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项目设计
关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智能化建筑设计资质,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决定取消四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下简称综合资质)行政审查和批准。 为做好已取得整合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已获得整合资格的企业,整合资格证书在到期前继续有效,企业可以在资格证书范围内开展业务。
2、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发),并换发原综合资质相应级别、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资格按照简单更新的原则进行。 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综合资质证书退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3.已取得二级及以下综合资质的企业,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企业资质相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4、申请换证的一级综合资质企业ip形象,应先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后15日内,须持有原综合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及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级及以下资质综合企业换证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5、自2015年7月31日起ip形象,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中央企业不再按原综合资质标准受理资质延续申请; 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将停止按照原综合资质标准受理资质续展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智能化建筑设计资质,《关于印发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四项设计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石[2006]40号), 《关于印发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石[2006]40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等四项设计施工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石[2006]40号) 68)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内容转发本地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企业尽快。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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