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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消防电梯要求-2018年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一、修订后的规定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规表情包设计,需要设计什么样的“养老设施”?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张床位(人)并为老年人提供集中护理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全日托设施和老年人日托设施。

其他非集中护理设施或者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护理设施。

2、独立或合建养老设施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新规定,高层养老设施被列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养老设施建设地点选择

规范5.1.1:独立建造的养老设施,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列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建筑列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定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消防电梯要求,标准将会提高。 独立建筑(含相邻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养老设施,列为一级高层民用建筑。

3)养老设施外墙材料

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养老设施的内外墙、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设的养老设施;

2、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的养老设施,且养老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养老设施外墙、屋顶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 改造工程与建筑物结合时应特别注意。 当养老设施面积大于500m2时,其外墙和屋顶需采用具有燃烧性能的A级保温材料。

3、老年人看护设施的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养老设施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m,且不应大于54m; 独立建造三级耐火等级的养老设施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没有对养老设施的建筑高度进行限制,但新规范明确规定不得超过54m。 并且在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提出“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者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养老设施,其高度、层数也应当符合本条的标准”。

(2)32m——超过32m需设置连接廊道

新规范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养老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可连接老年人房间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走廊。 每层走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所相连。 场地已连接。

规范解读:养老设施超过32m的部分设置走廊。 发生火灾时,走廊可以为老人提供另一条疏散通道。 当走廊需要关闭时,必须有与火灾报警联动并能自动打开的外窗。

(3)24m——防烟楼梯间

新规范5.5.13A: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养老设施,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当建筑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新规定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联合建设还是独立建设,当养老设施层高超过24m时,必须安装防烟楼梯间; 不超过24m时,直接与露天阳台相连的楼梯间除外。 ,均应设有封闭式楼梯间。

关于养老设施的层数和功能

(1) 地下及半地下室——允许设有公共活动、康复、医疗用房

新规范5.4.4B:养老机构内的公共活动室、老年人康复、医疗室设置地下或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层,每个房间的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并且使用人数不得超过30人。

规范解读:按照原规范,老年人住房不能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 新规定调整了这一标准,允许三类房间(公共活动室、康复室、医疗室)位于地下一层。 对于大型多功能厅、集中餐厅等大型房间,一般不能安装在地下空间。

(2)三层,超过3000m?–搭建避难所

新规范5.5.24A:总建筑面积3层及以上大于3000平方米的老年照护设施(包括位于其他建筑内的3层及以上)卡通人物,应当位于该建筑的二层及以上老年护理设施。 每个疏散楼梯间附近均设有避难室; 养老设施设有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相连的开放式阳台、与疏散走廊直接相连的室外平台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的,可以不设置避难室。 避难室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 避难室可利用疏散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没有与避难室相关的要求,但新规范对避难室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应注意避难场所的安装条件(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和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个疏散楼梯旁12平方米)。

(3)四楼——公共活动房间设置有限制

新规范5.4.4B:养老机构中的公共活动室、老年人康复、医疗室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用户数量不应大于30人。

规范解读:原规范规定,使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得超过三层。 新版条例明确规定了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性质、面积和数量。 除位于一至三层的公共活动室外,无规模要求。 其他地上、地下层公共活动室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不超过30人。

(3)五层,超过3000m?–配备消防电梯

新规范7.3.1:五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养老设施(含其他建筑五层及以上)应当配备消防电梯。

新规范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规范解读:原规范规定,高度超过32m时必须安装消防电梯。 新规范提高了设定标准。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楼层为5层及以上时,需要安装消防电梯,并要求前室短边的长度。 新规定对改造项目影响较大,涉及整栋建筑的电梯改造。

设施、设备及消防器材

(1)电梯厅防烟

新规范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应设置电梯候车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消防电梯要求,不得直接安装在营业厅、展览馆、多功能厅等场所。 老年人护理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当采取防烟措施。 当发生火灾时需要用于协助人员疏散时,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设置的要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对养老设施非消防电梯没有特殊规定。 一旦发生火灾,电梯井道可能会加速烟雾的蔓延。 新规定强调在电梯厅内采取防烟措施,尽量减少井道内烟雾对各楼层的影响。 此外,规范还规定,发生火灾时可以使用电梯进行疏散,但这种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安装要求。

(2) 消防水带卷盘

新规范8.2.4:老年护理设施应安装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水带卷盘。 消防水带卷盘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规范解读:本条为新增内容。 消防水带卷盘比普通消防水带更轻,更容易被老年护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女性)使用。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新规范8.3.4:养老设施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解释:因条件难以安装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符合“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总防护面积不超过1000m2、有火灾危险的民用建筑”条件级别不超过中等危险级别 I” 高级护理机构可以使用局部喷水灭火系统。

规范解读:原规范要求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老年建筑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 新规范提高了标准,所有老年人照护设施均应配备。 但对于高度在8m以内、面积不超过1000m2、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I级的工程,可适当放宽要求,可采用自动喷水局部施药系统。 该系统可以从室内消防栓借用水源。 若不能满足用水要求时,也可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补充,并与室内消火栓配合使用稳压设施、水泵和管道。 适用于一些本来缺乏水池、泵房且无法改造的项目。

(4)自动灭火系统

新规范8.4.1: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房间和公共走道应当配备火灾探测器和声音报警装置或火灾广播。

规定解释:单个养老设施总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也可以采用独立的感烟火灾报警器。

规范解读:新规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提出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老年人护理设施可配备独立烟雾探测器,直接采用电池或家用供电电、安装方便,可实现独立检测、独立报警。

(5)防毒面具

新规范5.5.24A:痴呆症老人使用且2层以上的养老设施应按照核定的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规范解读:本内容为新修订的文章。 痴呆老人的行为和认知能力较弱。 为他们提供个人防火措施,可以减少火灾产生的烟雾对痴呆老人的危害。

最后编辑:
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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