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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03

版权授权方式有哪些-数字音乐版权独家许可的竞争法问题

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研讨会

数字音乐版权独家许可的竞争法问题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召开我国数字音乐著作权独家授权引发的纠纷研讨会,重点讨论数字音乐著作权独家授权的竞争法问题。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现状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佟学娜分析了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现状,认为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家。 当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中,利益相关者授权不明确,导致音乐版权认定困难,利益关系不平衡导致音乐版权难以变现,版权保护技术不同步导致侵权行为难以监控,而版权保护法使得规范侵权行为变得困难。 从这个角度重塑版权规则和竞争秩序。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张凤岩指出,近年来,中国音乐产业全球排名呈现上升趋势,从第21位到第10位仅用了5年时间。 然而,中国音乐创作者的收入却远低于美国。 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水平、记录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入与美国存在较大差距。 人们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最适合分散的权利主体。 对于音乐作品来说版权授权方式有哪些,中国音乐行业应该建立行业秩序,培养付费意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贤认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核心问题是法律保护的作用强于技术保护,其本质要素是“作品”的界定不必拘泥于形式; 版权邻接权的双重保护制度的传统制度受到挑战卡通形象,录制产品的法定许可制度不应延伸到互联网; 传输方式的改变影响了权利的归属和实现,但数字音乐侵权的认定并不具有额外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版权许可、转让和集体管理制度应更加开放和自由。 网络音乐的独家版权模式与传统图书出版领域的综合版权代理行为类似。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ip形象,不适合对网络音乐专有版权进行执法,也没有理由对“网络音乐专有版权”说不。

独家许可的优点和缺点

天津财经大学于力教授指出,数字音乐作品属于“共享物品”,具有不可争用、有限使用的特点。 上游版权保护不力(如盗版)、下游网络传播垄断,就会造成“悲剧”; 在下游网络通讯市场,应实行“高防低保”的竞争政策。 “独家授权+数量限制+授权期限”的监管模式可以达到“保护兼顾”的目标。 同时,监管机构应考虑版权的两个原则:“创新程度与保护期限成正比”和“独家授权份额与授权期限成反比”; 反垄断监管机构应进行干预,维护网络通信市场的公平竞争格局,而监管机构应尽量不干预具体的价格和许可条件。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曲闯指出,平台的竞争就是用户的竞争,竞争成败的关键在于平台的规模和差异。 网络音乐平台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曲库上,因此独占版权是网络音乐平台竞争的重要方式。 同时,由于用户在平台间切换的成本较低,多平台共存更有利于竞争。 为了解决明显过高的版权授权费用,我们可以强制集体谈判,强制艺术家单独授权,并增加平台差异。 他认为反垄断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反垄断一定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 在干预市场之前,应该确认它会让事情变得更好的前提。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方岩指出,独占许可是一种非价格的纵向限制,可能被用作掠夺性行为的工具,阻碍进入和竞争。 在促进竞争效应方面,独占许可还可以改善版权人和消费者的福利,包括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研发创新成本的回收、研发激励的维持以及节省多许可下多次谈判的交易成本。等等。有多种力量抑制独家许可的反竞争效果。

独家许可的法律分析

上海交通大学开元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排他许可模式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遵循反垄断法现有的分析框架和认定思路。 他对独占版权模式涉及的数字音乐授权和使用两个市场进行了界定,并指出数字音乐版权交易首先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规范,政府需要谨慎介入。 只有当独占许可模式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整体利益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介入才是合理、正当的。 同时,在实施具体执法时,要充分考虑行业本身的特点,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到滥用行为的判断和抗辩。

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王健指出,实体音乐市场和数字音乐市场是两个不同的相关市场。市场。 网络音乐平台之间、不同传播平台之间存在替代版权授权方式有哪些,这些不同音乐传播平台提供的服务共同构成了数字音乐传播市场。 由于数字音乐下载服务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同时下载和流媒体服务之间不存在壁垒,因此数字音乐发行市场不需要再细分为下载服务市场和流媒体服务市场。 以网易云音乐、腾讯音乐、阿里音乐为例​​,由于数字音乐市场日益向数字音乐社交平台、数字泛娱乐平台发展,在定义数字音乐时已经不能再仅仅关注数字音乐本身。相关市场。 相反,应该从更大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明宇指出,版权独占许可不应停止。 这种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需要多种方式、多种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反垄断法规制在其多重规制体系中发挥作用。 独特的价值。 他认为,反垄断法只是从竞争的角度规范版权独占许可,版权独占许可可能会对公共利益、版权人利益、经营者利益、用户利益造成损害。 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否定版权独占许可模式,但我们应该关注这种模式对竞争的影响,只有在利大于弊的情况下才予以否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认为,应具体分析排他性交易的具体类型,每种不同类型的排他性交易在商业生态中具有不同的竞争效应。 他提出将数字音乐独家交易的具体类型分为独家首播、独家授权和独家代理,并认为只有独家代理的情况下才会存在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徐世英认为,由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边界模糊,难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也难以直接判断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市场竞争中数字音乐的独家授权。 垄断路径解决。 数字音乐独家授权之争的本质是通过争夺流量来获取增值收入。 独占许可行为对竞争关系主体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建议慎重适用《反垄断法》,让竞争由市场主导; 应注重数字音乐平台治理与平台自律的协调; 引导数字音乐平台差异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

北京天大共和律师事务所顾问张欣博士指出,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是多维度的竞争。 除了音乐版权之外,还有收费模式、算法创新等其他方面的竞争。 同时,独家授权也有其合理依据,包括解决维权搭便车问题、带来维权规模经济、不损害消费者福利等。 在垄断问题上可能出现的担忧主要有两个,一是对版权人与独家授权平台之间纵向限制的担忧,二是对独家授权平台与其他竞争平台之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担忧。 在独家许可模式下,音乐发行不受影响。 关于企业是否有义务与竞争对手进行贸易,目前尚无定论。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行业分析”、“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经济分析”、“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规律分析”等话题进行了深入、热烈的讨论。版权”。 研讨会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协办,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内高校竞争法、司法实务等法律实务部门的4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湖南大学、北京大学。 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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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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