functional buildings:

The fire risk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buildings with other functions, and generally needs to be built independently.

In addition to commercial service outlets, when residential buildings are built together with other functional buildings, the following regulations shall be met:

1. The residential part and the non-residential part shall be completely separated by a fireproof partition wall with a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not less than 2.00h and without doors, windows and openings, and a non-combustible floor slab of 1.50h; when it is a high-rise building, no Firewalls for doors, windows, and openings are completely separated from non-combustible floor slabs with a fire resistance rating not lower than 2.00h. The fire protection measures between the building exterior wall and the opening of the lower floor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2.5 of this code;

2. The safety exits and evacuation stairs of the residential part and the non-residential part shall be set independently; the above-ground garage serving the residential part shall be provided with independent evacuation stairs or safety exits, and the evacuation stairs of the underground garage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6.4.4 of this code The regulations are separated;

3. The safe evacuation of residential and non-residential parts, the configuration of fire compartments and indoor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can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and public buildings in this code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building heights; othe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he building should be based on the building The overall height and building scale shall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on public buildings in this code.

4. When residential buildings are built together with other functional buildings, the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of the whole building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total height of the whole building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public buildings.

Chapter 14 Wooden Structure Residential Buildings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volving wooden structures (includ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using wood-frame composite walls) shall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Chapter 11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concerning wooden structures.

Chapter 15 Declaration

1. 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and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referred to in this article refer to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50016-2014) (2018 edition).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Design Code" referred to in this article is "Residential Design Code" (GB50096-2011), and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referred to in this article is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GB50368-2005).

2. All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normative requirements mentioned in this article are related to the specific function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s, various specific requirements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conjunction with relevant norm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Shi Zhengrong, chairman of Panlong Safety Technology Co., Ltd., founder of Fire Protection Resources Network, lecturer of fire protection lecture hall, has been engaged in fire protection for 25 years, participated in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of nearly a thousand projects, led dozens of patents, and answered tens of thousands of questions , senior practical experience, profou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 collection of classics, dedicated to everyone!

Disclaimer: The viewpoints of this article represent only the author himself. Fire Knowing is an information publishing platform, and Fire Knowing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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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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