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6号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服务建筑业发展,根据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公告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
全省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交延续申请,并承诺公司净资产、主要人员等主要指标、技术装备符合换证资质标准(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批准,应当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换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资质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受理; 自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之日起至批准换发之日止,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项目。
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批准其延续相应资质,企业可以在3年内申请重新核准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型资质。资格许可结果公布后数月。 如果超过3个月没有提出申请,则从最低资格级别开始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企业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企业若要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等级标准,应从最低资质等级重新申请。
2、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和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取得工程综合设计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具有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
设计单位申请相应类别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应当通过相同的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渠道,并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审查。 企业绩效和个人绩效均已通过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三、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指标及简化资质申请材料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最低等级资格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认证项目(第二批)的制定》(建鲁〔2020〕2号)等文件,取消持证上岗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标准中的指标考核建筑施工企业; 、变更)吉祥物,无需提供社会保障证明。 资质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人员社会保障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部分项目绩效的认可
省外工程业绩完成情况。 本省建筑业企业申请省许可资质并使用在省外完成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业绩须进入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填写《省外建设工程履约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由项目所在地我部驻外办事处(附件3)负责提交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承诺书和项目履约材料,并推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绩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完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标信息(含中标代码)、合同信息、网上竣工验收信息等在江苏建筑市场综合平台上展示监督和诚信信息。 将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关于建筑劳务企业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动资格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建办市[2016]32号),住建部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版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分包、模板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无需提供建筑劳务资质。 劳务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劳务企业备案栏目。 备案内容包括劳务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方式、联系方式、注册地等。全省劳务企业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劳务企业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 注册的劳务企业信息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集成平台“企业信息”栏目“劳务企业”公开查询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等级标准,无需重复备案。
六、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组、合并、分立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在重组、合并过程中,企业分立、资质转出企业的,注册地在省外的,由转出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通知我部门。 需要批准。
七、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规[2020]1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时我省建筑业企业的情况ip形象,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作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设立的依据。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数量按照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核定。
八、关于施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申请企业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化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抽查,发现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 建设部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从事欺诈行为的公司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对重组、合并、分立、重组的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以及质量安全事故和不合格企业。 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办理。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
2、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函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s://wen.nuanque.com/jianzhu/9518.html
- 转载请注明: nuanquewen 于 吉祥物设计/卡通ip设计/卡通人物设计/卡通形象设计/表情包设计 发表
- 文章或作品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文之内容为用户主动投稿和用户分享产生,如发现内容涉嫌抄袭侵权,请联系在线客服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本站转载之内容为资源共享、学习交流之目的,请勿使用于商业用途。