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探讨影视作品创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大家能够获得一些与此相关的实践经验,帮助影视行业从业者更好地进行影视作品的“IP”筛选、谈判和签约。 相关工作。
关键词:影视作品、“IP”改编权
1. 起源
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创作和制作高质量的影视作品不仅是行业的需要,也是市场的期待。 就影视文化产业而言,虽然不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但确实是一个非常受瞩目的产业。 影视文化产业涉及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塑造,也肩负着马斯洛原理所解释的人类更高层次。 需求一直受到公众的关注并乐于听到。 尤其是近年来,影视文化产业快速增长,不断攀升的行业数据,更让人对影视文化产业刮目相看。
国家电影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电影总票房达204.17亿,其中国产电影票房170.93亿吉祥物,占全年票房的83.72%。 全年电影总产量650部,城市影院总观影人次达到5.48亿人次。 10月1日单日最高票房7.44亿。在全球疫情蔓延期间,在中国积极防控疫情的前提下,中国电影市场以29.83亿美元的成绩超越北美,首次成为全球票房第一。 还在全球创造了多项纪录:连续六个月夺得全球月度票房冠军; 10月累计票房9.72亿美元,创今年全球单月票房最高; 《八佰》《我和我的家乡》《姜子牙》《夺冠》等多部国产电影进入全球年度票房榜前列。 以上只是影视文化产业中电影行业的数据,由此可以一窥影视文化产业巨大的市场潜力,而且2020年的数据还是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 19流行病。 如果不是全球疫情的拖累,中国影视文化产业的增长将是不可限量的。
2、影视作品开发中的“IP”是什么?
影视文化产业作为一个前景光明、增长极其迅速的产业,支撑其发展壮大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基础扎实,才能构筑影视文化产业的摩天大楼。 那么问题来了,影视文化产业的基础是什么? 影视文化产业基础如何塑造? 作为一名从事影视文化产业多年的法律服务商,笔者了解到,影视文化产业的基础就是行业人士每天挂在嘴边的“IP”。 “IP”一词部分基于其被行业专业人士广泛使用,并在“公众知识”范围内获得了行业共识和行业内涵。 但严格来说,“IP”这个表述虽然简洁但并不十分准确,因为业内人士在讨论“IP”时,通常会涉及到四个层面的含义: 1、知识产权作为影视发展的基础作品; 2、作为影视作品,以作品的开发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作品; 3、知识产权——未来创作的影视作品的权利; 4、未来自己创作完成的影视作品。 在本文中,笔者缩小了IP讨论的范围,将其明确为可以作为影视文化作品拍摄、制作基础的知识产权作品,因为正是有了这样的知识产权作品的存在影视文化产业有其最初的创作、拍摄、制作的基础,才能最终创作完成影视作品并向社会发布。 那么作为影视作品发展基础的知识产权——作品(以下简称“IP”)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般来说,“IP”作为影视作品创作的基础包括:书面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美术作品等。其中,书面作品是“IP”的主要来源。 IP”,可细分为小说、剧本、报告文学、诗歌等多种形式。 有人可能会问,口述作品、美术作品是否也可以作为大型影视作品的基础呢? 答案是“当然”。 以本月上映的新片《我的父亲焦裕禄》为例。 该片根据焦裕禄女儿焦守云的口述回忆录改编。 美术作品作为影视作品发展的基础,在动画电影领域非常常见。 《大鱼海棠》、《大圣归来》等知名动画电影都是以艺术作品为基础,不断发展起来的。
三、影视作品开发中涉及“IP”的权利缺陷
“IP”在影视作品的开发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应该说电影ip授权费用一般多少,对于不同的作品,答案千差万别,但归根结底,让业内人士惊呼又深感头疼的无非就是权利缺陷问题,而具体的权利缺陷主要表现在:(1)基本“IP”本身的权利是否存在缺陷; (二)影视作品开发过程中与基础“IP”权利人协商的授权范围存在缺陷。 上述缺陷将影响未来的影视作品能否上映,或者在上映前或上映后是否会因涉嫌侵权或违约而遭遇滑铁卢。 一般来说,对于动辄上千万、上亿元投资的影视作品来说,如果前期的基础“IP”有缺陷,那将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可能会毁掉投资团队、拍戏。以及影视项目的制作。 团队乃至宣发团队都被带入了不归路的深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些基本的“知识产权”权利缺陷的表现形式以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日本知名“IP”(文学作品)原著作权人授权中国内地影视投资商改编影视作品时,许可协议中约定“权利人授予改编权人改编权”在中国(含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的影视作品、电视剧(含网络)、网络连续剧拍摄、制作相关的独家、独占使用权……”。 影视作品投资者基于这份授权协议完成了影视作品的制作并在全球上映,却意外遭遇了日本权利人的律师函。 律师函称,“该授权仅限于中国境内,无法延伸至海外地区。为此,除非被许可方进一步支付高额补充授权费,否则将就其发行的影视作品涉嫌侵权提起诉讼”海外。” 这封律师信让影视作品投资人不寒而栗。 该片目前已进入发行阶段。 如果影片遭遇诉讼,口碑可能会一落千丈,甚至更糟糕的是,影片的上映将遥遥无期。 不得已,只能选择缴纳补充授权费。
又比如,笔者曾参与电影《超级**》的侵权论证,该片上映时,有媒体记者给该片的主要投资方发微信,暗示该片的整个故事情节似乎来自一部名剧中的1分53秒的片段,笔者在接到该片主要投资方的电话后,迅速研究了这部名剧及其剧情,这一段的总字数并不多超过200条,又不是该剧的核心内容,从法律角度来说,判定侵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但随着上映临近,该片的主要投资方却无意表示偶然的相似,是故意抄袭,我也没有时间去进一步分析是剧情相似还是主要结构相似,只能选择联系该剧编剧获取授权。投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影视,缴纳数十万至数百万元的补充授权费无疑是更安全的选择。 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影视作品发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因涉嫌抄袭而造成的声誉损失将最大程度地保证影片的发行效果。
事实上,在影视文化领域,不少观众熟知的涉嫌抄袭事件,比如《金甲军》涉嫌抄袭《雷雨》、《宫锁琼楼》涉嫌抄袭《梅花》等。品牌”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调查。 “IP”缺陷的风险已被案例证明。 上述一些案件甚至让一些知名影视文化人物终身难摘帽。 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其后续参与(相关人员执导或监制)的其他影视作品的发行效果。
4、如何识别影视作品开发中的“IP”权利缺陷
在直观体验了“知识产权”的缺陷之后,我们来谈谈如何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识别这两类主要的“知识产权”缺陷。
首先,我们建议区分“IP”类型并从以下开始:
(一)购买改编权“IP”用于影视作品开发涉及的权利缺陷
购买改编权获得“IP”,是指根据影视作品开发的需要,与版权人协商获得授权,将现有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艺术作品等。此类授权将以改编权授权协议、版权授权协议或版权转让协议(买断所有版权)的形式出现。 对于此类协议,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合法的权利人以及完整的权利链条。 换句话说,谁有权将“IP”的改编权转让给他人? “IP”改编权经过多次分授权后,权利链是否清晰完整? 例如:
1、若版权链中原著作权人已去世,需核实当前协商主体是否具有权利人身份,如是否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了继承权。以金庸先生的文学作品为例。 生前授权过《飞雪射白鹿,笑书倚青元》等作品。 授权者是查良镛(金庸),大家都很熟悉,也很容易理解。 公认的主体身份。 金庸先生于2018年去世,他去世后,影视界充斥着打算改编他的作品来纪念或重新塑造他的影视制作人。 然而,应该与谁洽谈合作呢? 其作品的版权继承人或管理者是谁,存在不同程度的认知混乱。
2、版权链上原版权人众多,但签署授权协议的只有一两家。 这种授权是否明确往往会让人产生怀疑,特别是当原版权人是境外主体时。 增加了验证难度。 以著名的日本动画电影《千年女优》为例。 版权链上的授权方在与我方客户合作时,最初只是为其持有的某部日本题材的电影改编权提供了一份授权协议。 经咨询律师,经核实,该作品著作权为三人共有。 在签署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中,缔约方未提供其代表其他双方签署的授权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3、“IP”改编权多次易手,版权链很长。 有意获得授权的影视作品投资者在接触中发现,版权链必须追溯到三层甚至三层以上的前辈,有的情况还涉及层层转让。 授权,有的是分授权(比如只是分享电影电视剧或者网剧的改编权)等。在上述复杂的版权链文件中,往往存在基于下游的分授权层层之上。 授权、分授权或者超出自身授权范围的分授权时,未准确说明可以授权的内容。 笔者曾经和一个超级版权链“IP”打过交道。 这个“IP”也算得上是业界觊觎已久的大“IP”了。 然而,由于需要将原创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而文学作品中的奇幻场景在真人电影的创作和改编中存在很大困难。 因此,它几经易手。 当客户联系我们时,已经是第五手了。 作者在整理授权文件后,列出了一份很长的清单,列出了版权链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包括:(1)多层分授权后,原版权人授权的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 人为扩大范围,未经授权甚至误猜授权期限。 随后的授权文件中只是简单地照搬了“6年内完成拍摄制作”,完全忽略了原权利人在签署授权协议时的6年时间。 与后续分授权人签订合同时6年起点的差异; (二)二级分授权首页授权人姓名与末页盖章主体不一致的; (三)三级分许可人未向二级分许可人足额支付许可费的; (四)许可期限自原权利人签署的授权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不满一年; (五)客户看重的动画电影改编权不在原授权范围内,但三级许可人擅自将其添加到四级许可人中; (六)原著作权人要求影视作品主创团队征得其同意,任何衍生品开发均需其单独同意并单独支付费用但在后续著作权中省略了特别约定等连锁授权文件。
4、其他:例如授权即将到期,剩余期限不足以完成一项高质量的作品; 授权文件规定了发行地点、拍摄和制作语言、上映时间、改编权和商业开发权等。特殊限制等是授权协议中常见的缺陷。
(二)委托创作“IP”涉及的权利缺陷
“IP”委托创作是指以影视制作为目的,委托专业编剧团队进行剧本创作。 双方将专门签订《委托编剧合同》。 此类“IP”涉及的权利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编剧委托合同》受托人(以下简称“编剧”)构思的剧本核心要素、主要结构或者重要情节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编剧并非剧本的实际作者,未能妥善处理与实际作者或编剧团队成员之间的权利归属,导致后续纠纷;
3、编剧创作压力过大、意外失踪、失去联系、或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完成作品;
4、编剧创作的作品无法满足需求,被迫中途更换其他编剧。 但对于最终影视作品的编剧该如何署名和排序,双方存在争议;
5、编剧涉嫌色情、赌博、吸毒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对影视作品制作、发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6、部分知名编剧在完成影视作品创作后,因最终呈现效果不佳而拒绝签约成为即将上映的影视作品的编剧。
五、如何有效避免和解决影视作品开发中的“IP”权利缺陷
说了这么多影视作品发展中的“IP”硬伤,我们来看看如何有效避免和解决这些“IP”硬伤。
(一)购买改编权“IP”时权利缺陷的应对
就购买改编权的“IP”而言,最困难的其实是找出“IP”的缺陷。 如果您能够完全识别“IP”权利中的缺陷,您可以从协议中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修复它们。 当然,也有无法补救的情况。 比如“IP”权利缺陷太严重,投资风险难以评估。 最终,影视项目的投资方选择放弃有缺陷的“IP”。 在以上四章中,作者充分揭示了“IP”权缺陷的表现形式。 在本章中,笔者将重点讨论如何避免这些“IP”权利缺陷和相关风险。
1、关于“原权利人”的权利缺陷:
(一)原著作权人尚在世、原作者或者法人持有的著作权作品,应当要求其提供完成创作的原稿或者证明文件,其本人身份证件、创作过程文件、创作支出凭证、作品公开发表的证明文件等,证明其是真正的创作者,并在此基础上配置必要的保障机制和违约责任授权协议中。 同时,有意获得影视作品授权的投资者还应通过中国国家版权局及各大省市版权保护中心、中国裁判文书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查查等进行适当的检索和核实。等等。版权登记查询平台是版权查询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我们将尽力避免和克服权利缺陷、原权利人诉讼、诚信风险。
如果有多个原始权利人,您应该单独采访每个人并获取有关他们权利的详细文件。 最后,您应与所有原始权利人签署授权协议。 您不应只与其中部分人签订授权协议,以避免授权。 不足,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缺陷。
原权利人在境外的,应当聘请原权利人所在国的律师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 必要时,应要求聘请的律师提供“原权利人”核实的法律意见书、签署授权协议的见证人意见,或者要求律师共同完成所在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原权利人同意外部授权的国家。
(2)如果原权利人已去世,则应充分核实获得“IP”并有权对外授权的人,例如是否是其合法继承人、是否是原权利人的管理人权利人的遗产等。前述主体应当提供其继承权、管理权的证明文件,其权利应当包括待协商的“知识产权”。
2、关于权利链缺陷:
对于版权链缺陷,在识别本文第四部分描述的“IP”权利缺陷的基础上,建议通过多种方式解决。
(1)权利链不完整的,应要求补充权利链文件。
(一)补充的权利链文件应首先明确问题清单,梳理各层权利链文件中的具体问题以及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然后逐层补充。 补充内容应面向影视作品发展需要,但至少应涵盖:本次拟获得授权的范围、授权地区、授权期限、授权类型、发行权等。影视作品基于行使授权权、改编权、衍生品开发权等,确保上述事项得到逐步确认并可追溯到原权利人。 如有必要,应要求原权利人提供最终授权的书面确认。
(二)层层溯源时应确保各层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导致协议被取消或终止的情况。 若任何一层授权协议有被撤销或涉嫌违约的风险,应单独获取。 协议双方(特别是授权方)的书面确认和承诺。
(三)对权利链协议描述不明确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或更正。
(四)如上述版权链文件中的部分授权事项未能获得完整、充分的补充授权或确认,应请本次与影视项目投资方洽谈的授权人核实其是否完整、充分。完整的版权链文件。 做出充分承诺,在许可协议中规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且违约责任应与投资方未来影视作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相匹配。
(2)对于版权链外的进一步授权,应考虑联系原版权方进行协商并让其补充授权,而不是仅仅与正在与影视项目洽谈的授权方进行沟通这次的投资者。 获得其补充授权。
(3) 即使上述(1)和(2)仍然不够。 作为有意购买改编权“IP”的影视作品投资人,应进一步征求影视作品联合投资方、主创团队等的意见表情包设计,披露此类权利缺陷链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并争取获得联合投资人和主创团队对风险分担的承诺和确认,以分解其投资风险。
(四)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以及后续的宣传发行中,投资方、制作、宣发团队仍需做好必要的防火墙工作,应对“IP”权缺陷可能会引起版权链的纠纷。 应准备一份《权利链缺陷备忘录》,尽可能事前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事中处理危机,事后消除影响。
(二)应对委托创作“IP”的权利缺陷
一般来说,与购买改编权“IP”相比,委托创作“IP”涉及的权利缺陷相对较少,也相对容易控制。 核心是妥善控制与编剧团队的协议,并实际督促和监控编剧的创作过程,最终获得最终的作品和完整的知识产权。
实践中,只要编剧团队尽职尽责,按照委托编剧协议开展工作,影视作品投资方在“IP”获取阶段的风险就可以大大降低。 为此,为了降低编剧团队的职业道德风险,投资方对影视作品的实际监督和监控至关重要。 同时,编剧委托协议作为执行推广和监控的基础性文件,不能过于详细。 在创作范围、完成时限、总体布局、构思、方向等方面,编剧应独立创作并完成作品。 当影视项目投资方创作理念与编剧出现分歧时电影ip授权费用一般多少,有处理机制。 如有侵权或抄袭行为,应严肃处理。 违约责任及必要的赔偿机制; 小到每天创作不少于几个字,保持手机畅通,设置紧急联系人,保证良好品行,团队分工明确,签名顺序要符合影视项目的整体要求投资方中途更换编剧或新编剧加入的,应由影视作品投资方按最终签字顺序确定。 编剧和团队需要根据制作的需要等随时修改剧本,一份专业、详细的委托编剧协议可以很大程度上克服编剧的傲慢和职业道德缺失,也提供了依据对影视作品投资方进行实际督促和监督。
在签署完整、彻底的委托编剧协议的基础上,还应对前述协议的执行有严格、彻底的监督机制,例如编剧报酬与创作阶段成果、最终结果的匹配等。 在实践中,应控制支付的节奏和频率。 严格按照协议增加适当的投资者控制权; 当编剧拖慢工作进度,无法按时完成工作时,添加完成保证、第三方担保机制等; 加强自主创作和知识产权保护,严肃处理侵权抄袭行为,落实违约责任和必要的赔偿救济机制; 强化实际监测中的检查和重复检查机制。
六,结论
我从事影视文化产业法律服务十多年,但我仍然觉得与“IP”有关的问题不能太重视。 以下是一些实际工作案例与大家分享。 希望对您在相关领域的工作和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作者在影视文化传媒领域拥有十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 熟悉影视文化产业特点及业务流程。 曾为《美人鱼》、《味道》、《摆渡人》等多部影视作品的联合投资、制作、宣传、发行等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法律顾问,成功完成多项影视文化领域投资、融资、并购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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