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域音乐剧真正进入中国观众的视线是在本世纪初。 2002年,上海大剧院推出原创百老汇音乐剧《悲惨世界》,让很多中国观众第一次近距离体验音乐剧的魅力。 音乐剧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只有20年左右。 从最早引入原创剧目,到现在的改编剧和原创剧目,音乐剧市场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态。 近20年来,音乐剧经过探索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音乐剧创作和演出合作过程中的参与者也越来越多元化,从大型机构到中小型机构,甚至个人。 然而,音乐剧法律服务,特别是音乐剧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由专业法律从业人员提供的仍然很少,也缺乏案件积累和法律实践经验。 因此,法律服务从业者似乎无法向各类音乐剧参与者提供成熟的风险提示建议和合规意见。 音乐作品都是投资大、产量大的项目,属于知识产权密集型项目。 本文旨在为音乐剧项目的各类参与者提供音乐剧全产业链知识产权合规审查的初步法律建议。
此外,由音乐剧衍生出的后续产业链,如录音、影像制品及发行、非剧场演出等,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1、合规背景:从音乐创作及合作模式看知识产权合规的基本要素
(一)合作协议性质:多方协议vs两方协议
笔者曾从事授权行业法律服务,处理知识产权合规事务及相关合同审查事务,包括:国外著名品牌及形象通过授权进入中国并进行商业使用,例如国外著名品牌的转让和动画形象传入中国后卡通形象,发展了儿童剧。 这种合作模式与海外进口剧在中国音乐剧市场的合作模式非常相似。 许可协议一般采用多方协议,两方协议很少出现。 以往,海外剧在中国演出市场较为常见的合作模式是采取多方协议。 将中外各方共同纳入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权利和义务,使协议各方充分了解。 与双方一对一的协议相比,可以起到相互制约、增加信任的作用。
也有法律从业者建议,应避免签订多方合作协议,否则,一旦一方行为在合同履行上存在缺陷,就会影响多方履行,甚至从根本上违反多方合作协议。 。 该声明主要认为,在个别合作伙伴履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仅对单一违约方进行处罚,并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修复,以尽可能维持整个项目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多方合作项目本身就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行动。 即使合作双方分别签署了两方协议,整个项目也会因为其中一项协议的违反而无法实现其目标。 如果双方分别签署多份协议,法官和律师在解决每份协议的争议时处理案件会更加困难,因为需要多名外人到庭查明事实。 因此,笔者认为,包括音乐剧项目在内的大型项目的合作,采取多方协议,尽可能细化合作条件。 项目参与方应同时了解相关情况。 合同的进展。 即使一方违约,其他主体也可以按照协议参与争议解决或协助谈判。
(二)音乐项目合作协议签约方:中小音乐IP作者VS音乐大IP制作人VS音乐演出经纪人
音乐剧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风靡欧美。 目前,世界上最引人注目的两场音乐剧演出分别在伦敦西区和百老汇。 笔者早年在伦敦读书时,曾在学校附近看到过许多音乐剧院。 国外音乐剧的演出模式是在固定剧场演出一部剧目,演出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甚至十几年。 这种制作和表演模式,使得一部剧的前期打磨成为了一件费力的工作。 伦敦西区音乐剧的制作模式是音乐剧制作方囤积大量IP。 制作方在购买之前,对音乐剧的主题有一个想法,然后根据自己的想法购买、改编剧本、音乐作品等个人小IP。 ,形成音乐剧大IP后,组织商业演出并盈利。 欧美音乐剧在进入主流院线之前,通常都会在一些小剧院经过试镜,进一步打磨剧本和内容,直到作品达到相对成熟的阶段,而主流演出市场的院线、投资机构、只有在商业机构的帮助下,它终于可以进入大城市的大剧院,开始日常演出。 [我]
可见音乐剧的积累是漫长的,音乐剧制作人是这个项目的中间力量。 但对于不同规模的音乐剧,其制作者的职能资质和工作范围在实践中也有所不同:1)对于小型音乐剧制作者来说,他们通常在创作音乐剧管理和财务运营的同时进行商业演出,与外包公司进行票务、演出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如:西区音乐剧《发胶》[ii]; 这两个主体共有两个职能,即:表演制片人——负责音乐剧的创作、改编、排练等艺术创作工作; 演出经纪人——负责融资、票务、宣传、剧场、演出管理等职能(例如:百老汇经典音乐剧《芝加哥》,音乐剧版权方和国际巡演公司分别承担演出经纪人的职能)演出制作人和演出经纪人,都属于音乐剧制作人的范围。)
音乐剧制作人作为音乐剧项目的核心主导者,在签约过程中扮演着核心签约主体的角色,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继承(通过签署版权转让协议、授权协议等):与上游独立小IP版权方对接,购买或获得授权,以音乐剧为目的再创作单部作品,即:采集、改编、包装重组获得了音乐剧的单一小IP,形成了大IP。
启动(签订商演协议):对接下游市场参与者(演出经纪商、剧院)进行商演,实现综合音乐IP的价值。
特殊参与者:投资者。 音乐剧项目除了上述三方参与外,任何合作环节还可以包含资本合作。 对于投资者注资的风险防控和合同审查,将根据投资者所在音乐产业链的不同环节进行风险防范和合规审查。 例如:投资音乐剧制作时,投资者可以为上下游参与者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和商业条款合规审查,并像音乐剧制片人一样工作; 投资者作为音乐剧商业经纪人,对上游音乐剧制作方的作品进行调查,并对商业条款进行合规审查。
2、当前中国音乐剧项目合作的签约模式及知识产权合规特点(以进口剧合同纠纷案件为例)[iii]
(一)案件背景
几年前,一部风靡海外的音乐剧曾与中国演出机构进行商演合作,但剧组人员来华试镜后,全部工作人员出境,拒绝继续商演。 当时剧院和售票处已经发票,销量不错。 但最终,由于国外演出团队拒绝演出,导致大量退款。 由于根本违反了合作协议,涉案各方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这份合作协议进行赔偿。
笔者根据法院判决书披露的合作协议细节,将本次音乐合作项目的合作方式及签约形式整理如下。
本案的商业演出是由两个合作系统完成的,对应两份合作协议。 商演项目的合作方包括A、B、C、D、E。音乐剧版权方制作了该音乐剧,但未将其纳入商演合作协议中。 本次音乐剧商演合作项目的两份合作协议分为:1)以A公司为核心签订合作协议。 一方面会对接上游音乐IP的版权方,另一方面会对接所有演出经纪人(这里特指中国演出经纪人); 2)与C公司为核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作为中国演出的龙头经纪公司,管理国内音乐剧演出的其他外包机构。
本案中受到争议并诉至法院的协议是中国三名演出经纪人的协议(蓝线)。 但该协议的根本违反发生在其上游协议中,即:三方协议红线的根本违反。 但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各方报道来看,国外演出团队拒绝本案演出的原因是国外版权人认为演出的客观条件不符合与演出方的约定。绩效经纪人(A公司)。 因此,本案争议协议是两份案外协议违反所带来的连锁后果。
(二)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的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1、签订多方协议。 从判决书披露的细节来看,本案违约的症结在于A公司作为商业生产者未能妥善承担起承上启下的责任。 接上上文:与版权人的合同中明确了具体的履行规则ip形象版权转让费,并向中方合作方披露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发起:配合中方落实版权方履行规则。 如果以A公司为核心的协议中包含了上游音乐剧的著作权人并明确了演出规则,也可以防止或避免下游演出经纪人的违约行为。
2. 合同谈判之前应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从本案纠纷中可以看出,下游主体缺乏对上游主体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将直接导致整个项目实施的失败。 签订合同时,商务谈判和商务条件的前提必须是对知识产权有充分的调查和了解,评估知识产权是否会给合作带来限制和障碍,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商务合作条件。知识产权评估。 在签订大型文化项目时,签约方会更多地关注合同表述的修改,而忽视起草协议前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工作。 商业伙伴往往认为,只要作品本身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就不会有知识产权合规风险。 事实上,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链上的任何主体,下游主体都必须为上游主体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权利的转让和归属应当一一审核确认。
3、音乐合作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合同的合规审查规则
(一)音乐剧的知识产权、产权及其归属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上图列出了音乐剧大IP中所有应该审查的对象,并针对这些对象提出以下审查思路。 这些思路和规则不仅让音乐剧合作协议签署方能够调查上游知识产权的缺陷,也为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合作谈判提供依据。 但当下列审查要点不符合或不能完全满足订约方的要求时,并不一定会导致无法签订合同,但可以用来协商价格或增加额外的限制和条款作为讨价还价的依据调整双方议价地位,制定更合理的合作价格,促进更公平的合作。
01 权利主体资格审查
(1) 对于音乐剧中包含的单个小IP
A、如果是自创作品,应审查:该作品是否已公开? 应要求作者在合同中承诺作品为独立创作,不存在权利缺陷;
B、如果是非原创作品,应审查:是否通过授权改编、委托创作、转让等方式获得? 再创作时是否已获得原作者的改编权,改编作品是否具有商业化演出的权利? 能否出具相关合同和承诺书来证明上述事实?
C、如果是职务作品,则应审查:公司作为作品的权利人是否获得了员工创作的作品的全部著作权? 公司对员工是否拥有绝对控制权? 双方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知识产权归属的声明? 应要求作者单位承诺作品为自主创作,不存在权利缺陷;
D、是否包含可以受商标权、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否已提出申请,是否已注册或授权?
(二)对于音乐剧大IP
E. 作品或部分作品是否已出版或传播? 合同中应承诺该作品为自主创作,不存在权利缺陷,或者改编作品与上游单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存在权属纠纷;
F、制作音乐剧之前,是否调查过上游小IP的权益缺陷或获得相应的无瑕疵承诺? 应要求音乐剧制作人为每个小型IP出具所有权文件或无瑕疵的承诺;
02 维权内容审核
(1) 对于音乐剧中包含的单个小IP
单个小IP的权利人应当保障向音乐剧制作者交付的作品的权利,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所有权利。 核心权利包括:修改权、改编权、表演权。
(二)对于音乐剧大IP
音乐表演经纪人应当保证从音乐剧制作者处获得的作品的营业性演出权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全部权利。 权利的核心内容是绩效权。
03 权利的取得方式及权利的性质
除自主创作外,获得知识产权的常见方式有授权、转让、委托创作三种。
A、转移。 法律风险小,获得的作品价值高。 但仍需审查转让合同中的作品及权利内容,特别是是否有人身权归属的约定。 传统著作权法在理论上否定人格权的可转让性,但在实践中,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转让,法院会予以支持。
B. 许可授权。 三种授权方式对作品的控制权存在明显差异,需要审查相关合同中的授权条件、权利使用限制以及授权性质,确定原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权。工作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工作的经济价值。
– 独占许可授权:法律风险相对较小表情包设计,通过此获得的作品价值相对较高,仅次于通过转让获得的作品的经济价值。
-独占许可:法律风险较小,由此获得的作品的经济价值高于独占许可获得的作品的经济价值。
– 普通许可:法律风险较高,这种方式获得的作品经济价值较低。
C.委托创作。 审查委托合同中权利内容及归属的约定,特别是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约定。 同时调查委托作者是否独立完成创作,委托合同中是否有针对受托人抄袭行为的附加救济措施(例如对作品抄袭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规定惩罚性赔偿) )。
特殊情况:该音乐剧根据其他系列IP作品改编。 如:电视剧改编、游戏改编、电影改编等。音乐剧制作者需要同时审查两层权利归属,即:上层剧集IP的归属(对于权利人而言)电视剧作品、游戏作品、电影作品),以及上层个人小作品的权利人。 知识产权归属(系列IP中的单个IP是否为原创获得?还是通过委托创作、转让、授权获得?)
04权利行使方式及规则
本案所涉纠纷系因不遵守履约规则引发的违约行为而发生。 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演出规则是上游音乐剧制作方与演出经纪人之间制定的。 显然,合同细节并没有体现在下游演出经纪人之间的合作协议中,除了合作过程中的联系和沟通协助外。 除了落实履行规则外,在合同签订之初ip形象版权转让费,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合规审查,尽可能消除版权方的障碍。
例如,本案中,A公司与制片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演出规则可以: 1)A公司与下游演出经纪公司合作时,均应向下游合作方披露,下游合作方应向A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合作伙伴也可以洽谈合作事宜。 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同步告知下游合作伙伴原合同中版权方的详细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上下游合同连锁违约造成的损失; 2)其他下游演出经纪公司、A公司、音乐剧制作承包商同时签订合同,上游知识产权使用规则可同时告知多方协议中的签约方,避免造成连锁违约由于多方信息不对称。
05侵权纠纷历史检索
对音乐剧的参与者或权利人进行尽职调查后,应在缔约方所在国和演出演出国进行诉讼调查,以核实音乐剧或相关版权人是否在已提起诉讼或有诉讼史,并对争议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或附加限制,排除可能出现的类似争议。
4. IP合规规则的适用场景
(一)音乐剧海外引进
1、海外原创进口剧:国内合作方承担国内演出经纪人角色,需要对接国外演出经纪人、国外版权方。 建议签订三方或多方协议,共同引入相关主体加入协议,并与音乐剧中的大小IP一起进行考察、洽谈价格、签订合同。
2、改编海外音乐剧:国内合作方将担任中国版音乐剧的制作人和演出经纪。 制片方对接海外上游音乐剧制作,接受其大大小小的IP进行改编、再创作,并以音乐剧制片人的身份与海外版权方签订合同,对原剧的所有知识产权进行尽职调查。 中文版演出经纪人只需与中文版制作方签订合同即可。
(二)本土原创音乐剧
音乐剧制作方对接单个小IP的上游作者积累作品,获得改编、演出等权利,然后融入到国内大型音乐剧IP的演出中。 国内演出经纪人与制片人和承包商联系,承接商业演出。
(三)本土音乐剧全面走出去
音乐剧制作方对接单个小IP的上游作者积累作品,获得改编、演出等权利,然后融入到国内大型音乐剧IP的演出中。 音乐剧制片人与外国演出经纪人接洽时,国内制片人应与所有外国经纪人签署多方协议以确定演出细节。
结语
涉及音乐剧的知识产权及产权服务及相关合同合规服务属于法律服务中相对较小的领域。 音乐法律服务和音乐剧一样,都是摸着石头过河。 法律服务经验跟不上市场发展的步伐,使得音乐合作项目中的承包主体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笔者结合自己多年与国外品牌的服务经验,尤其是更接近音乐剧合作方式的授权行业的法律经验和知识产权经验,为音乐剧项目的参与者提供一些简单的帮助,希望能够询问方向并尽可能保护它。 流行的新娱乐产业。
[i]谈伦敦西区音乐剧(下),绿边社微信公众号,2020-11-07
[ii]解密音乐剧《西区》的制作营销模式,文化产业评论微信公众号,2016-04-10
[iii](2016)沪0101民初5322号判决书
文:周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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