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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8

建筑设计资质等级标准注册人员-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

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3]86号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设计资质等级标准注册人员,总后基建营房部国务院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 (建石[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石[2007]202号)2013〕 9)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守它们。 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 6 月 7 日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意见》执行。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市[2007]20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水文地质勘察甲级资质、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综合工程勘察资质涵盖所有专业门类。 已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卡通人物,无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检测与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子类)专业资质。 已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同级资质。 及以下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格。

二、新《标准》相关内容说明

(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新《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人员。 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非登记人士

非注册人员是指未按照《工程测量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要求考核具有注册职业资格的人员。 注册人员以非注册人员身份申请时,可提供注册证明以证明其专业。 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专业经历、个人表现等条件仍需按照新《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新《标准》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内负责工程勘察业务的技术人员。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一专业技术负责的人员。

(六)学历

新《标准》所称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七)专业技术职称

1.新《标准》所称专业技术职称表情包设计,是指国务院人事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由省人事部门负责。

2、具有教学科研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测量工作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定; 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定。

(八)专业设置

一、新《标准》中《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表》的专业设置是指为完成工程勘察项目而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 。

2、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和职称证书应当符合岗位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专业人员:

(一)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要求专业一致,个人资质和业绩符合非注册人员资格标准主导专业;

(二)学术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者与岗位要求专业不一致,个人资质和业绩符合非注册资格标准主导专业人员;

(三)学历、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已取得高等学校专业结业证书一年以上,从事工程测量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个人资质和业绩达到主导专业资格标准。 注册人员的资格和业绩要求。

(九)公司业绩

1、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应为独立完成非保密工程勘察项目的业绩。

2、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的,必须对公司业绩进行评价; 申请乙级、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无需对公司业绩进行评价。

(十)个人表现

1、新《标准》要求的个人业绩应为近五年内完成的非保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

2、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业绩; 申请综合资质或两项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业绩可计入其中某类工程勘察的工程业绩。

3、非注册人员在主导专业的业绩应作为该专业的独立项目业绩。 例如,申请工程综合勘察资质时,工程物探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应为工程物探项目的业绩。

4、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时,注册人员的总业绩应覆盖所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业绩类别。

(十一)申请工程勘察资格时,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申请。

(十二)新《准则》和本《实施办法》所称最近五年是指自报告年度向后推五年。 例如:如果报告年度为2013年,则过去五年的业绩期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十三)新《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须年满60周岁以下。

(十四)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的企业,从事工程钻探、打井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十五)工程勘察项目中的工程钻探打井业务需要分包时,承担工程勘察项目的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的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劳务企业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协议。 合同; 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的企业负责整个工程勘察项目。

(十六)工程勘察公司从事地基、基础施工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

三、申报相关要求

(十七)企业不具备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勘察资质的,须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材料要求见《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材料清单》,下同)。

(十八)下列情况按附加要求提交材料:

1、具有工程勘察专业资格并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专业资格的。

2、具有岩土工程(分项)乙级资质并申请岩土工程乙级资质者。

(十九)下列情况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1、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申请人。

2、具有工程勘察丙级、乙级资质,并申请相应的乙级、甲级资质。

3、具备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并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二十)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时,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二十一)企业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因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省内)等发生变更,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须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到简单的变更要求。

简易变更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关于建设部核准的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补充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石函[2005]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75)。

(二十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必须重新评估其工程勘察资质,并按照重新审核要求提交材料。 其中,企业进行并购或整体改制的,须按照《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材料清单》中相应申请事项提交材料。

(二十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点由一个省级行政区变更为另一个省级行政区的,必须按照跨省份变更的要求提交材料。

甲级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由搬迁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由搬迁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二十四)申请材料说明及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一份。

2、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并注明目录号和分类号; 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由本人整理,并按照申请表上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原件如需核实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审核人员签署初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其中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均须复印,不得缺页; 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材料中需加盖公章或盖章的,复印件无效。

三、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必须如实填写《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必须清晰、完整。 资料不齐全、字迹不清、印章不清、难以辨认的,资格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

4、社会保障凭证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凭证)。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缴款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普通完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社会保障凭证应当反映以下内容:参保缴费单位名称、本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或身份证号码)、保险种类、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 个人社保缴费不予承认。

5、实行电子资格申报的,具体申报要求另行制定。

四、过渡期相关规定

(二十五)过渡期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二十六)各地区、各部门将按照原《工程勘察资质等级标准》(建发[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截至 2013 年 7 月 15 日。

(二十七)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升级或新增工程勘察资质的建筑设计资质等级标准注册人员,按新《标准》执行。 持有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只要符合原《规范》条件,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其承接的业务范围以业务为准原《标准》规定的范围,自2015年7月1日起,旧版《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失效。

(二十八)过渡期内,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要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者需要重新评定资质的,按旧版资质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二十九)持有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须于2015年1月31日前按照新《标准》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请表》中的延续要求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3.《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企业基本业绩表》

(以上附件省略,详情请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最后编辑:
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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