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如今,服装店里不同品牌频繁“搭配”,明星的“山寨装”也时常被诟病。 服装市场抄袭之风明显。 时装设计师和品牌能否利用版权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服装、设计、样品可以构成作品吗?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探讨服装设计过程中不同作品的构成要件,希望能为服装相关权利人成功维权提供有益参考。
相关案例
案例一
1999年12月15日,在中国美术学院实习的女服装设计师胡女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老师奚老师的“春天的故事”服装系列抄袭了她的设计。 计划服装设计面试作品集怎么弄,侵犯了她的服装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此案成为我国第一起服装设计纠纷案。
法院裁定,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二维或者三维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范畴。 本案中,原、被告独立设计了具有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的服装。 从其艺术造型、结构、色彩等外在形式来看,都具有很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实用性与实用性的结合。 融合性与艺术性、中西文化的现代美感,是受我国版权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服装艺术品应当是色彩、图案、形状、组合、修饰的整体表现。
对比本案原告和被告设计的服装作品,整体表现形式不同,所表达的情感也不同。 因此,被告不存在抄袭原告的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2005年11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上海金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金泽成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某提起的诉讼。 、上海正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吉达系统某服装厂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第二原告通过转让协议获得了“99112连体防护服”的产品设计图纸、样品、样衣等全部相关知识产权。 原告称,三被告未经客户同意,采用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型号生产涉案服装并交付给客户。
法院认为,服装设计图样同产品设计图样一样,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品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模型来源于设计图纸,也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本案涉及的样衣的美观与实用功能是密不可分的。 由于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卡通人物,其功能部分应通过工业产权法进行调整。 因此,它只是实用产品,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行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应包括将作品从二维复制到三维。 然而,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仅指审美或艺术表现部分的复制。 一般来说,具有原创性但不美观的设计只能作为图形作品受到保护。 根据此类通用设计图构建或制造产品,不涉及美学或艺术表达的复制,也不构成版权法含义内的复制。 本案涉及的服装设计图就是这样。 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按照设计图纸生产成衣,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而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确定被告是否获得了服装设计图纸并根据设计图纸生产了服装。 因此,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根据服装模型的形状、规格裁剪布料制作服装的过程,属于对服装模型的复制,构成对原告服装模型著作权的侵犯。
生活中,我们时常发现不同品牌的服装风格时不时地“碰撞”。 不同品牌的衣服在款式、颜色上极其相似甚至相同,这已成为服装店里常见的景象。 然而,服装作为一个创意产业,充满灵感和创意的服装是服装设计师智慧和汗水的结晶。 为了捍卫自己的辛勤劳动成果,一些服装品牌和时装设计师纷纷拿起版权武器来维权。 但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对于服装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并无明确规定。 那么,服装设计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如果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版权是通常用于保护服装款式的一类权利。 服装款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书面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原理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通过以上两个代表性案例,我们可以梳理出当前我国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
成衣艺术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服装的性质,我国司法实践将服装纳入艺术品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艺术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二维或者三维造型艺术作品。 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此类造型艺术作品只能供观赏而不能具有使用价值。 艺术作品应包括纯艺术作品和应用艺术作品,其中应用艺术作品是应用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的交集。 服装以其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外在形式呈现出艺术美感和独创性,并具有实用价值。 它是实用艺术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 因此,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也适用于服装。 至于服装的艺术美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的程度,则需要交由司法裁判员自行判断。
服装既实用又艺术。 然而,只有实用性和艺术性能够相互独立的服装才能作为艺术品受到版权保护。 换句话说,为了让服装受到版权保护,其艺术美必须在物理上或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 案例2涉案服装之所以不受著作权保护,是因为涉案服装的美观与实用功能密不可分。 毫无疑问,设计师在进行美学设计时必须考虑功能性。 其所谓的美吉祥物设计,是不能脱离服装的实用功能而独立存在的。 争议服装因其美观而不能独立存在,不能作为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服装图形作品的权益如何保护?
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品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服装模型是专门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类板材。 它们是根据服装产品的特定需求而推出的产业模式。 服装样品是服装设计图样在工业生产中的具体应用,也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复制的含义包括对作品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 但对于服装设计图样的复制,我国司法实践往往认为这种复制仅指审美或艺术部分的复制。 由于服装设计图纸往往只能概括地反映设计师的想法和理念,服装往往不是简单的三维表现。 服装制作还有进一步的设计和丰富过程。 服装模型非常详细,包括具体的尺寸、尺寸、装饰布置、结构等,按照服装模型生产的成衣和服装模型基本没有区别。 因此,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对服装设计图样的复制并不体现审美艺术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至于服装样品,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服装设计图样的权利,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接触过服装设计图样。 在第二起案件中,法院指出,由于不能确信被告获得了服装设计图纸并根据设计图纸生产服装,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著作权的侵犯。设计图纸。 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保留了原告的服装样品,且被告生产的服装仅对原告生产的服装进行了少量修改。 因此,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服装模特的著作权。
综上所述,只要服装设计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服装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图样著作权保护和服装样品著作权保护。 服装、服装设计图、服装样品因其处于服装生产的不同阶段服装设计面试作品集怎么弄,其著作权保护有所不同。 每个都有不同的要求。 我国是服装生产大国。 服装行业的抄袭势必影响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自动生成版权保护,非常适合流行周期短的服装设计领域。 对于广大遭遇抄袭的服装生产企业来说,正确利用版权作为武器将是合理维权的重要途径。 (石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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