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
1.0.1 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隐患,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厂房1栋;
2个仓库;
3 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个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防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石化工程、火电厂、变电站的建筑防火设计有特殊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建筑物(仓库)、烟花爆竹厂(库)的消防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功能场所时,不同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建筑物及其各功能场所的消防设计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消防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顾全大局,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并且经济上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为严格的防火措施,并将其防火设计报送国家消防局。保护部门进行专项研究和示范。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解释
1 一般
1.0.1 本节规定了本规范的目的。
在建筑设计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卡通人物,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预防建筑火灾,减少建筑火灾隐患,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建筑要想具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性能,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密切配合,做到“防患于未然”。 在设计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者不仅要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空间、平面特点以及使用者的特点,采取技术防火措施,提高本质安全性,控制火源,而且要合理确定建筑的安全要求,防止火灾。 布置构件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和有效的灭火、报警和防排烟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的发生。火灾危险。 目的。
1.0.2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附属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等民用建筑卡通人物,储罐或罐区,各种类型的可燃材料。 料场及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建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附属建筑。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建成的区域。已开发建设,具备基本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用设施。
对于人防、石油天然气、石化、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电力等项目,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特别是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消防和本质安全。 其要求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部分不同。 本规范仅对上述建筑或工程的一般消防设计提出了原则要求,但很难更详细地确定这些工程的一些特殊消防要求。 因此,设计中的相关消防要求可按照这些工程的专用消防规范执行。
1.0.3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库)、烟花爆竹厂(库),由于这些建筑内的物质能引起猛烈的化学爆炸,因此防火要求特殊。 相关建筑设计中的消防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炸设备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有专门规定GB 50161等规范。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这些建筑物或工程。
1.0.4 本条规定了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功能场所时的消防设计原则。
当同一建筑内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两种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楼的组合,或电影院、影剧院与商业设施等的组合,不同的功能区域或防火分区应分开。不同地点之间需要确保火势不会相互蔓延。 有关防火分隔要求必须符合本规范及其他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在同一栋建筑内,可能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楼中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它们属于同一功能。
1.0.5本条要求设计者在确定建筑防火要求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设计、实施“预防为本”。 “防救结合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根据不同建筑的特点及其功能和防火灭火的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和当地地理环境,其他应当综合考虑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 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而且要正确处理生产或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1.0.6 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困难等特点。 高层建筑的设计在消防方面应以自防自救为主,特别是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 近年来,我国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越来越多。 本规范虽然对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有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的消防性能,必须通过专题通过本条的相关规定论证方法应当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 论证的程序和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对于更严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虑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合超高层的消防救援设备等。并设置适应超高层建筑需要的消防设施。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救援场所、消防站等。
1.0.7 本规范虽然涵盖范围较广,但很难囊括各种建筑物和设备的全部消防内容、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 它仅涵盖一般建筑消防问题和建筑物的基本消防安全要求。 规定。 设计所使用的产品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和材料标准,所采用的防火技术和措施还必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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