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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22

建筑设计资质标准2022-2022年施工资质管理规定.doc 10页

页码 页数 总页数 2022年 施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行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开展工程施工承包和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特种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是指在工程建设阶段从事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购、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及与生产、使用部门配合准备生产直至竣工投产的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取得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建筑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承包活动的企业。 特种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特种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施工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额、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综合管理工作; ____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 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建筑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承包工程范围吉祥物设计,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特种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建筑施工承包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企业,属于本地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____有关部门直属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上述管理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已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明; )企业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性项目及质量安全评价材料;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 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还需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经资质管理部门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资格预审时,企业应当提交第九条第(一)、(三)、(四)、(五)、(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从最低级开始确定。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经审查合格,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____份及数份。 第十三条 因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建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具备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没有行政管理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资质按照核心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从事承包活动的附属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经_____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份资质证书(指原件)。 企业具备承建各类专业工程能力的,可以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重大资质的同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内容发生后1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除一级企业名称变更由____号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外建筑设计资质标准2022,其他变更均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____号有关部门办理,并向____号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丢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必须在省级或者____部门办报上声明作废,方可申请补发。 第三章动态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到位后,因情况变化,构成和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高于或者低于原资质标准的,资质管理部门相应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承包工程范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检等形式监督检查,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过三年资质等级后,一般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两个以上同级承包范围规定的上限工程,其他资质条件符合上一资质等级标准,连续两年通过资质年检的,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二年后,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所有工程质量合格吉祥物,优质产品达到____%以上,并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2项以上或者国家级工程质量奖1项的,也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安装监理机构出具的对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 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公告。 其中,一级企业资质公告由____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后,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开展承包工程活动。 少数市场信誉良好、质量较高的企业,经业主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度超出批准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第三十条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到位后,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低于标准数的____%或者其中一项低于标准数的____%的,资质等级降低一级。

降级的企业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建筑设计资质标准2022,方可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因企业管理不善,发生三起、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重大工程建设事故的,减少相关承包工程范围; 情节严重的,资格等级可以降低一级。 被降级的企业须整改一年以上。 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有明显改善,达到预期整改目标,可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连续两年未通过资质年检的,其资质等级降低一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资质等级升级、承包工程范围变更一般在年检结束后办理; 企业降级等变化要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部门原因涉及资质升级、提升的,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质年检应当每年____日至____日。 年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检查企业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主要工程竣工情况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变动情况;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且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施工事故或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发生过三级以上重大建筑事故,发生过两次以上四级以上重大建筑事故,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都属于“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办理资质年检,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仍不办理的,视为自动关闭,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四章处罚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者资质年检过程中,采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谎报资质条件或者相关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严格按照资质标准重新审核资本外,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三至六个月暂扣发给资质证书、限期改正、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批准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暂扣资质证书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外,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 第四十一条 资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应当按照建设部第十九号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登记手续:____部委规定(一)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____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____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起施行。原建设部令第____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第____号《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2年施工资质管理规定(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资质证书。

2、总承包商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督促安装、拆卸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履行以下安全职责:①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施工基本资料,保证施工条件; 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⑥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吊作业时,应组织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3、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出具施工起重机械相关证书,并提交安装和操作说明书。 4、使用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管理的,总承包商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停止施工。 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①根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要求、施工现场环境、气候条件、设备状况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及现场施工条件; ④组织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⑤检查所有安装、拆卸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⑥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由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检查;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安全须知。 6、使用单位应委托检验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季节和气候变化,对施工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施工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集中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 4、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施工起重机械若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排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拒绝作业过程中的违章命令和强行危险作业,在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撤离危险区域。 8、产权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原始资料、运行数据和前期安装原始数据等。 9、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安装通报和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历史手册》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对起重机械喷漆将使用登记号贴在机身上,并将使用登记牌置于起重机械的显着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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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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