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动漫,你知道第一部动漫是从哪里来的吗?
1928年,世界上第一部有声动画片《威利汽船》在美国迪士尼公司诞生。 1937年,迪士尼公司推出了改编自《格林童话》的动画电影《白雪公主》,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动画电影,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彩色动画电影。
你小时候看的第一部动漫是什么?
迪士尼大家都知道吗?
或者你已经追了好几个暑假的《精灵宝可梦》、《百变小樱》和《天线宝宝》了?
还有追了很久的《名侦探柯南》《海贼王》《火影忍者》
还是“葫芦娃”、“大头爸爸和小头儿子”……
哎呀~好像不小心暴露了小马的年龄…别慌,问题不大
接下来进入主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动漫行业的用户规模日益扩大,主要是专业公司,比如我们熟悉的迪士尼、皮克斯、吉卜力等; 漫画以内容生态为主,日本PGC作品以工作室为主,如集英社、小学馆等,而在美国则以内容制作、出版发行一体化的方式运营,如漫威和直流。
在经济文化稳步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动漫产业不断完善。 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政策,动漫市场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突破次元壁垒,一次次给大家带来惊喜。 比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诞生的作品,不再是过去那些无聊的情节。 优秀的人物设计和世界观让我们与日本及欧美动画的差距迅速缩小。 比如2019年,《哪吒之魔童降世》、《白蛇缘起》、《罗小黑之战》等国产动画电影都取得了爆炸性的成功。 由MTJJ执导、北京寒木春花动画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罗小黑战记》,其影片入选日本动画界权威奖项之一的东京动画奖(Tokyo Animation Award)并入围2020 年安纳西电影节和其他国际大奖。
但对于动漫企业来说,动漫品牌如何深入人心、突破次元壁垒、创造客观的商业利益,取决于其内容制作、内容传播、衍生变现各个环节的版权布局。
卡通形象的版权保护
近年来,IP改编授权在我国动漫产业中逐渐发展并起步。 从动画作品内容来看,其改编授权主要以网络游戏和影视剧为主。 你还记得“版权狂人”迪士尼吗? 迪士尼堪称改编动画形象打造经典IP第一人,让经典“万古流传”,迪士尼童话世界,你我值得拥有!
其中,卡通形象授权是动漫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那么如何保护卡通形象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卡通形象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卡通形象可以成为独立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是能否脱离原作,具有独创性,能否以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卡通形象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南》认为:对于卡通人物,卡通人物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绘,结合线条、色彩创作而成的。和其他元素来创造独特的特征。 视觉图形卡通人物、动物和其他扮演主要角色的虚构人物。 对于卡通人物形象,如奥特曼、变形金刚等动画形象,可以作为艺术品进行保护。
比如我们特别熟悉的“小羊肖恩”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擅自将“小羊肖恩”卡通玩偶放置在其开发的观城别墅庭院内,进行商业推广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复制、展示卡通形象的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侵权行为,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卡通形象通过独特的表现手法表现了羔羊的形象,具有艺术价值,可以复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范畴。我国著作权法。 法院认为迪士尼ip授权,被告在其商业活动中放置的三维模型与原告主张的卡通形象的主要特征一致迪士尼ip授权,构成实质相似。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营业场所放置与原告著作权作品实质相似的三维模型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
如何避开侵权“雷区”?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以及互联网等自媒体的日益多元化,一不小心就很容易踩到侵犯权利的“雷区”。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未经合法授权,将经典卡通形象用于商业推广(如上一案例),卡通形象不小心在自媒体中作为图片用于商业用途(媒体人应注意)注意)游戏开发商未经许可使用卡通形象作为游戏角色(走捷径是不可行的)……
那么有人问我如何使用这些卡通形象才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详尽列出了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12种具体情形。 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两个判定标准。 实践中,最常见的抗辩是“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解释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那么什么构成合理使用呢?
这是一个有趣的案例,请看下图。
如图所示,我们看到有葫芦兄弟和黑猫警长,那么这算侵权吗?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发现海报后认为,新电影时代(电影《80后独立宣言》投资制作公司)使用了《葫芦娃》和《黑猫》未经许可,警长”。 “人物形象艺术作品构成对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但法院并未支持美盈厂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判断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综合考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要件。 正常使用作品,不无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
电影海报中引用本案涉案作品,并非单纯为了展示原作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体现了曾经经历过动漫热潮的“80后”一代的年龄特征。如《葫芦娃》《黑猫警长》,属于转化使用,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无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合理使用。 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明确合理使用的审查判断标准。
因此,对卡通形象形象的改造使用程度越高,越能构成合理使用,而不会构成侵权。 并且在当前复杂的媒体平台下吉祥物设计,商业使用与非商业使用的界限变得模糊,用户是否具有商业目的也会被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尤其是对于开发动漫衍生品的公司来说,最好获得合法的IP授权。
小马有话要说
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称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按照构成要件、按照侵权对象、按照受害人数量、按照行为性质、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分为四种。 也就是说,某种行为的实施是损害事实的结果的原因。 行为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明知该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但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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