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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16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7日部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侯杰

1997 年 12 月 23 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卡通形象,制定本条例。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通过对地形、地质、地貌等进行测绘、勘探、检测和综合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及相关范围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水文等要素根据项目建设目标。 ,提供施工所需的勘察结果和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采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土建、建筑、公共、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规划和论证,设计文件和施工所需文件的编制。 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还可以承担工程项目对应的工程咨询和技术服务,无需单独取得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甲、乙级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甲、乙级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隶属于该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单位资质预审和管理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丙类、丁类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证书》包括《特种工程设计证书》。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制作成本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按照行业或者项目性质分类。 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设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勘察四个专业。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行行业一级认证体系。

第八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根据承担的业务范围一般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分级标准的主要依据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的配置;

(二)完成项目的能力、技术专长和业绩;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基本工作能力;

(四)技术装备、作业场所、勘察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注册资本;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制定,并审查发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十条 持有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持有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业务。

第三章 资格申请与批准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设立文件的批准;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职(聘任)文件;

(四)在职人员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本、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单位章程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材料。

第十二条 新设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国务院依照第五条的规定,将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 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要求办理资质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除D级单位外,可以根据其主业以外的专业实力和技术水平,申请与主业相关的其他行业设计资质。 A级单位无限制,B级单位同类行业不超过2个,C级单位同类行业不超过1个。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 甲级、乙级单位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核发; 相关专业部门的批准和认证。

第十五条 申请资格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乙级资质,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规划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初审,然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批准、发证。 其中,建筑工程设计院乙级资质和地方单位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单独规划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指标控制。

(二)申请丙级、丁级资质,由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发证,并抄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备案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审查管理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的等级为暂定等级。 最高临时等级为B级,有效期为1至2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 有效期满后,B级按隶属关系重新审核,C、D级由当地政府重新审核,复审合格后颁发正式资格证书; 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收回证书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取得正式证书之日起二年后,达到上一级行业分类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临时证书,承担上一级勘察设计业务。 其承担的项目数量达到升级规定的条件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正式证书。 申请上级临时证书和验证正式证书的手续,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私营设计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必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人的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不符合条件的,报原发证部门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吊销其证书。 B级降为C级、D级时,原发证部门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的,应当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需要申请资格证书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证,仅供本单位使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严禁无证勘察设计,严禁转让、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表,严禁从境外单位招收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同时持有《工程勘察收费资质证书》或者《工程设计收费资质证书》及《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收费资质证书的,不得在社会上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领资质证书。 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只能以原单位的名义开展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收取费用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必须标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号。 凡实行注册制度的职业,均须加盖注册设计师专用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申请人受聘于外部单位的,应当由原单位出具外部聘用证明。 退休人员可以作为本单位技术资格认证条件,但其人员总数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技术人员的30%。 退休人员申请就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二年的劳动合同。 退休人员一般不适宜担任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并办理聘任手续。 定期聘用的教师人数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得少于两年。 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期间,不得兼职从事与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无关的教学等其他活动。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隐瞒等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不得在两院内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撤销资格。 没有资格证书的表情包设计,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设计文件未按照要求标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未加盖注册人员特种执业印章的;

(二)单位分立、合并后未按时注销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聘用其他单位在职人员完成本单位勘察设计任务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有关专业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建筑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

(一)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印章、印章或者资格证书的;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的;

(三)擅自接受超出资质等级或者范围的业务;

(四)允许无证单位或者个人以其名义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

(六)未经许可进行勘察设计的;

(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八)出售、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连续两年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单位内部常驻人员比例低于标准的80%的;

(四)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筑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由军队参照本规定审核颁发,证书仅适用于军队内部部队。 军队系统甲级、乙级勘察设计单位需要承接地方业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资质证书。 在地方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军队甲类、乙类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丙级、丁级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承接本地业务。

第三十四条 联合勘察设计项目的中外合资设计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建建[1991]504号文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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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uanqu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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