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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张裕A及其控股股东张裕集团因多项违规行为被深交所监管。
首先,张裕集团没有严格履行承诺。
一是未严格履行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2010年10月25日,张裕集团签署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承诺张裕集团及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并保证公司的独立性。资产完整、人员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据山东证监局调查,2011年以来,张裕集团多次授权企业无偿使用注册商标,授权企业有偿或无偿使用专利。
对于无偿使用商标、专利,公司未与张裕集团签订许可合同。 除部分商标与“张裕”商标密不可分外,其余商标、专利均须由公司注册或申请,但经张裕集团注册或申请后仍由特许经营公司使用,从而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张裕集团未能严格履行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二是商标使用费相关承诺未严格履行。
1997年5月18日,张裕集团就使用“张裕”等商标作出承诺。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张裕集团每年将使用公司向张裕集团付费的“张裕”等商标进行宣传。 张裕等商标以及本合同项下的产品。
山东证监局调查显示,2013年至2017年商标授权网站,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其次,张裕A未完整、准确地披露张裕集团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是确保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披露不完整。
对于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公司在2011-2017年定期报告中未进行披露ip形象,且信息披露不完整。
二是商标使用费相关承诺披露不准确。
对于张裕集团未能严格履行商标使用费承诺ip形象,张裕A在2013年至2017年定期报告中披露商标授权网站,承诺已履行完毕。 披露内容与山东证监局调查结果不一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深交所指出,张裕A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张裕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条。 第四条、第4.2.14条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和《证券法》的规定。及时发布《上市规则》。 纠正上述问题,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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