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进行商标制度改革。 在商标授权确权制度领域,相关改革呈现出一些共同趋势。 最显着的共同点在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和新商标类型的接受程度提高。 此外,弱化属地原则、强化注册商标使用义务、提升行政程序在解决商标争议中的地位、优化商标注册流程、商标申请和注册电子化、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的加强也是近年来的事。 改革的共同基础。
区域或全球国际条约对国家/地区商标改革的影响不容忽视。 2015年12月,更新了《欧盟商标条例》和《成员国协调立法指令》。 这两份文件成为此后欧盟成员国商标制度改革的基础和方向,极大地促进了欧盟商标制度的一体化。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促进了加拿大、俄罗斯(报告未涉及)等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TPP协定”)的签署推动日本修改国内商标制度。
目前,有不少学者和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关注世界商标制度的改革。 但大多只是孤立的研究,是针对某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并没有联系到改革情况进行梳理。 并且有一些论文和知识产权媒体,可能会因相互引用而造成虚假信息传播。
因此,笔者试图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改革进行梳理,以呈现改革的全貌。 由于字数限制,本次以欧盟地区作为系列综述文章的开头。
欧盟和英国近年来的一系列商标制度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商标制度的一体化,改革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为保证信息来源的准确性ip形象,作者以WIPO和EUIPO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文字和信息为标准,参考权威学者的讨论形成本报告内容。
一、欧盟商标制度简介
目前欧盟有两种并行运行的商标制度。
一是以《欧盟商标条例》为基础的欧盟商标制度(以下简称EUTM制度)。 来自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欧盟商标,这些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受到平等保护。 该制度始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996年4月1日,欧洲共同体正式开始接受欧盟(EC)商标申请[1]。
受《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影响,EUTM制度结构与我国相似,但申请和审查流程存在差异。 首先,在商标的实质审查中,我国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不仅审查商标是否存在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还审查近似的相对理由。 欧盟商标审查机构仅审查商标是否违反绝对理由,但申请人可以付费索取商标近似检索报告。 其次,在异议程序设置方面,EUTM异议程序只能由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合法授权的原产地或地理标志所有人以相关理由提出。 异议程序设置了冷静期制度,异议人可以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 如有异议或与对方协商。
另一种是基于国家商标法律体系的单一国家国内商标制度(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成立了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实施统一的商标制度),申请人通过单一国家商标申请机构申请商标。商标局。 注册成功后,该商标在该国家受到保护。
EUTM体系与成员国商标体系之间的协调是通过《成员国商标立法协调指令》进行的。 第一个关于成员国商标立法协调一致的指令[2](以下简称指令)于1988年通过。2015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欧盟商标法改革的最新计划。 12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新的《成员国商标立法协调指令》(欧盟指令2015/2436,以下简称《指令》)[3]以及新的《欧盟商标立法指令》商标条例”(欧盟指令第2015/2424号条例正式文本,以下简称条例)[4]。 《条例》对欧盟商标制度进行了修改,《指令》对成员国商标法改革提出了要求。 两者内容一致,从而促进整个欧盟商标制度的趋同。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进行申请,指定延伸至整个欧盟的领土以接受EUTM体系的保护,或指定延伸至单个成员国或英国的领土。
2. EUTM制度改革
第2015/2424号法规的大部分修正案已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但由于二级立法机关发展和完善的需要,部分新法规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中对EUTM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改革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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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EUTM申请注册便利化措施。 包括以下措施:
1. 更改名称。 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共同体商标(CTM)更名为欧盟商标(EUTM)[5]。
2.优化申请路径。 取消申请人通过国内商标机构或比荷卢知识产权局转移欧盟商标申请的途径。 改革后,申请人只能向更名后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申请。
3.更新申请方式。 不再接受直接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只能通过电子申请方式申请欧盟商标。
4.简化了部分程序。 一是简化证明材料提交程序。 与商标申请相关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网站上找到。 不再需要以附件形式提供文件,只需提供证明文件的网页链接即可。 二是放宽了提交译文的要求。 除商标申请、注册和续展的官方语言外,其他证明文件可以用欧盟任何官方语言提交,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语言的译文可以在审查员或对方当事人审查后提交要求它。
5.调整了部分手续的时限。 例如,要求优先权的时间由申请后3个月内改为同时提交申请[6]; 例如,指定欧盟国际注册商标的商标异议期限由原商标国际公告日后三个月改为三个月。 几个月内,国际公告日后一个月后缩短为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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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机构主体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也符合指令对成员国的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修改:
1.扩大可注册商标的范围[7]。 商标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要求已被删除,只要该标志在注册簿上的表示方式“使任何人能够清楚、明确地识别保护的客体”。 任何形式的表述都是可能的,只要它“清晰、准确、清楚、易懂、易懂、持久和客观”。 这使得一些新型商标的注册可以接受,例如全息商标和气味商标。
2.修改了商标驳回或无效的绝对理由。 一是配合扩大可注册商标范围,将不能注册的功能性标志范围从“形状”扩大到“其他特征”[8]。 二是增加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与葡萄酒有关的传统术语、传统特征保证、受成员国或欧盟相关法律和公约保护的植物品种等不能注册为商标的规定[9]。
3.完善商标驳回、无效的相关理由。 《条例》向所有商标和其他显着标志的在先权利人开放异议程序,包括企业名称、商号、招牌、域名、跨地区合作社名称、国有机构名称等。
4.加强声誉商标保护。 《条例》规定,如果在先商标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取得一定声誉,或者在欧盟注册并取得一定声誉,无论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如果在后商标无正当理由使用的,不予受理。 公平获取利益或者损害在先商标的显着性、声誉的,不得注册在后商标; 已经登记的,宣告无效[10]。
5.推出了一种新型商标——欧盟认证标志(EU Certification Marks)[11]。 此类商标要求商标使用者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原材料、产品的制造方法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精度或其他特定品质满足证明标志的特定要求。 规定的质量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它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认证标志持有者不能自行使用该认证标志; 二是证明商标不能作为地理标志使用。
6、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填写要求发生变化。 《条例》实施前,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可以将尼斯分类中的类别名称申报为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授权网站,商标保护范围覆盖整个类别。 新《规定》要求申请人申报的商品和服务的描述应当足够清晰、准确,以便于确定商标的保护范围。 如果申请人在尼斯分类中声明了一个类别标题,则保护范围仅限于标题字面含义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能涵盖整个类别。
7.关于商标代理人转让注册商标的新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抢注欧盟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将该商标转移到自己名下,除非商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有正当理由。
3. 关于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的第 2015/2436 号指令的要求
《指令》为欧盟成员国调整国内商标法设定了最低标准。 这些最低保护标准与条例的内容一致。 两者同时进行,从而确保成员国和联盟层面提供的商标保护的一致性。 《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19年1月14日前调整本国法律以实施《指令》; 但是,除指令第45条有关撤销或无效的规定外卡通人物,成员国应在2023年1月15日之前实施。
《指令》生效后,各欧盟成员国将建立至少具有以下一致内容的授权确认制度,并与欧盟商标注册程序规则保持一致:
1. 成员国应允许任何有区别和可识别的标志注册为商标[12]。 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和提交附图的要求与前述EUTM体系的要求一致。
2. 限制成员国商标不注册和无效的绝对和相对理由的基本范围[13]。 《指令》所列成员国商标法应包含的绝对理由比我国《商标法》中的绝对理由更广泛。 《指令》将受成员国或欧盟相关法律和公约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与葡萄酒有关的传统术语、传统特征保证以及植物新品种纳入禁止商标范围。 同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也被纳入商标不注册或无效的绝对理由。 相对理由,《指令》明确规定“应确保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的所有人能够依靠这些权利阻止相关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3、与《条例》一致,《指令》要求成员国保护整个欧盟或任何成员国在不同和不相似商品上的声誉商标(具有声誉的商标)。 声誉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所有者有权阻止他人不当使用或损害声誉商标的显着性或声誉,并有权阻止他人在不同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14]。
4.商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抢注欧盟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将该商标转移到自己名下,除非商标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有正当理由[15]。
5、规定了使用商标的义务。 商标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不使用该商标或者五年内停止使用该商标的,该商标应当被撤销。 在侵权程序中,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后使用该商标,也不得依赖自己在先的商标主张,在后商标不得注册或宣告无效[16]。
6. 成员国应准许集体商标注册,并可注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相关规则与欧盟集体商标规则一致。 《指令》中,集体商标是指能够将团体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主体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申请集体商标,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规定,其中至少应当载明加入集体商标组织的条件和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 该指令还明确了集体商标拒绝注册、撤销和无效的理由和程序。 认证标志的规则与EUTM体系一致[17]。
7. 成员国可以在商标注册之前规定第三方代表制度[18]。
8. 成员国应允许商标申请的分割、商标的部分驳回或无效以及商标的部分转让[19]。
9.成员国商标注册申请中申报商品和服务的要求应与前述EUTM体系的要求一致[20]。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商标应指定商品或服务。 未能提交说明将导致商标保护范围受到限制[21]。
10. 成员国应规定商标异议的行政程序,至少规定在先商标的所有者和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所产生的权利人有权提出异议。 该指令强调,注册商标只有在实际使用后才应受到保护。 异议人引用在先商标权提出异议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自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已经使用引证商标五年。 被异议人有权要求异议人提供引证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明。 如果异议人未能提供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明且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异议申请将被驳回。 无效诉讼也适用上述规则[22]。
11. 成员国应提供有效的商标撤销或无效行政程序。 撤销的理由包括连续五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以及该商标已成为通用或误导性标志。 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绝对理由和损害在先商标权、企业名称、地理标志、地方政府名称等相对理由。 应允许部分无效和部分撤销。 此前,一些成员国(如法国、德国和西班牙)只允许通过法院诉讼来否定商标的有效性。 该指令生效后,成员国将制定商标无效和撤销的行政程序[23]。
12. 商标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十年。 续展是在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成员国可以规定缴纳续展费即构成申请。 续展手续应当告知,商标主管部门应当在注册期限届满前至少六个月通知商标权人。 商标续展期至少为期满前6个月,宽限期为注册期满后6个月。 商标可以部分续展[24]。
此外,虽然此前的《指令》草案提出成员国在商标审查中取消类似相似等相关理由的审查,但最终生效的《指令》并未采纳该条文。
4、基于《指令》的成员国改革
欧盟成员国相继修订了国内商标法,使之符合该指令的要求。
德国通过《商标法现代化法案》[25],对其《商标法》及配套制度进行一揽子改革。 修改内容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法》中商标适用程序和相关费用的立法。 2019年1月14日,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和撤销程序的修正案将同时生效。 5月1日后,申请人可以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宣告该商标无效或撤销。
2019年11月13日,法国发布法令(第2019-1169号法令),修改其知识产权法典(CPI)中商标法第七部分。 该法令已于2019年12月15日实施,行政机构程序部分将于2020年4月1日实施[26]。
英国已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2018年商标条例》将该指令纳入英国法律。目前,英国与欧盟已签署脱欧协议,但在2020年12月31日脱欧过渡期结束之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将继续对英国有效。 过渡期间,英国知识产权局将保持开放,英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过渡期结束时,英国知识产权局将把近 1400 万个欧盟商标直接转换为相应的英国权利[27]。
2018年12月27日,西班牙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了《西班牙商标法》的改革内容。 2019年1月14日起商标授权网站,改革主体部分正式实施; 2019年4月30日,修订后的《西班牙商标法实施条例》发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 而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商标无效和非司法程序失效的条款部分将推迟至2023年1月14日。除了扩大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外,更新了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西班牙法律的修订还将驰名商标和声誉商标制度统一到了声誉商标制度之下。 中间。
芬兰商标法修正案于2019年5月1日生效。2018年10月30日,匈牙利通过了《关于2018年某些知识产权法案修正案的第LXVII号法案》,该法案经议会通过,修改了其商标制度按照《指令》的要求进行。 该法案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28]。
丹麦为落实《指令》而制定的《商标法及其他法案修正案及废除集体商标法法案(2018年12月18日第1533号法案)》也已于1月1日起生效, 2019[29]。
波兰早在2016年4月15日就修改了工业产权法,并更新了商标注册程序,以符合指令的要求。
1
结尾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中国商标》杂志目前正在征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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