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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非常关注争议商标的实体问题。 事实上,商标授权确权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作用不容小觑。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程序权利,下面我们总结一下王世军收集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只要没有列出法律条款,是否就构成超范围审查?
申请人:A公司
国际分类:35
A公司在第35类“广告”及其他服务中注册了“众一宝宝”商标,B公司提出了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系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遂宣告系争商标无效。
面对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之一是B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未主张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超出复审请求范围作出被诉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法官解读
那么,审判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根据无效宣告的事实、理由和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申请和辩护。
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
(一)根据申请行政行为的特点,其审理范围一般限于申请人在申请中明确说明的理由和补充理由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与上述申请内容直接相关的,可以一并审查。
“漏审”、“超审”是此类案件中典型的程序问题。
“漏审”是指申请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出一定的审查理由,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其漏审。
“超审”是指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未提出一定的审查理由,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此理由自行进行审查。
关于“漏审”问题,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喜欢在申请中列出几乎“所有”的商标法相关规定,但不讨论所列法律规定所对应的事实和理由。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未对其所列的某项法律条文作出评论,申请人向法院起诉时,就会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漏审”,请求撤销被诉裁决。
那么,这种所谓的程序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事实上,在商标评审过程中表情包设计,如果申请人仅在申请书中列举法律规定及补充理由,而全文中没有相关事实和理由,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主张商标评审的主张。审判部门省略审查理由。
因为,法院在认定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时,不仅要看其法律条文的罗列,还要看其是否对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应的陈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指南》也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不是“缺审”问题,而是“越审”问题。
但这实际上就像“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本案中,纵观B公司在商标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虽然没有列出《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其无效宣告申请书的第四部分是这样解释的:诉争商标是对其相关引证商标的模仿吉祥物,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上述内容完全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 因此,被诉裁定不存在超范围审查和主动引证引证商标的情况。 因此,法院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情况二
如何判断无效宣告请求主体是否合格?
申请人:B公司
国际分类:43
C公司很不解。 钟某作为与引证商标“无关或不相关”的第三人,如何能够宣告C公司商标无效?
原来,C公司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中注册了“漂亮表姐”商标,钟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C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不服。 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援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无效宣告的主体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但钟某既不是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人,也不是引证商标的合法继承人,不属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范畴。 因此,钟某无权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属于不合格主体商标授权网站,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本不应受理该案。
法官解读
虽然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在司法实践中多以被许可人、继承人的形式出现,但其范围不应仅限于此。 有证据证明他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其他关系主体也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
本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先由钟某申请注册,后转让给D公司,钟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可以认定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系争商标,有权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因此,法院对C公司“不符合主体资格”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三
外国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应具有合法形式
申请人:F公司
国际分类:36
F公司在第36类“资本投资”及其他服务中注册了图形商标。 国外G公司委托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部分服务无效宣告的支持。
F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 案卷中,G公司委托国内商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只有自然人签署,并不能证明该自然人是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重要的是,该授权书只是由自然人签署的。有复印件,没有原件。
法官解读
G公司授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国内商标、专利事务所提供的《商标评审委托书》仅为复印件。 当F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法提供原件。 无法保证复印件的真实性。
因此,在没有进一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G公司对国内商标专利事务所的授权合法有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直接影响F公司的实体权利,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法院裁定撤销被诉裁定。
从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程序问题也是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
01
对于商标申请人或权利人来说,如何主张自己的程序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注意程序问题。 如上所述,商标授权确权行为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因此,程序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将导致商标管理机构撤销被诉裁决。 例如案例3的情况。
其次,要注意区分程序瑕疵、轻微程序违法和程序违法。 从上述三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当事人的一些程序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另一些则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因是程序性违法行为与轻微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没有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行为。商标授权网站,但行政行为不得撤销。
最后,可以从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方面予以妥善解释。 虽然《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应当遵循的程序,但商标管理的做法却多种多样、多种多样。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将依据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作出判决。 因此,当事人可以从商标管理机构的相应行为是否符合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的角度进行推理,以增加其程序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
作为商标管理部门
02
在商标申请量持续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作为商标管理机构,应兼顾公平与效率。 行为以行政相对方“可见”的方式实现。
供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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