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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宽度不-6月1日起,新消防条例将实施!重大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公告:批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工程施工规范,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原GB 50016-201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18年版)中的多项条款同时宣告废止。

那么,与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GB 50016-201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2018年版)相比,哪些条款发生了较大变化,我们来看一下对比清单: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变化分析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级厂房不需要设置消防救援出口外,建筑外墙上应当设置消防救援出口,方便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2 无外窗的建筑,每层应设置消防救援出口;有外窗的建筑,自三层起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出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1.0m,采用门时,净宽不应小于0.8m;

7.2.4 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各层适当位置设有窗户,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户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1.0m

新增特种建筑、甲级厂房无需设置消防救援窗的免责条款

消防救援窗由每层设置改为: 外窗情况下,要求从三层开始设置

当使用门时,消防救援窗的净宽度可至少为0.8m。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3 电梯动力、控制电缆与控制屏的连接、控制屏外壳的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6 电梯轿厢应配备专用的消防对讲和视频监控系统终端设备。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电梯的动力、控制电缆、电线及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7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明确电梯动力控制电缆及其他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增加了电梯轿厢内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产生火花的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其他人口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产生火花的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5.1 甲类仓库与其他建筑物、产生明火、火花的场所、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要求(重要公共建筑为50m)。

3.5.2(3)除乙类第6项以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重要公共建筑”改为“人员密集场所”

3.4.2 下列建筑物应至少沿建筑物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通道:

1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高层厂房、甲、乙、丙级单层或多层厂房;

面积大于1500m²的B、C级仓库2个;

3个机库。

7.1.3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通道。

高层厂房和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和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沿着建筑物的两个长边排列。 消防通道。

“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修改为“沿建筑物至少两条长边设置消防通道”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4、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宜大于10%。 也可作为消防救援场所的消防车道,其坡度仍应满足消防车停车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消防死胡同应设有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1.8 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内应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连。 末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程车道或回程场,回程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 重型消防车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坡度由“不应大于8%”改为“不应大于10%”

当车道加宽长度大于40m时,末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程车道或回程场

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侧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 对于不连续布置的消防车作业场地,应当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够覆盖建筑物的整个消防面。

7.2.1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应沿至少一条长边或1/4周长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且不小于一条长边的长度,此范围内裙房深度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物,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宽度不,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其总长度消防车登高作业现场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新标准没有声明大于50m的建筑物必须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也没有规定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的最小长度要求

4.1.4 独立修建的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性油浸式变压器、充装可燃燃料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间与民用建筑相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将它们分开ip形象,并且不宜毗邻建筑物内人口密集的地方。 上述机房依附于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位于上层、下层或邻近人口密集场所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房爆炸危及上层、下层或邻近场所;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宜安装在建筑物外的专用房间内; 应与相邻建筑物分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车宽度不表情包设计,不宜毗邻人口密集场所,专用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不宜布置在人口密集场所层或毗邻区域的上下层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上、下或邻近场所,而应改为:当采取防止设备间爆炸危及上、下或邻近场所的措施时,可邻近

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 直接服务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辅助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层与厂房其他部分分隔,并应当设置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3.3.5 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 h、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连通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丙类厂房与其内部设置的办公、卫生间之间的防火隔墙最低耐火极限由2.50h改为2.00h

4.2.4 毗邻甲、乙类厂房且专供甲、乙类厂房使用的10kV及以下变(配)变电站,应采用非开口防火墙或防爆墙毗邻A、B型厂房。 相邻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 其他变(配)变电站宜设置在甲、乙级厂房及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不宜与甲、乙级厂房相邻。

3.3.8 变电站、配电站不宜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附近,也不宜设置在有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 10kV及以下专用于甲、乙类厂房的变电站、配电所,当用无门、窗、开口的防火墙隔开时,一侧可相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

针对甲、乙级厂房专用变配电所的相邻防火隔离要求,除防火墙外,还增加了防爆墙选件

4.2.7 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防火门、防火窗、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层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 与其他部分分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3.9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耐火极限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 1.00h,并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 当隔墙上需开设连通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丙、丁类仓库及其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的防火隔墙最低耐火极限由2.50h改为2.00h

4.3.2 居住与非居住功能相结合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车库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应用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地板完全分隔。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为1.50h的不燃楼板用于完全分离; 窗户、洞口、洞口的防火墙与不燃楼板完全隔离,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建筑外墙与下层洞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当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联建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的楼板最低耐火极限统一定为2.00h,不区分高层与非高层

4.3.6 医疗建筑内住院病房的布局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耐火等级为Ⅲ级的建筑,宜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5.4.5 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宜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疗养院住院部分采用Ⅲ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得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当为单层; 二楼; 若布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宜布置在首层。

医院、疗养院病房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 打开防火门。

护理单元之间的隔墙门由乙级防火门改为甲级防火门

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易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以及其他每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多层丙类仓库;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Ⅲ级耐火等级建筑。

3.2.7 储存易燃液体的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多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增加了工业建筑一级耐火等级要求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1 二级高层民用建筑;

2座一层和一层半民用机场航站楼;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单层或多层人口密集场所;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扑救火灾的重要性和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级高层建筑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重要公共建筑”改为“人员密集场所”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和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Ⅲ级:

1 城镇中心区域的民用建筑;

2 养老设施、教学楼、医疗楼。

5.1.3A 除木结构外,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Ⅲ级。

城镇中心区域民用建筑、教学建筑、医疗建筑最低耐火等级提升至三级

6.4.3 除直通建筑物外部和屋顶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门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物相应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1 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门;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共用前室的门;

4 前室通向逃生走廊的门;

5 地下、半地下、多层、高层丁类仓库自仓库通向疏散走廊或疏散楼梯的门;

6 歌舞娱乐场所的房间疏散门;

7 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

6.4.2 封闭式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高层建筑、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口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和甲、乙类厂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开门方向应为疏散; 其他建筑物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疏散通道通向前室的门和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原乙级防火门最低要求统一提升为超高层建筑甲级防火门。

增加了乙级防火门的场景要求:所有多层丙级厂房、歌舞娱乐场所的房间疏散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设置的门。

6.4.4 电气井、管井、排烟道、排风道、垃圾巷等井道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建筑物或埋深超过10m的地下工程,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物,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住宅建筑楼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共用前室,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 其他建筑物,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 当竖井层内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6.2.9 建筑物内电梯井道等垂直井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梯井道应独立设置。 井道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得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 电梯井道井壁除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风孔外,不得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垂直井应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井道壁上的检修门原来只规定了C级防火门的要求,新标准增加了B级防火门和A级防火门的条件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出口门和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内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侧设有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0m。 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7.1.5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疏散走道内的防火分区分区应设置疏散门。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5.5.30 住宅建筑的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各自的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门、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一侧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住宅建筑内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增加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1m的要求

最后编辑:
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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