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试点)及有关问题意见通报
(建字[1999]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厅),总后勤部营房司,计划单列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率,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智能建筑工作管理,我部印发《关于建立建筑智能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的通知》 《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江社[1998]194号)ip形象,开展了第一批试点单位的申报和审核。通过审核的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200家单位将现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就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与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智能建筑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市场准入制度,是对智能建筑设计市场的有效管理。 智能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分为三类: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 取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设备选型,并指导、协调和监督系统集成商的深化系统设计(具体请详见建设[1997]290号文件第四条)。 该资质是建筑智能化设计的最高资质。 获得该资质意味着同时获得系统集成资质和子系统集成资质的设计资质,无需申请后两项资质。 鼓励已取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在充实技术实力的基础上智能化建筑设计资质,积极开展系统集成或子系统集成业务。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 取得该资质的单位将在工程设计单位的全面负责和指导下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承接系统集成业务。 获得系统集成专项资质意味着同时获得子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的设计资质,无需再申请后者资质。
(三)建筑智能子系统集成资质。 获得该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单位的指导下,深化单个专业子系统的集成设计或承担子系统集成业务。
二、境外企业进入我国工程设计市场,按照《》(吉市[1986]840号)和《》(建建[1992]18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专门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的单位,我部将根据国外企业进入中国设计市场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业务的情况,制定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定和资质标准卡通人物,并允许集团合格的海外公司在中国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业务。 相关法规、标准另行制定。
三、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与消防专项设计资质的关系。 消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是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的专项资质。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中子系统消防设计审查必须符合公安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专项消防设计资质标准。 “除消防设计外”的,不得承担子系统的消防设计业务; 符合消防专项设计资质标准的,可以承担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在内的各子系统的详细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
四、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与通信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关系。 根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与管理暂行规定》(江社[1997]290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专项资质标准中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在新建或已竣工的建筑物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楼宇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对这些系统的综合管理。 从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设计业务,必须由持有相应通信行业、电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目前的通信与电子工业工程设计资质由建设部、原邮电部、机电部联合批准。 具有上述专业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在现行证书范围内和相应级别的智能建筑中从事相关通信网络工作。 、综合布线及办公自动化系统设计工作智能化建筑设计资质,原证书范围内的专业设计,不需要单独领取智能建筑证书。
五、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与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试点工作自本发布之日起实施。 试点过渡期至199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00年1月1日起,须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建筑智能化业务。 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业务。
199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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