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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消防电梯要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修订内容解读

标题内容 标题内容 (该信息由网络相关人士整理,感谢应聘者的贡献) (该信息由网络相关人士整理,特此感谢应聘者的贡献) ) 1 老年设施修订规定的适用范围 1 老年人设施修订规定的适用范围。 按照新《规范》,需要设计什么样的“老年设施”? 按照新《规范》,需要设计什么样的“老年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规定的适用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规定的适用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可容纳床位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张(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护理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的公共建筑床位20张(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包括全日托老人照料设施和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非集中护理设施或场所,例如全日托老人护理设施、老年人日托设施等。 其他非集中护理设施或者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护理设施。 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养老机构。 2 独立或合建养老设施需要注意的事项 2 独立或合建养老设施需要注意的事项 2.1 新《规范》中对高层养老设施进行了分类作为高层民用建筑的一类 2.1 新《规范》 新规范中,高层养老设施被列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将原规范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建筑列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的标准得到了完善。 24m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建筑列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的标准得到了完善。 独立建筑(含相邻建筑)养老设施高度超过24m的,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上述独立建设(含毗邻建设)的养老设施属于高层民用建筑的一种。 2.2 老年照护设施建设地点的选择 2.2 老年照护设施建设地点的选择 新《规范》第二条:老年照护设施应当独立设置。 老年人照护设施与上下其他建筑物合并时,新《老年人照护规范》第一条规定:老年人照护设施应当独立设置。 老年护理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并时,老年护理设施应当位于建筑物下部,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老年护理设施 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者设施部分的地面位置高度,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一条的规定; (一)养老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者层位高度,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2、养老设施养老设施应当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隔离,其防火隔离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条的规定。 养老机构与其他场所应当采用防火隔离,防火隔离应当符合新《养老机构规范》《标准》的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护设施的选址(独立的,最好在底层)、高度(不应超过其高度(不应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隔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

32m,不宜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在条文说明中作了规定。 规定的解释指出,对一些改造后的建筑,当建筑上下使用功能和楼层布局受到限制时,尽量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指出,对于一些改造后的建筑,当建筑上下使用功能和楼层布局受到限制时,尽量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2.3 老年照护设施外墙材料 2.3 老年照护设施外墙材料 根据新《规范》吉祥物,下列老年照护设施的内外墙、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以下保温材料: A级燃烧性能:新《规范》第一条规定,下列养老设施的内外墙、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设的养老设施; 1 独立建设的养老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物合建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照护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物合建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照护设施。 新《规范》对养老设施外墙、屋顶保温材料原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 与其他建筑相比时应特别注意。 按照明确的消防要求,特别要注意的是,当养老设施面积与其他建筑相比大于500m2时,其外墙、屋顶必须采用具有燃烧性能的A级保温材料。

养老设施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时卡通人物,外墙、屋顶必须采用具有燃烧性能的A级保温材料。 3 老年人看护设施高度 3 老年人看护设施高度 3.1 54m – 高度限制 3.1 54m – 高度限制 标头内容 标头内容 32m,不应大于 54m; 独立建设的三级防火老年护理设施,不应超过2层。 32m,不应大于54m; 独立建设三级防火等级的老年护理设施不应超过2层。 原规范对养老设施的建筑高度没有限制。 新《规范》明确规定不宜超过54m。 而且,原来的《标准》对养老设施的建筑高度没有任何限制。 新《规范》明确规定不宜超过54m。 并且在文章的说明中明确提出“在其他建筑内设置的养老设施或者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养老设施”。 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养老设施的高度和层数也应当符合本标准。”此外,《规范》条款的解释中提到,养老设施的建筑高度老年人大于54m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消防电梯要求,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批。,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论证确定。

该论点得到证实。 3.2 超过32m的区域设置走廊。 3.2 超过32m的区域设置走廊。 根据新《标准》,32m以上区域宜增设可连接老年人房间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走廊。 每层走廊应与疏散区域直接相连。 第三条 32m以上部分宜增设连接老年人住宅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 每层走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所相连。 由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区连接。 老年人照护设施中超过32m及以上的部分,设有连接老年人起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走廊。 发生火灾时,走廊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老年人照护设施中超过32m及以上的部分设有连接老年人客厅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走廊。 发生火灾时,走廊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另一条疏散路线。 当走廊需要关闭时,必须安装与火灾报警联动并能自动打开的外窗。 提供替代的疏散方式。 当走廊需要关闭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消防电梯要求,必须安装与火灾报警联动并能自动打开的外窗。 3.3 24m防烟楼梯间 3.3 24m防烟楼梯间 新《规范》第三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养老设施,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新《规范》第一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养老设施,室内疏散楼梯应当采用防烟楼梯间。 原《规范》中规定,当建筑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要求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32m时,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均须采用防烟楼梯间。 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联合建设还是独立建设,当养老设施层高超过24m时,必须安装防烟楼梯间; 当人文关怀设施楼层层高超过24m时,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 不超过24m时,除直接与开放式外廊相连的楼梯间外,应设置封闭式楼梯间。 除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还应设置封闭式楼梯间。 4 老年照护设施层数和功能 4 老年照护设施层数和功能 4.1 公共活动、康复、医疗用房允许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 4.1 公共活动用房允许设置地下、半地下室 新《标准》第一条:老年照护机构内的公共活动室、老年人康复、医疗用房位于地下、半地下室时新《标准》第一条:当老年人养老设施、公共活动室、康复医疗室设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时,应当设置在地下层。 每个房间面积不宜大于200m2,使用人数不宜大于30人。 应设置在地下一层。 每个房间面积不宜大于200m2,使用人数不宜大于30人。

根据原《标准》,老年人住房不能设在地下、半地下空间。 新《标准》调整了这一标准,允许三种类型的住房。 原《标准》规定,老年人住房不能建在地下、半地下空间。 新《规范》调整了这一标准,允许三类住房(公共活动、康复、医疗)位于地下层。 地下一层设有大型多功能厅和老年集中餐厅(公共活动、康复、医疗)。 人员较多的大型房间,如大型多功能厅、老年人集中餐厅等,今后将无法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未来人口较多的房屋将无法建在地下或半地下。 4.2 3层、3000m2以上——避难室1间 4.2 3层、3000m2以上——避难室1间 3层及以上 3层及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m2以上(含其他建筑3层及以上) )老年人照护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3层及以上老年人照护设施(包括位于其他建筑3层及以上的)老年人各疏散楼梯应设置老年人照护设施二楼及以上的护理设施。 二层及以上养老设施内每个疏散楼梯间应设置一间避难室。 养老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相连的开放式外廊。 与疏散走道直接相连并满足疏散要求的室外外廊。 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相连的开放式阳台。 当连接符合疏散要求的室外平台时,无需设置避难室。

避难室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 2 。 如果避难室可以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平台等,则可以不设置避难室。 避难室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 2 。 避难室可利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一节或消防电梯前室的规定。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原《规范》对老年建筑内设置避难室没有相关规定。 新《规范》对避难室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原《避难标准》并未对老年建筑内设置避难室作出相关规定。 新《标准》对避难室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应注意避难室的安装条件(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3000m2)及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个疏散楼梯旁,12m2)。房间(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3000m2且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个疏散楼梯旁,12m2)。 标头内容 标头内容 4.3 4层-公共活动室设置有限制4.3 4层——公共活动室设置有限制老年护理设施内老年公共活动室、康复、医疗用房位于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建筑面积房间应为地上及以上四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 原《规范》规定,使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 新《规范》在原《规范》中规定,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活动场所和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 新《标准》明确规定了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规模。 除位于一至三层的公共活动室没有尺寸要求外,其他地上楼层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规模都有明确规定。 除位于一至三层的公共活动室外,无规模要求。 其他地上、地下层公共活动室面积不宜超过200平方米,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 下一层公共活动室面积不宜大于200平方米,使用人数不宜超过30人。 4.4 5层,超过3000平方米——设有消防电梯。 4.4 5层,超过3000m2——安装消防电梯。 在设置消防电梯时,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时,原《规范》规定,只有公共建筑超过32m时才应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范》提高了制定标准。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层数为5层及以上时,需要安装消防电梯,且前室短边长度要求不小于2.4m。

当改造工程位于5层及以上时,需要安装消防电梯,且前室短边长度要求不小于2.4m。 改造工程应重视这一规定,满足《规范》对消防电梯安装的新要求。 为了满足消防电梯安装《规范》的新要求,应注意此条。 5 设施、设备和消防设备 5 设施、设备和消防设备 5.1 电梯厅防排烟 5.1 新《规范》电梯厅防排烟不应直接安装在营业厅、展览馆、多功能厅等场所。多功能厅等场所。 养老设施中的非消防电梯应采用新《标准》,不得直接安装在营业厅、展览馆、多功能厅等场所。 养老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当采取防烟措施。 当火灾情况下需要辅助人员疏散时,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规定。 应采取防烟措施。 当需要协助人员疏散时,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要求。 一旦发生火灾,电梯井道可能会加速烟雾的蔓延。 新《规范》强调在电梯厅内采用防烟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电梯井道内烟雾的蔓延和扩大,从而在发生火灾时可能加速烟雾的蔓延。 新《规范》强调电梯厅内采用防烟措施,尽量减少各层隧道内烟雾溢出的影响。 此外,由于老年人身体原因,《规范》还指出,发生火灾时,可利用各层电梯口烟雾溢出的影响。

此外,由于老年人身体原因,《规范》还规定,发生火灾时可以使用电梯进行疏散,但这种电梯应满足消防电梯的安装要求。 需要疏散,但该电梯应满足消防电梯的安装要求。 5.2 消防水带卷盘 5.2 消防水带卷盘 养老机构内应安装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水带卷盘。 消防水带卷盘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消防水带卷盘与室内供水系统之间的距离。对于直接与给水系统连接的消防水带卷盘,消防水带卷盘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30.0m。 本文为新内容。 与普通消防水带相比,消防水带卷盘更轻,更方便老年人照顾设施内的工作人员(本文主要是新内容。与普通消防水带相比,消防水带卷盘更轻便。水带更轻,更容易供老年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女性)使用。女性)。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新《规范》第5.3 款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根据新规范,应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规定解释:因限制难以安装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符合“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规定。 保护区规定说明: 因限制难以安装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符合《室内最大净空高度》 总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的养老设施,保护区总面积不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Ⅰ级的,可以采用“民用建筑”。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设施: “民用建筑”可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使用局部喷水灭火系统。 标题内容 标题内容 原《规范》要求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建筑应当配备自动灭火系统。 新《规范》规定,所有养老机构应当配备自动灭火系统。 灭火系统方面,新《规范》规定,所有养老设施应当配备自动灭火系统。 但对于高度在8m以内、面积不超过1000m2、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I级的工程,适用自动灭火系统。 但对于高度在8m以内、面积不超过1000m2、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I级的工程,可适当放宽要求,可采用自动喷水局部施药系统。 该系统可以从室内消防栓借用水源。 若用水量无法满足时,应放宽要求,可采用自动喷水局部施用系统。 该系统可以从室内消防栓借用水源。 若不能满足用水要求时,也可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补充,并与室内消火栓配合使用稳压设施、水泵和管道。 适用于一种要求,也可由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补充,并可与室内消火栓配合使用,以稳定压力设施、水泵和管道。 适用于一些本来缺乏水池、泵房且无法改造的项目。 有些项目本身就缺乏水池和泵房,无法进行改造。 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新《规范》,应安装火灾探测器和声音报警装置或火灾广播。

新《规范》第一条要求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音报警装置或火灾广播。 规定解释:单个养老设施总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也可以采用独立的感烟火灾报警器。 规定解释:单个养老设施总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也可以采用独立的感烟火灾报警器。 新《规范》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并提出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护理设施可以配备独立的烟雾探测器。 新《规范》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提出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护理设施可以配备独立的烟雾探测器,直接由电池或生活用电供电。 它们安装方便,可以实现独立检测、独立报警。 直接采用电池或市电供电,安装方便,可实现独立检测、独立报警。 5.5 防毒面具 5.5 防毒面具 新《标准》第一条:痴呆老人使用的、2层以上的养老设施,应当按照核定的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新《标准》第一条:对于痴呆老人,2层以上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工具。 此内容是一篇新文章。 患有痴呆症的老年人认知能力较弱。 可以为他们提供个人防护措施,以减少火灾产生的烟雾对痴呆症老人的影响。 此内容是一篇新文章。 患有痴呆症的老年人认知能力较弱。 提供个人防护措施,可减少火灾烟雾对痴呆老人造成的伤害。 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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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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