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独家销售代理协议(合同) 甲方(生产厂家):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销售代理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一合同约定以下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销售代理权授予乙方。乙方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地区)销售代理产品的专有权。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区域内独家代理产品,从事产品销售。 2、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达订单,乙方每次下达订单时均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指令》(以下简称“订单”),该指令即刻生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确认的订单,应及时签署书面《订单》。 3、积极推广甲方产品,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和用户意见,并有权对销售策略提出调整建议。 4、为促进本地区产品的销售,乙方应发布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 参加交易会须经双方事先协商后办理。 5、每月产品销量要做到适当减少,但又必须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 6、甲方提供的价格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授权书内容及相关材料转让或透露给第三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每月月底将销售情况、库存数量、下个月的销售计划及时书面报告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供货方面给予乙方优先保证,提供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的产品。 提供的产品必须有合格证书和说明书。
2、应保证产品享有完整、无瑕疵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若乙方因产品知识产权纠纷而卷入纠纷或被判决赔偿,甲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包括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供应给乙方的商品价格发生调整时卡通人物,应及时通知乙方。 4、有义务在市场开拓、技术和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维护乙方利益,促进乙方发展。 5、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竞业限制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与甲方竞争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不得生产乙方作为乙方销售的产品或类似产品。代理所代理销售的产品不得从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中获利。同时独家授权合同模板,乙方承诺在代理范围内不代理或销售任何与所代理产品相同或相似(无论新旧)的产品。协议的有效期。 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销售甲方产品的专有权,并保证甲方及甲方授权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代理或销售甲方产品。 第五条 产品价格 1、双方约定的产品价格以CIP指定地点为准,以每份《订单》上的价格为准。 2、如遇降价,乙方可享受价格保护政策。 具体为:对于甲方宣布降价之日前30天内的订单,甲方将根据降价日乙方的剩余库存,按照降价后的价格计算货款,并10天内退回原价与降价后的差价。 乙方可在乙方下次付款时扣除。
3、如乙方未能提供实时库存信息吉祥物,甲方将不提供降价保障。 4、甲方拥有价格政策的解释权。 第六条 付款结算 1、乙方通过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1)汇款方式 乙方在签订《订单》后一日内将货款的10%转给甲方或甲方乙方收到甲方产品后一天内将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及其余货物转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跟单托收方式 乙方应在第一次交单见票后次日接受甲方出具的付款跟单汇票,并在承兑后提交单据。 (3)信用证方式 乙方在第一批产品装运月份的前一天,通过甲方接受的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即期循环信用证,交付给甲方。信用证中,金额每月自动可用独家授权合同模板,并在议付日之前保持有效。 2、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出口手续及相关税务证明文件,并保证这些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质量验收甲方应提供产品出口地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所需证明,并保证出口产品符合出口地相关产品安全、质量、环保、检验和工业技术限制。出口地和销售地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关闭程序。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为 o 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应检查验收产品的外观、数量、包装及随附文件,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视为验收。视为合格。 如有异议,乙方应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换货、退货、降价等补救措施。
第八条 产品质量 甲方提供的产品返修率控制在100%以下(含数量),双方承担产品返修运费的50%。 若返修率超过%,甲方负责产品返修的往返运费(非质量原因除外),并由甲方指定运输方式。 第九条 售后服务 甲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标准和产品说明书中承诺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如:存储),并且不会对乙方客户造成损害。 甲方承诺对其供应的产品提供三个月包换、一年维修的售后服务,并在乙方需要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委外销售 为建立健全的产品销售网络,乙方可以扩大二级、三级经销商的委外销售代理制度,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提前。 乙方应对二级、三级经销商的销售代理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运输方式为CIP至指定地点。 甲方负责产品出口清关手续,乙方负责产品进口清关。 第十二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是一家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 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为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3)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 (3)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对其构成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一方有义务为代理产品销售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保密,无论在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协议终止后,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透露;保密也不得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当年之日起至当年之日止。 第十五条 补充和变更 本协议可以根据双方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 (二)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公司证明文件;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或者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将事件通知对方。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对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据。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履行合同、退货或换货、降价、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终止协议等。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无效条款 本协议或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保留权利 其有权或未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视为其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或责任。 任何一方放弃对另一方的任何权利或责任,不得视为放弃对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责任。 所有弃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二条 通知 (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交付,均在通知到达被通知方时生效。 (二)前款中的“到达”是指通知或者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的法定地址或者住所(本协议所列地址)或者指定的通讯地址。 (三)一方变更通知或邮寄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协议原件上加盖缝章。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所持有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日期: 日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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