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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设计资质通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规模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值班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财源屋面等专业建筑围护结构工程的设计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原则上不设丙级。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丙级专项资质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C级特种资质承接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本地使用。
第五条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基本性能,从事幕墙的总体设计。 同时,配合建筑设计单位明确双方的分工、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完成工程。 设计任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甲、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统一管理和审批。
相关具体项目可由建设部委托相关协会承担。
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申请审批播出
第七条 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下列资料:第 60 号):
1、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
第二单位设立文件获批准;
3、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聘任(聘任)文件;
4、正式的在职员工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人员关系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5、注册资金、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个单位章程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7、提供符合申报级别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工程获奖证书、典型幕墙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八条 申请与批准: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属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向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授权行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和核实后报送建设部。
2、建设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发给文件,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九条 建设部对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颁发临时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新设立的单位,通过资质的,颁发暂定资质证书)。 ),有效期为2年。 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正规化。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颁发正式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取得官方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质2年以上,且近两年独立承担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不少于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的单位(竣工验收)卡通人物,如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可提出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升级。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可以申请暂定专项资质等级。 最高暂定等级为B级,有效期2年。 期限届满后,持证人应当根据所属单位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智能化建筑设计资质,向建设部提出整改申请。 ,审核合格后,建设部颁发正式资质证书; 逾期不整改的吉祥物,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新设立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审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标准》(工商前置审批)中的人员要求、法人资格及资质规模可提供名称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材料)、技术设备、管理要求等项目进行评估。 业绩要求、获奖项目要求、标准规模内容准备要求、单位成立年龄要求等项目均非必要条件。
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监理播出
第十二条 建设部根据建筑幕墙市场供求情况,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检。 年检内容按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标准(暂行)执行。 年检程度按照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建设[1999]17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严禁无证单位从事幕墙工程设计。 发证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仅供本单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出售、借用、挂靠。 违规者将按照建设部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吊销特种资质证书智能化建筑设计资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已取得特种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的,应当在取得工商名称核准后1个月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按隶属关系划分。 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专项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取证单位聘用的退休工程技术骨干只能在一个单位聘用,并与该单位签订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不得兼职。
第十七条 以欺骗、隐匿等手段取得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补播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按照国家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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