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室内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GB 50222-95(2001年版)
1 一般
1.0.1为了保证建筑室内装饰消防安全,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防火相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什么时候发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厂房的室内装饰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木结构建筑的室内装饰设计。
1.0.3 建筑室内装饰设计应妥善处理装饰效果与使用安全之间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材料和阻燃材料,尽量避免使用产生大量的材料燃烧时产生浓烟或有毒气体,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规定的建筑室内装饰设计,包括民用建筑的天花板、墙面、地板、隔断的装饰,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附件等; 包括天花板、墙壁、地板和隔断装饰。
注:(1)分区是指未到达顶部的分区。 顶部固定隔断的装饰应与墙面相同;
(2)柱面的装饰应与墙面的装饰相同;
(3)具有空间分隔功能的顶对顶柜视为固定家具。
1.0.5 建筑室内装饰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2 装饰材料的分类与分类
2.0.1装饰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分为七类:吊顶装饰材料、墙面装饰材料、地面装饰材料、隔断装饰材料、固定家具、装饰布艺、其他装饰材料。
注:(1)装饰织物是指窗帘、窗帘、床罩、家具覆盖物等;
(2)其他装饰材料是指楼梯扶手、镜轨、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2.0.2 装饰材料应按燃烧性能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 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由专业检测机构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测定。 B3级装饰材料无需进行检测。
2.0.4 钢龙骨上安装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音板,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
2.0.5 当胶合板表面涂装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B1级装饰材料使用。 当胶合板用于吊顶、墙面装饰且不含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的外表面涂刷防火涂料; 当胶合板用于吊顶、墙面装饰,且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面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装防火涂料,或进行阻燃浸渍处理,以达到阻燃目的。达到B1级。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2.0.6 单位重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可作为B1级装饰材料。
2.0.7 在A类基材上涂敷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类装饰材料; A级基材上施涂的有机装饰涂料,湿涂比小于1.5kg/㎡,可作为B1级装饰材料使用。 当涂层应用于B1级和B2级基材时,涂层和基材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
2.0.8 采用不同装饰材料分层装饰时,各层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复合装饰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检测,并对其燃烧性能进行分类。
2.0.9 常用建筑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分级可按本规范附录B举例确定。
3 民用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天花板或墙面局部使用多孔或泡沫塑料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5mm,面积不应超过房间天花板或墙面面积的10%。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室内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 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文物保管室的天花板、墙壁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吊顶、墙壁应采用甲级装修材料,地板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低于B1级。
3.1.5 消防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瓶房、配电房、变压器房、通风空调机房等室内装修均应采用甲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封闭式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天花板、墙壁、地板应采用甲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内有中庭、马廊、明楼梯、自动扶梯等连通上下层时,其相连部分的天花板、墙面应采用甲级装饰材料装饰,其他部分应采用甲级装饰材料装饰。材料不低于B1级。 装饰材料。
3.1.8 防烟区挡烟竖墙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 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
3.1.10 建筑物内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B1级以下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照明灯具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 公共建筑内不宜安装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 需要安装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的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饰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饰材料。
3.1.14 建筑内消火栓的门不应有装饰物覆盖,消火栓门周围装饰材料的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 建筑物内部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因特殊要求变更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规定的规定。
3.1.15.A 建筑物内部装修不得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3.1.16 建筑内厨房的天花板、墙壁、地面应采用甲级装饰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馆、科研实验室,其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但A级除外。
3.1.18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除外)、娱乐厅(含电子娱乐厅)、网吧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四层及以上设置娱乐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娱乐场所),室内装修吊顶材料采用甲级装修材料,其他部分不低于B1。 A级装饰材料; 安装在地下室首层时,室内装修吊顶、墙面材料应采用甲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 单层和多层民用建筑
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各部位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 单层和多层民用建筑中内部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分分隔时,其燃烧性能等级为装修材料可在表3.2.1的基础上减少1份。 班级。
3.2.3 除本条第3.1.18条规定外,单层或者多层民用建筑室内装饰空间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什么时候发布,除吊顶外,其燃烧性能等级室内装饰材料可列于表3.2。 1 根据表3.2.1规定; 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吊顶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燃烧性能等级为其他装饰材料性能等级不限。
3.3 高层民用建筑
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 除第3.1.18条规定的场所和长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以及顶层800个座位以上的礼堂、会议厅、餐厅外,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已安装除吊顶外的消防系统的,其室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部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则为A级用于与其他部位分隔的防火门、窗、天花板、墙面、地面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室内装饰,装饰面料不应低于B1级,宜采用其他A级装饰材料。
3.4 地下民用建筑
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是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时与战时合并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入口大厅,其顶棚、墙面、地面装饰材料应采用甲级装饰材料。
3.4.3 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室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4.4 地下商场、地下展厅的销售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应采用甲级装修材料。
4个工业厂房
4.0.1 厂房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4.0.2 厂房房间地面为活动地板时,地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0.3 装有昂贵机器、仪器的车间或房间,其天花板、墙壁应采用甲级装饰材料; 地板等部位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饰材料。
4.0.4 厂区附属办公室、休息室室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附录A 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分类
A.1 试验方法
A.1.1 A级装饰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 B1级吊顶、墙面、隔断装饰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阻燃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B2级吊顶、墙面、隔断装饰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B2级地板装饰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板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面料阻燃垂直试验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饰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水平燃烧法》的规定。性能测试”。
A.2 等级的确定
A.2.1 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评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应超过50℃;
A.2.1.2 样品的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0s;
A.2.1.3 样品的平均失重率应不超过50%。
A.2.2 天花板、墙面、隔断等装饰材料经阻燃试验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后,应评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后的平均剩余长度≥150mm。 没有一个试样燃烧后残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已通过可燃性试验并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天花板、墙壁、隔断等装饰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合格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应划分为B2级;
A.2.3.1 对于下缘无保护的试件,点燃底缘后20s内,5个试件的焰尖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于下缘有保护的试件,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增设一套表面点火装置。 点火开始后20s内,5个试件的火焰尖端均未达到刻度线。
A.2.4 地面装饰材料ip形象,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后,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时,应评定为B1级; 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时,应划分为B2级。
A.2.5 室内装饰织物经垂直法检验,符合表A.2.5条件的,应分别评定为B1级和B2级。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试验后,符合表A.2.6 条件的,分别记为B1 和B2。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试验方法和判断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相关规定确定。
附录B 常见建筑室内装饰材料可燃性分级示例
附录C 本标准所用术语解释
C.0.1 为了便于实施本标准规定时区别对待,对不同严格要求的术语说明如下:
(1) 表示非常严格,必须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必须”吉祥物,
反义词是“严禁”。
(2)表示严格,一般情况下应该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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