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设计消防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修订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消防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修订内容解读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本是高级文档编辑中心。 这份文件的内容是我和同事精心编辑发布的,发布前我们对内容进行了仔细校对,但难免有疏漏,但我们还是希望能解读一下《建筑设计消防》的修改内容防护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内容可以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我们真诚地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消防电梯要求,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是我们进步的动力。 这篇文章可以编辑和修改。 如果您觉得有帮助,请保存以供随时参考。 最后祝您生活愉快、进步。 以下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2. 6-2014(2018年版)修订内容全部内容。 (请参阅网上相关人士整理的信息,感谢各位候选人的投稿) 1、老年设施修订规定的适用范围。 按照新规范,需要设计什么样的“老年设施”? 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修订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等于20张床位(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护理服务的公共建筑。老年人,包括全日托设施和老年人日托服务。 设施。 其他非集中护理设施或者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护理设施。 2 独立或合建养老设施应注意的事项 2.1 新规范中的高层养老设施属于高层民用建筑类别 新规范5.1.1:独立建造的养老设施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人文护理设施
3、Ⅰ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建筑列为Ⅰ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法规中,标准有所提高。 独立建筑(含相邻建筑)养老设施高度超过24米的,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 养老设施建设选址新标准第5.4.4a条:养老设施应当独立设置。 老年照护设施与其他建筑物合并时,老年照护设施应当位于建筑物下部,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老年照护设施的层数、建筑高度或者楼层位置老年人护理设施。 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养老设施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隔离,其防火隔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新规范对养老机构选址提出明确要求(独立,最好在下部)
4.),并规定了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宜超过54m)和防火间距(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 规定的解释指出,对一些改造后的建筑,当建筑上下使用功能和楼层布局受到限制时,尽量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2.3《养老设施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条: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养老设施内外墙、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1、独立建设的养老设施; 2、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养老设施,且养老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新规范对养老设施的外墙材料、屋顶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老年护理设施。 与其他建筑、养老设施配合使用时应特别注意。
5、设施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外墙、屋顶必须采用具有燃烧性能的A级保温材料。 3 养老设施相关高度限制 3.1 54m 高度限制 5.3.1a 独立建造的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养老设施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且不宜大于54m; 独立建造三级防火等级的养老设施不应超过两层。 原规范对养老机构的建筑高度没有限制。 新规范明确规定不得超过54m。 并且在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在其他建筑内设置或者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养老设施,其高度、层数也应当符合本条的标准”。 此外,规范说明中提到,养老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专项论证确定。 3.2超过32m
6、走廊新规范第5.5.13a条: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养老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可连接老年人房间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走廊。 各层走廊应与疏散区域直接相连。 由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区连接。 养老设施超过32米的部分设有连接老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区域的走廊。 发生火灾时,走廊可以为老人提供另一条疏散通道。 当走廊需要关闭时,必须安装与火灾报警联动并能自动打开的外窗。 3.3 24m防烟楼梯间新规范第5.5.13a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养老设施,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原规范中,当建筑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新规范提高了门槛,要求无论是联合建筑还是独立建筑,养老设施楼层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高的
7、高度超过24m时,需设置防烟楼梯间; 不超过24m时,除与开放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设置封闭式楼梯间。 4 关于老年人护理设施的层数和功能 4.1 地下和半地下室-允许公共活动、康复和医疗室的新规定 第5.4.4b条:当公共活动室时,当设置康复和医疗室时地下或半地下的,宜设置在地下层。 每个房间的面积不宜大于200m2,使用人数不宜大于30人。原来的规范中,老年房间不能设置在地下。 、半地下空间。 新规定调整了这一标准,允许三类房间(公共活动室、康复室、医疗室)位于地下一层。 人员较多的大型房间,如大型多功能厅、老年人集中餐厅等,今后将无法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4.2 3
8、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设置避难室。 5. 5.24a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3层及以上(含其他建筑的3层及以上)老年人看护设施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上。 每层养老机构每个疏散楼梯间旁设置一间避难室; 当养老设施设有直接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相连的开放式外廊、与疏散走廊直接相连且室外平台满足人员疏散要求时,可以不设置避难室。 避难室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 避难室可利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原规范中对于老年建筑内避难室的设置没有相关规定,但新规定对避难室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应注意疏散室的安装条件(3楼层及以上及总面积
9、面积大于3000m2且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个疏散楼梯旁,12m2)。4.3 4层——设置公共活动室,限制老年人公共活动室、康复医疗养老设施在地上四层及以上设置房间时,每间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原规范规定卡通形象,使用建筑物时,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宜超过3层。 新规范明确规定了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规模。 除一至三层公共活动室无面积要求外,其他地上各层和地下一层公共活动室的规模应满足不大于200平方米的要求。 并且用户数量不超过30人。 4.4 5层及3000平方米以上消防电梯新规第7.3.1条:5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10.2 养老设施(含其他建筑五层及以上)应当配备消防电梯。 新规范第7.3.5条: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原规范规定,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2m时,应当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范提高了设定标准。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层数为5层及以上的建筑时,需要安装消防电梯,且前室短边长度要求不小于超过2.4m。 改造工程应注意这一规定,满足规范中对消防电梯安装的新要求。 5 设施、设备和消防设备 5.1 电梯厅防排烟新规定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应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应直接安装在营业厅、展览馆、综合楼等内。 ——多功能厅等场所。养老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 当发生火灾时需要协助人员疏散时,电梯应
11、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一旦发生火灾,电梯井道可能会加速烟雾的蔓延。 新规范强调在电梯厅内采用防烟措施,尽量减少各层隧道内烟雾溢出的影响。 此外,由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规范还指出,发生火灾时可以使用电梯进行疏散,但这种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安装要求。 5.2 消防水龙带卷盘。 养老设施内应当安装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水带卷盘。 消防水带卷盘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这篇文章是新增加的。 消防水带卷盘比普通消防水带更轻表情包设计,更容易被老年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女性)使用。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规范第8.3.4条:养老设施应当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并应当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解释
12.:因条件难以安装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符合“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保护区总面积不超过8m”条件的老年人超过1000平方米,且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等级的护理设施可以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原规范要求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建筑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 新规范规定,所有养老设施应当配备自动灭火系统。 但对于高度在8m以内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的项目,适当放宽要求,可采用自动喷水局部施用系统。 该系统可以从室内消防栓借水。 如果不能满足用水需求,也可以从城市供水。 补充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并采用稳压设施、水泵和管道配合室内消火栓。 适用于一些先天缺乏水池、水泵房而无法进行的情况。
13、装修工程。 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标准第8.4.1条:养老机构内的老人房和公共走道应当配备火灾探测器和声音报警装置或者火灾广播。 规定解释:单个养老设施总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消防电梯要求,也可以采用独立的感烟火灾报警器。 新规范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提出面积小于500m2的老年人护理设施可配备独立的烟雾探测器,直接由电池或生活用电供电,易于报警。安装后,可实现独立检测、独立报警。 5.5 防毒面具新规定第5.5.24a条:痴呆老人使用的、2层以上的老年照护设施应当按照核定的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此内容是一篇新文章。 痴呆老人的行为和认知能力较弱。 为他们提供个人防护措施,可以减少火灾产生的烟雾对痴呆老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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