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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30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建石[2015]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

税务局温馨提示——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发〔2020〕1号,增加第(十三)款本条例第一条《资质申请及许可程序》:“香港服务提供者、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以共同作为评定资质的依据。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以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数作为资质评定的依据。 此后文章编号将推迟。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5]177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该规定:“企业净资产应当按照企业申请资格前一年或者本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净资产指标核定”期间”修改为“企业净资产按照企业申请资格前一年或当期法定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指标考核”。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厅(局)、工程管理局总后基建营房司表情包设计,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我们部的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1 月 31 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1. 资质申请及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 军属企业可通过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审批程序。

(四)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建筑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申请追加项目时,按照最低等级资质评定。

企业可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顺序申请各类资质。 申请资格的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或者资质加成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前一年起核查其是否具备《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资格许可决定作出前提出申请。 列出违法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格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没有时间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保存建筑业企业的全部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建筑纠偏平移、结构加固、特种设备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开发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资质。 技术人员和技术带头人的个人业绩及相应资格的批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专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专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提出申请,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批。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综合设计资质和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取得相应工程总承包业绩企业完成的规模可以申报为项目绩效。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他工程设计公司申请施工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要求办理。

(十一)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相关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企业资产审查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的,由中央建筑业企业审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和企业基本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跨省变更等,企业性质由内资变更为外商投资、由外商投资变更为内资的,继承原企业的企业资质复核的,应当同时申请复核,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资质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市[2014]79号)办理。

(十三)【新增条文】香港服务提供者、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以共同作为考核在香港、澳门和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大陆。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数量按照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实际人员数量进行资质考核。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设、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发证书,或者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后申请资质的。 ,应符合下列有关要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须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申请同类别高级资质的企业,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和行业甲级资质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须提交材料按照升级要求。

3、已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新增其他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须按照新增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过期的企业申请换证的,必须按照换证要求提交材料。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企业性质由内资变更为外商投资、或者由外商投资变更为内资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适用农村发展《建筑工程企业重组、合并、跨省变更规定》。 符合《关于部门资格评审有关问题及其他情况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所列情况提交材料。

6、企业因名称、注册地址(省内)等变更需要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须按照简易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需补领新的资质证书,并按照遗失补发的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份及附件材料一套。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专业需另附一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一套附件材料。

(十五)资质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供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退还企业。 资质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不得修改、更换申请材料。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问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证明材料,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信息、人员信息、项目绩效信息”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纸,附总目录和使用说明书吉祥物,标明页码,带后盖的软封面。 一页一页地写下页码。

(十八)企业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原始材料为其他语言的,须附准确的中文译文。 申请材料必须资料齐全、填写规范、印章完整、字迹清晰。 所附材料必须清晰易读。

(十九)实施资格电子申报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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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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